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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C2492-03A-001-申請須知(公告版).pdf

計畫緣起

緣起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推動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依據都市更 新條例第 3 章第 12 條至第 21 條規定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 評選辦法」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都 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辦理招商。

評選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採重建處理方

式。

風險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8 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

新事業。

風險

適用依據及型態

適用依據

本中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擔任實施 者,並依據同法第 21 條規定公開徵求出資人。

風險

適用型態

公開徵求出資人。

風險

評選方式

採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風險

綜合評選納入共同負擔比率

申請須知-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風險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名詞定義

本中心: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風險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規定為臺北市

政府。

風險

本案:指「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

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風險

本招商案:指本中心辦理之「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

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風險

本基地:指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1-3、1-4、1-

5、7、7-1、7-2、7-3、7-4、7-5、7-6、7-7、7-8、7-9、7-10、 7-11、7-12、7-13、7-14、8、8-1、8-2、8-3、11、11-1、11-2、 11-3、11-4、11-5、12、12-2、12-3、12-5、12-6、12-7、12-9、 12-10、12-14、14-1、14-3、14-4、14-5、110、122、122-1、 123、123-2、123-3、123-4、123-5、123-6、123-7、123-8、160、 160-1、162、162-1 及 172 地號等 59 筆,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 507-1、507-2、507-6、507-7、507-8、507-10、507-13、507-15、 507-17、507-18、507-19、521-31 及 521-32 地號等 14 筆,共 計 73 筆土地,面積共計 22,780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依地籍測 量及分割後之謄本面積為準)。

  1. 西側基地:指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07-13 地號,及犁 和段二小段 1、7-2、7-3、7-10、7-11、7-12、7-13、7-14、8、 8-1、8-3、11、11-1、11-2、12、12-2、12-3、12-5、12-6、12- 7、14-3、122、123、123-2、123-3、123-7、160、162 地號等 29 筆土地,西側基地面積小計 12,001 平方公尺。 申請須知-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2. 東側基地:指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507- 2、507-6、507-7、507-8、507-10、521-31 地號,及犁和段二 小段 1-4、1-5、7、7-6、7-8、12-10 地號等 14 筆土地,東側 基地面積小計 8,324 平方公尺。
  3. 道路用地:指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3、7-1、7- 4、7-5、7-7、7-9、8-2、11-3、11-4、11-5、12-9、12-14、14- 1、14-4、14-5、110、122-1、123-4、123-5、123-6、123-8、 160-1、162-1、172 地號,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15、507-17、 507-18、507-19、521-32 地號等 30 筆土地,道路用地面積小 計 2,455 平方公尺。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指本中心為辦理本招商案所發出之申請須知、

需求說明書、文件、物件及其他變更、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風險

本須知:指本中心辦理本招商案之申請須知

風險

需求說明書:指本中心辦理本招商案之需求說明書

風險

國有土地:指在本基地範圍內之中華民國所有土地

風險

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或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風險

私有土地:指在本基地範圍內非屬國有土地之其他所有土地

風險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在本基地範圍內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以

外之土地所有權人。 2.1.13 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 案之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並依參與階段之不同,分別稱之為 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整合評選

合作聯盟:指由一家領銜公司及二家(含)以下一般成員所合

作組成之團隊,共同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案。

風險

領銜公司:指合作聯盟申請人中之成員經其他全體成員提出

申請須知-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經公(認)證之書面文件,並授權作為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期間 之全權代表。 2.1.16 合格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招商案,通過 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2.1.17 最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 之最優申請者。 2.1.18 次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 之次優申請者。

評選

出資人: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經本中心依照本招商案公 開評選文件所訂之申請及評選程序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 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並與本中心簽訂出資契約者(以合作 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 。

評選

出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提出申請參與

本招商案,所製作之計畫內容及其附件。

風險

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

申請人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將其提出之出資計畫書依評選 會決議及議約結論等修正後提出之執行計畫書草案。

評選時程

出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

人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本中心 同意後所製作之出資執行計畫書,並納入出資契約之一部分, 據以執行本案。

整合

出資契約草案:指本中心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相關事項,擬與最優申請人 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 立之專案公司)簽訂之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 案。 申請須知-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分回評選

出資契約:指本中心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相關事項,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 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 案公司)簽訂之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分回評選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

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

公司大小章:指申請人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登記之公司及

其負責人印鑑章。本須知規定由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署之文 件,得以公司大小章蓋章代之。

評選

評選會:本中心為徵求出資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準用同

條例第 13 條、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相關規定所成立之評 選會。 2.1.28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 及切結書(詳附件 6)表達倘申請人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 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 案公司)簽訂出資契約後,願為協助出資人執行本招商案之廠 商、建築師或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不得有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第 1 項之情事) ,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 之協力廠商。

評選風險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案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

形式之授信予出資人,有助出資人履行本案之國內外金融機 構。

風險

面積單位:本案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以「每平方公尺(㎡)

等於 0.3025 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

申請須知-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總價值之「平均費用負擔比例」 (註:請自行參閱最新版「臺 北市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 注意事項」 )。

分回費用

公告共同負擔比率:指本須知第 4.2.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共同

負擔費比率。

風險

一般說明

公開評選文件為申請人提出本招商案申請及辦理其他後續事

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 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 2.2.4 申請人應詳閱公開評選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 遵守規定之事項,不得有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 附帶限制條件或但書,違反者視為無效。但申請文件之創意與 承諾或其他事項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者,不在此限。

整合評選風險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釋疑

時,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向本中心提出,逾期 未提出者即視為同意本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內容。本中心所 為之書面釋疑、書面澄清或補充說明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 部分,本中心得視釋疑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 請期限。

整合評選時程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

件有所誤解)撤回或撤銷申請文件或文件內容之表示、主張任 何書件(包括但不限於出資契約或承諾共同負擔比率)之一部 分或全部無效或解除出資契約或相關契約、切結書、同意書、 承諾書等相關文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償、賠償或 請求重新徵求及評選。 2.2.7 除本中心以外,申請人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前承諾不擅自對 本基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及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提出任何形式之承諾,並約束其 協力廠商共同遵守。

整合費用評選

公開評選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

申請須知-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釋各條文文義之依據,章節標題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 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

人應自行注意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 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同。本中心提供之資料僅供申請 人參考,申請人應自行負責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致 遭受沒收本案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與遭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費用評選風險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招商案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風險

本中心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及未規定事項,有變更、補充及

解釋之權,並應以本中心之公告及說明為準。本中心就本招商 案之申請及評選相關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 施行細則、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 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 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解釋及辦理。 2.2.12 本須知未盡之期程與規定,於其他公開評選文件中有規定者, 應依該等規定辦理。 申請須知-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3.1.1 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 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 書」(詳附件 2) 。 3.1.2 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4. 以 3 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5.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6.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 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7.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詳 附件 7) ,指定其中一成員為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 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 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 時,應檢具「委任書」(詳附件 2) 。
  8. 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整合評選風險

一般資格

協力廠商之限制

  1. 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 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情事。
  2.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 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詳附件 6) 。
  4.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 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 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 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 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評選風險

曾受本中心委託辦理本案先期規劃之連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環宇法律事務所等 2 家廠商(含其負責人、董(理) 監事或所屬現職員工) ,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合作聯盟成員或 協力廠商。 申請須知-1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風險

財務能力資格

實收資本額要求

  1. 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10 億 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20 億 元整。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 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記之營 運資金為準。
評選風險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

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者:

  1. 單一公司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50 億元整,流動資產 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 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25 億元整, 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50 億元整;各成員之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 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 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 143-4 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 性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 100%以上且最 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 3%。
評選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 申請須知-1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期之後)。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1 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 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 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特殊議題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是否

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須知第 4.1.2 條第 3 至 6 款申請 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風險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用執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

(詳附件 8) 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申請人是否 具備本須知第 3.4.1 條專業技術能力要求,依本須知第 4.1.2 條第 7 款申請人所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評選

本招商案業經內政部 112 年 7 月 14 日台內營字第 1120809061 號函

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並認定興辦社會住宅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重大發展建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 115 年 6 月 9 日保局(財)字第 1150421641 號函示,現行保險業得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暨「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 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之規 定以出資人身分辦理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之投資(詳附件 23、附件 24) 。 申請須知-1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風險

申請應備文件及保證金

資格審查文件

基本文件

  1. 申請書:須填具申請人名稱(公司名稱) 、地址、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負責人之姓名,申請時應提供正本, 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 1) 。
  2. 委任書:申請人因參與本招商案申請之需要須指定受任人代 理時,應檢具委任書正本(詳附件 2) ,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3.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詳附件 3) 。
  4.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 章(詳附件 4)。
  5.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申請人因本須知第 4.7 條須出具切結書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詳 附件 5)。
  6.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或同 時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於申請文件中提出繳納申請保 證金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時應提供正本。
  7.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出具經公 (認)證之「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正本(詳附件 7) ,載 明各成員之分工、權利義務及出資比例等,並載明領銜公司 經授權申請參與本招商案而作為其他全體成員之全權代表 人並有權代表申請參與本招商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請、評選、 議約等各階段一切事宜之意旨,尚應載明全體成員對於本招 商案應負連帶履約責任,並應加蓋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公司大 小章。該協議書內容之變更及各成員之變動,須經本中心書 面同意。但申請人為保險機構者,如受限於主管機關法令規 申請須知-1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定無法於協議書中約定合作聯盟應負共同連帶履約責任者, 得予以排除,其餘合作聯盟成員仍應負擔連帶履約責任。
  8.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繳款發票影本:申請時應提供公開評選文 件領標繳款發票影本,每一繳款發票僅限用於一份申請文件, 買受人應為投標之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之一,並以公司統 一編號為準;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且加註「與正本相符」之 註記。
  9.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 本招商案相關之設計、監造及興建相關工作,該協力廠商應 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正本(詳附件 6) ,並加 蓋立書人公司大小章,如為自然人應簽名或蓋章,承諾願接 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招商案之設計、監造及興建相關工作。
整合費用評選

資格證明文件

  1. 資格證明文件之一般規定 (1) 出具證明者為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 須公證或認證。 (2) 除另有規定外,出具證明者非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須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信用紀錄、無退票紀錄證明及經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 之財務報表等除外) 。 (3) 出具證明者為他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須檢附中譯本,並經該國公證機構及我國 駐外機構認證。 (4)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以影本為原 則,加蓋公司大小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惟 評選會及本中心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核。 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者,得以簽名替代印鑑章。 申請須知-1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5) 申請人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有本須知第 4.3.4 條第 1 至 4 款之情形,申請人喪失一切資格,且不 得向本中心主張任何權利。
  2.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後 核發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2) 外國公司應檢附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 本。
  3. 信用紀錄 申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無不良 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正本,信用報告查詢日期應為本 招商案公告日期以後。
  4. 無退票證明 (1) 申請人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所出具其等非拒 絕往來戶之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正本,無退票 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以後。 (2) 申請人所提出之查覆單正本,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 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中心有證據顯示其等於申請截 止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5.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 章欠稅證明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1)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如遇申 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 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 申請須知-1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 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 聯。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前 2 目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稅 捐稽徵主管機關核發相同期間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代 之,惟查詢日期應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6.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公司設立未 滿一會計年度之公司,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招商案公告 當日時,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 附報表。本段用語中: (1) 「前一會計年度」 :係指本招商案公告時之前一商業會計 年度(自該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最近一年度」 :係指以本招商案公告時為準,往前追溯 一曆年。用於前一商業會計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未及簽 證或審定時使用。 (3)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 債、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4)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 (包括附註、說明及全部報告內容) ,並檢附會計師開業 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申請須知-1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7. 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以下列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之任一種,證明其 具備本招商案所要求之公告當日前 10 年內相當開發實績之 資格: (1) 投資或開發經驗 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者,應提出申請人為起造人之使用 執照證明。使用執照如有其他註記或說明與本案開發實 績有關者,均應檢附,其起造人有數人時應檢附全部所 有起造人之名冊。申請時如未檢附使用執照實績證明文 件,不得於事後要求補正作為新增之實績證明。 (2) 經營或承攬經驗 申請人曾為承造人者,應提出承攬工程手冊、契約或公 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證明,以及已完成承攬建物總樓 地板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及使用執照(須與提出之 承攬工程手冊、契約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勾稽) 。 申請時如未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契約或公共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及使用執照等實績證明文件,不得於事後要求補 正作為新增之實績證明。 (3) 承上,相關資料填具至附件 8 開發實績彙整表,並加蓋 公司大小章。 (4) 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 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 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 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 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 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 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 申請須知-1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整合評選時程

綜合評選文件

出資計畫書撰寫及提供方式

  1. 一般規定:申請人應撰寫並提送「出資計畫書」,總頁數以 150 頁以內為原則(包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括封面、 封底、目錄及各章隔頁紙) 。出資計畫書由左邊裝訂成冊,並 以 A4 紙張格式、中文橫式書寫,相關圖表得以 A3 紙張製 作,裝訂時須內摺成 A4 大小;章節目錄應依綜合評選項目 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詳附件 19)之評選項目依序排列,並依 其審查標準製作相關內容,完成後彙整為出資計畫書內容摘 要暨頁次對照表(詳附件 9)置於目錄前;封面及封底勿使 用硬殼材質,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本招商案名稱及出資 計畫書提出日期,並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2. 附件:申請人得以附件形式提出公司簡介或其他有助於本招 商案之說明,不計入出資計畫書頁數限制。
  3. 申請人應提供出資計畫書 18 份,並應提供電子檔 1 份。
  4. 出資計畫書中之任何筆誤修正須清楚訂正,並於塗改處加蓋 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評選

出資計畫書內容

申請人撰寫出資計畫書時,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所述內容,其編排次序如下: 摘 要 第一章︰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 第二章︰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 第三章︰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 第四章︰企業社會責任及承諾回饋事項 申請須知-1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第五章:公司簡介及實績能力

  1. 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 (1) 開發構想 基地分析、設計目標及設計構想(有助於本案實施之創 意事項)。 (2) 配置與建築計畫 土地使用計畫(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配置計畫 (人車動線系統、開放空間及外部公共空間設置等整體 性規劃說明) 、建築興建計畫(各樓層空間機能配置、面 積配比及法規檢討、公益設施規劃、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規劃、結構系統計畫、使用建材及設 備、機電設備計畫) ;包含但不限於以建築物配置圖(比 例尺不得小於 1/500) 、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透視 圖或其他必要之圖說,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念及建築物 之使用機能及效益。 如計畫內容有提及建材設備之規格,應依出資契約第 9 條規定辦理,申請人不得以出資計畫書或出資執行計畫 書經本中心審查同意作為抗辯之理由。 (3) 都市設計與景觀計畫 建築量體設計、建築立面材質及色彩計畫、夜間照明計 畫、植栽計畫(受保護樹木、現地生長良好既有喬木) 、 無障礙設計、街道家具及鋪面設計等;包含但不限於以 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或其他必要之圖說, 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念及合理性。 (4) 永續建築設計構想 綠建築、智慧建築、節能、耐震、近零碳建築、健康及 韌性設計等構想說明。 申請須知-2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5) 交通影響評估及改善計畫 周邊交通 現況 分析、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交通改善 措施及建議等。 (6) 防災與避難逃生計畫
  2. 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 (1) 工程管理 工程概要、工程管理計畫、工程管理組織、施工方法及 程序、職業安全衛生計畫、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及風險控 制規劃、保險計畫、經費控管等。 (2) 工期說明 各項工程興建開始及完成日期、興建期投入成本(含工 程造價及各開發項目預估) 、特殊工法、縮減作業期程或 工期之方法等說明。 (3) 採用新技術、新工法及價值分析等理念以增加本工程效 益之說明。 (4) 保固計畫 (5) 管理維護計畫 建築物管理使用介面處理方案(含公私產權、使用機能、 動線系統) 、開放空間及景觀之管理維護及分管計畫、管 理費用分攤計畫、公寓大廈規約等。
  3. 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 (1) 財務計畫 A. 應提出申請容積獎勵額度通過審議把握度說明。 B. 都市更新前、後權利價值評估。 C. 共同負擔費用預估及共同負擔比率說明。 (2) 資金籌措計畫 申請須知-2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A. 分年現金流量(含管理服務費及更新後價金給付)。 B. 開發收入說明。 C. 資金籌措計畫及管理運用。 (3) 權利變換計畫 A. 選配原則。 B. 模擬分配方案(含各別土地所有權人模擬分配以及本 中心分配東側基地全部之房地、車位後,剩餘更新後 價金數額之預估,申請人應以該預估之金額作為承諾 未來本中心實際分配東側基地剩餘更新後價金數額 之最低金額,惟該金額如低於本中心出資契約草案第 8.3.3 條所載之更新後價金,仍應依出資契約第 8.3.3 條規定辦理。) C.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之權利人處理方案。 (4) 信託計畫 信託資金到位期程、信託機制、信託財產範圍(包括但 不限於出資人之自有資金、貸款及預售屋款項) 、信託專 戶之款項專款專用於本招商案等。
  4. 企業社會責任及承諾回饋事項 (1)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企業營運應賦予之環境(Environment) 、社會(Social) 、 公司治理(Governance)之責任。 (2) 承諾回饋事項 其他有助於本案實施、維護鄰里和諧關係等之承諾或回 饋事項;申請人所提之承諾或回饋事項應依附件 10 填 列,並納入出資執行計畫書及出資契約,除須具體說明 執行時間點及執行方式外,並應一併提出該事項因故無 法執行時,應折繳予本中心或相關單位之對應價金及給 申請須知-2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付之期限。
  5. 公司簡介及實績能力 (1) 申請人團隊簡歷 申請人(指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下同) 及協力廠商公司介紹、商譽、財務及經營狀況等。 (2) 申請人團隊實績 申請人及協力廠商於都市更新、投資開發、規劃設計、 興建施工等各相關領域曾參與案件類型、相關投資案之 績效、服務經驗、信譽、獎章、工程之相關經驗實績(包 含但不限於其開發規模、時間與投資金額、參與方式及 擔任角色)。 (3) 申請人組織架構及分工 申請人須提出組織管理架構,包含本招商案之規劃、興 建、交屋等各階段之組織管理架構及合作聯盟成員間、 與協力廠商間之分工項目說明等;如採合作聯盟申請 時,簽約主體應為申請人依法設立登記成立之專案公 司,並須於申請時提出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股款募集 計畫、財務規劃等。 (4) 申請人團隊主要成員履歷與能力 申請人之專業經理人及工作成員之學歷背景、資歷經 驗、參與案件類型與能力說明等。
容積整合分回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1. 由申請人(合作聯盟者為領銜公司)簽署之共同負擔比率承 諾書(詳附件 11)。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2. 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詳本招商案公告說明。
  3.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與「出資計畫書」之內容不一致者, 應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為準。 申請須知-2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 (或)次優申請人,必要時,本招商案得從缺: (1) 申請人未提出或未依規定填具「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者。 (2)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 (未含本數)公告共同負擔比率時。 (3)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 (未含本數) 「出資計畫書」財務計畫項下所載(或所計 算)之共同負擔比率。 (4)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與 「出資計畫書」財務計畫或資金籌措計畫所載(或所計 算)之共同負擔比率,任一差異比率超過(未含本數) 10%者。 (舉例而言,如某申請人之「出資計畫書」中所 載(或所計算)之共同負擔比率為 42%,而其共同負擔 比率承諾書所載共同負擔比率為 40%,因二者差異比率 未超過 10%【計算式:(42%-40%)÷42%=4.76%(≦ 10%)】 ,故可進行排序。)
  5. 申請人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依據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 比率,調整出資計畫書中財務計畫項下及其他相關內容的各 項數字,完成「出資執行計畫書」 ,納入本招商案出資契約之 附件執行。
  6. 申請人以本中心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報核時,其共同負擔比率得不受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限 制,但實際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仍應依出資契約草案第 5.4.1 條 第 1 款約定為準。
  7.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如高於申請 人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時,應依申請人出 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 申請須知-2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分配;如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小於申請人出具之共同負擔比 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 換計畫分配。
分回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時機及金額

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或同時,繳交新臺幣 2 億元整申 請保證金。

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方式

  1. 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申請保證金: (1)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應為即期並以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並加註「禁止背 書轉讓」 ;前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以金融機構簽發 者為限,不得以個人票或公司票等不符本須知規定之方 式繳交。 (2)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應 為即期並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 (3) 匯款存入下列帳號: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85
  2. 除匯款外,繳交申請保證金票據正本應附於申請文件。
  3. 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應於提送申請案件前,將全額申請保 證金匯至指定帳戶,並將匯款證明附於申請文件。
費用評選風險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

  1. 發還規定 (1)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未獲評選 申請須知-2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會評選為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人,或本中心不繼續進行本 招商案評選作業時,由本中心另行函知申請人於收受通 知翌日起 7 日內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 最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 司)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發還申請 保證金。但以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者,不 在此限。 (3) 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者,於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 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 簽約後,無息發還次優申請人依本須知第 6.7.1 條規定再 次繳交之申請保證金。但以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之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2. 發還方式 申請保證金發還時,按下列方式辦理: (1) 以匯款或票據繳納者,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供之 帳戶發還。 (2) 領回申請保證金時,申請人得委任受任人出具委任書(詳 附件 2)辦理。委任書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受任人並應持 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領回。
費用評選時程

申請保證金之沒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沒收全部申請保證金,申 請人不得異議,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其經本中心於綜合評 選決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前發現者,不得成為最優或次優申 請人;於綜合評選決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者,應取消該 申請人簽約資格:

  1.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2.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申請須知-2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3. 申請人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 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4. 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評選結果 者。
  5.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後,於評選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6. 申請人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7.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放棄資格者,或次優申請人不 接受遞補者。
  8.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招商案 之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9.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依本須知規 定,於指定期限內提送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 其修正內容無法獲得本中心同意者。
  10.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於指定期限內 完成簽約或其他相關事宜者。
  11. 未依規定繳付本招商案之履約保證金或申請保證金轉履約 保證金後不足而未補足者。
  12. 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本中心之情事 發生。
  13. 經本中心認定有影響本招商案評選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人申請本招商案所提送之文件資料、出資計畫書,不論評選結

果均不退還。

風險

申請方式及受理時間

本招商案公告時間及公開評選文件販售方式依本中心招商公

告辦理。

風險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出資計畫書,

申請須知-2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招商 案名稱。

評選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招商案截止收件日下午 5 時前,以專

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 東路一段 21 號行政管理部,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 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者不予受 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 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 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 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招商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 任。

評選時程風險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

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 5 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4.5.5 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件) :

  1.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補正(件)通知後,依通知期 限將補正(件)資料掛號郵遞、快捷郵件或自行送達上述地 址,提送補正(件)書件日期以本中心收文章戳認定,逾期 不予受理,補正(件)以一次為限。
  2.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件)之書件不得補正(件)或要求更 換,本中心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件)者 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件)書件亦不得要求抽 換。
評選時程風險

申請文件提送形式

文件套封說明

(詳附件 12)

  1. 「基本文件套封」 :裝入申請人基本文件(詳本 須知第 4.1.1 條)後密封。 (詳附件 13)
  2. 「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裝入申請人資格證明文 申請須知-2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件(詳本須知第 4.1.2 條)後密封。 (詳附件 14)
  3.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 :裝入共同負擔比 率承諾書(詳附件 11)後密封。
  4. 以上文件須個別密封後裝入「申請文件套封」。 (詳附件 15)應包含下列文件並裝箱密封:
費用評選

「申請文件套封」

  1. 須裝入本須知第 4.6.1 條之「基本文件套封」 、「資格證明文 件套封」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
  2. 18 份出資計畫書及電子檔 1 份(以隨身碟型式提供)。 (詳附件 16)
  3. 「申請文件檢核表」 :申請人應依「申請文件檢 核表」自行檢查申請文件之提送及封裝方式是否均已符合本 須知所規定之要求。 4.7 申請文件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非中文(正體)者, 應檢附中文譯本及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申請 文件使用中文(正體)及英文時,其中文譯本之內容與原文不一致 時,除資格文件以原文為準外,其餘申請文件均以中文譯本為準。 申請須知-2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費用評選

評選方式

評選作業

本招商案有 1 家(含)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方進行資格

審查作業。

風險

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 2 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

及「綜合評選」階段。

  1. 第 1 階段為「資格審查」 ,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 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資格審查階段 選出合格申請人。
  2. 第 2 階段為「綜合評選」 ,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據評選 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以合作 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與本中心辦理議(簽) 約(以合作聯盟申請者,應配合第 6.2 條及 6.5 條規定之時 程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進行議約,由其成立之專案公司辦理 簽約) ,簽約後擔任本招商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 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 約之備位。
評選時程

資格審查

本招商案有 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

請時,本中心於截止收件日之次一個辦公日上午 10 時開始進 行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檢核表(詳附件 16)及資格審查表 (詳附件 17) ,檢核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 齊備,資格審查過程不公開。

評選時程

資格審查項目(詳附件 17)

  1. 申請書(附件 1)。 (附件 2)。
  2. 委任書(無則免附) 申請須知-3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3.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附件 3)。
  4.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申請人及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分 別提供)(附件 4)。
  5.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無則免附)(附件 5)。
  6.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依繳納方式檢附票據或匯款證明) 。
  7.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附件 7)。
  8.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發票影本(領標人應為申請人或合作聯盟 成員之一)。
  9.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無則免附)(附件 6)。
  10.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附件 11) 。
  11.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2. 信用紀錄。
  13. 無退票證明。
  14.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 章欠稅證明。
  15.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6. 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及開發實績彙整表。
  17. 出資計畫書及電子檔。
  18. 申請人是否有本須知第 3.2.6 條之情形。 5.2.3 資格審查時,下列文件不得補正或補件:
  19. 申請書。
  20.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21.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
  22.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單一申請人免附) 。 申請須知-3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23.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24. 出資計畫書,惟如份數不足或電子檔無法讀取時,得請求補 足份數或有效電子檔。
  25. 申請人是否有本須知第 3.2.6 條之情形。 5.2.4 資格審查時,除本須知第 5.2.3 條所列之事項不得補正或補件 外,其餘申請文件如本中心認定有資料不全或有疑義者,由本 中心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申請人 逾本中心通知期限,而未補正、補件或補正不全、或未提出說 明、或資格疑義仍未釐清者,本中心應就申請人提送之既有文 件逕行審查;惟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所列得補正及補件事 項僅就已提供之實績有資料不完整之情形,並由本中心判斷 得以補正、補件者為限,如申請時即未檢附使用執照、承攬工 程手冊、契約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等實績證明文件,不得 於事後要求補正作為新增之實績證明。 5.2.5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通知後, 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補件或說明資料以掛號郵遞、快捷郵件或 專人送達至本中心,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本中心收文章戳認 定,逾期不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5.2.6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資格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合 格申請人:
  26.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如缺少本須知第 5.2.3 條規定不得 補正或補件者,其資格審查為不合格。
  27.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未依本須知規定內容填具或增加 原無之限制、除外條款以致缺少其原有保證、承諾或切結之 效果者,其資格審查為不合格。
  28. 申請保證金票據未附、或金額不足、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申 請保證金繳交方式者。 申請須知-3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29. 申請人有本須知第 3.2.6 條之情形者。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申請須知規定且屬本

須知第 5.2.6 條之情形或經本中心依本須知第 5.2.4 條及第

風險

條要求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本須知規定者,

不得成為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5.2.8 本中心完成資格審查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通過成為 合格申請人。不合格之申請人由本中心依本須知第 4.3.3 條第 1 款另函通知其於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費用評選時程

綜合評選

本招商案合格申請人達 1 家(含)以上時,方進行綜合評選

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 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費用評選

綜合評選簡報當日合格申請人開始簡報前,由評選會授權工

作小組逐一開封各合格申請人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並依 附件 18 檢視共同負擔比率是否符合本須知第 4.2.3 條第 4 款 之規定。若該合格申請人所提共同負擔比率有本須知第 4.2.3 條第 4 款所規定情形之一者,由工作小組報告評選會召集人, 宣布該合格申請人不得參與本招商案綜合評選簡報,亦不得 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5.3.3 合格申請人應就其出資計畫書內容,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 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委員之詢答。

費用評選風險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評選會先依本須知第 5.3.2 條規定檢核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出 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 簡報後由評選會審查,決定審查結果及名次。評選會簡報之辦 理原則如下: 申請須知-3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1. 由本中心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評選會議之時間、 地點及細節。
  2.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送達申請文件至本中心時間之先 後順序定之,先送達者後簡報。
  3.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 6 人 (包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 ),其中應以合格申請人(單 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作為參與簡 報之代表人,其應備妥委任書、身分證及其任職於申請人團 隊之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或名片) 。惟參與簡報之代表人,即 為申請人依本須知第 4.1.1 條第 2 款所指定之受任人時,可 無庸重新出具委任書。
  4. 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或簡報代理人 未能備妥證明文件者,不得參與簡報, 「簡報與答詢」項目之 評分以 0 分計,由評選委員逕依出資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 予評分。
  5.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 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 「簡 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 0 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 委員逕依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書面審查 並予評分。
  6.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原則為 20 分鐘,第 17 分鐘按鈴 1 次, 第 20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各合格申請人應於 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 選會調整之。
  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 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 15 分鐘為限,第 13 分鐘按鈴 1 次,第 15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 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 申請須知-3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8. 各合格申請人應以中文進行簡報,若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 即席同步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出資計畫書所述之範 圍。合格申請人應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簡報內容應依出資 計畫書章節架構順序說明,超出出資計畫書所述範圍,不納 入評決。
  10. 評選委員若對於出資計畫書之內容有疑義,得當場要求合格 申請人澄清或說明。
  11.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委員之答詢得作為評選意見 或簽約之依據。
  12.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13. 評選委員評分時,各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費用評選時程

綜合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

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審查並給 予評分,並授權工作小組加計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填數值 對應之給分後進行排序,綜合評選會議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 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本招商案綜合評選 之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詳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 (詳附件 19)及共同負擔比率檢核表(詳附件 18)。

費用評選

評選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綜 合評選程序,決議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1. 各出席評選委員針對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詳附 件 19)規定之各項目分別評定各合格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後計 算總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得為零分但不得 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評 分。 申請須知-3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2. 出資計畫書若未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格式製作時,評選委 員得視其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3. 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評分未達 60 分或超過 77 分時, 應述明評分理由。
  4. 評選委員完成評分後,由現場工作小組成員依據「共同負擔 (詳附件 18)評分級距進行共同負擔比率承諾 比率檢核表」 書之評分,並填具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詳附件 21) ,以 評選委員評分加計共同負擔比率評分後計算總評分,以分數 高低轉為序位,總評分最高者序位為「1」 ,次高為「2」 ,再 次高者為「3」 ,以此類推;如總評分相同時,以評選委員評 分較高者序位在前。
  5. 若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符合本須知規定,且「出席委員評 分達 64 分比例佔出席委員人數 1/2 以上,以及平均出席委 員評分達 64 分者」 ,始進行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中之序位 加總及排名(未符合者,不得進行序位加總及排名且不得選 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6. 確認取得序位加總及排名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按序位加總 高低分排列總序位名次。最低分者總序位名次為「1」 ,次低 者為「2」 ,再次低者為「3」 ,總序位名為「3」以後之合格申 請人均列為「3」 。如序位加總相同時,依下列順序依次排序: (1) 如序位加總相同時,以得到序位「1」最多者,總序位名 次排序在前。 (2) 如得到序位「1」數量相同者,以總評分分數較高者,總 序位名次排序在前。 (3) 如總評分分數相同者,以各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評選項目 評分表中出資計畫書部分得分暨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 共同負擔得分合計加總較高者,總序位名次排序在前。 (4) 如各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中出資計畫書部 申請須知-3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分得分暨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共同負擔得分合計加總 相同時,以各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中出資 計畫書部分得分加總較高者,總序位名次排序在前。 (5) 如各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出資計畫書部分 得分加總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抽籤順序由主席抽籤 決定何者之總序位名次排序在前。
  7. 評選會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評選 會議決或依評選會決議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複評結 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會決議之,評選會並得作成下列 決議: (1)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 無法評定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3) 維持原評選結果。
  8. 綜合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標準或 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會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 申請人,本中心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9. 評選會會議決定之評選結果,應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 頁及本中心官網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費用評選風險

評選時程

本招商案評選作業預定時間如表 1。 表 1 本招商案評選作業預定時間一覽表 作業項目 日期 1 本中心公告日期 D 2 申請人釋疑截止日期 D 之翌日起 20 日 3 本中心回覆釋疑截止日期 D 之翌日起 50 日 4 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期 D 之翌日起 127 日 5 本招商案預計召開資格審查作業日期 D 之翌日起 128 日 6 本招商案預計進行綜合評選會議日期 (另行通知) 註:作業時程本中心得依權責於必要時調整之。 申請須知-3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時程

異議及申訴處理

異議

  1. 申請人對於本招商案申請及審核程序,認為有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及相關法令、本公開評選文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 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異議 (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應由領銜公司向本中心提出)。
  2. 本中心應自收受異議之翌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 本公開評選文件者,本中心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 評選之申請期限。
評選時程風險

申訴

申請人對於本中心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本中心逾期不為處理 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異議期限屆滿翌日起 15 日內, 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 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以書面向都市更新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本中心。 申請須知-3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時程

議約及簽約

議約及簽約原則

除有本須知第 6.1.2 條所規定情形外,本中心應依據公開評選

文件、出資計畫書、評選結果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 次優申請人就本招商案辦理議約,並簽訂出資契約(以合作聯 盟申請者,應配合第 6.2 條及 6.5 條規定之時程由合作聯盟領 銜公司進行議約,由其成立之專案公司辦理簽約) 。 6.1.2 除有以下所定情事外,不得違反本須知第 6.1.1 條之議約原則:

  1. 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窒礙難行、不一致、矛盾或不清楚情形, 為使契約合理化或文義明確化而為之修改。
  2. 本招商案公告後及雙方簽約前發生情事變更,致依原公開評 選文件內容履行顯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者。
  3.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規定者。
  4. 申請人如有提出承諾或回饋事項,須同時提出該事項因故無 法執行時,應折繳予本中心或相關單位之對應金額,並納入 出資契約。
評選時程回饋

本中心於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有第 2 至 4 款情形者, 並依本須知第 4.3.4 條規定沒收保證金:

  1. 申請文件不符合本中心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條件。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 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及提出出資執行計畫書,或計畫書 內容無法得到本中心同意者。
  4.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申請須知-3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整合費用評選

議約期限

本中心應於評選會完成綜合評選決定最優申請人後,以書面通知最 優申請人辦理議約。議約期限,除有特殊情形者外,自接獲議約通 知翌日起 10 日內應完成議約。

評選時程

簽約前應完成事項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應自接獲議約完成

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依據評選會決議、議約結論等修改出資 計畫書,完成為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並提送本中心,經本中心 審查同意成為本招商案「出資執行計畫書」後辦理簽約。最優 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內提送 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經審查認為仍需有修正,本中心得通 知補正之,補正完成時間必須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 完成,以 2 次為限。申請人應依本須知第 6.5 條之簽約期限規 定與本中心簽訂出資契約,出資執行計畫書應為出資契約之 一部分。

整合評選時程

未於指定期限內提送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其

最終修正內容仍無法獲得本中心同意者,視為喪失最優申請 人資格,本中心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 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如無次優申請人或經決定不 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本中心得重新公告接受申請。但無法完 成係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本中心得與申請人協議延長期間。

整合費用評選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新臺幣 6 億元整,並分為二期繳納,第 一期為新臺幣 2 億元整;第二期為新臺幣 4 億元整。
  2.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 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 5 日之前 繳交第一期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 億元,最優申請人亦得將申 申請須知-4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請保證金全部轉為部分第一期履約保證金。惟原申請保證金 具有效期間者,或出資人與原提供申請保證金者不同時,出 資人應提供新的履約保證金替代。
  3. 出資人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之翌日起 30 日內繳交出資契約第 二期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4 億元整。
  4. 履約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形式繳納: (1) 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應為即期並 以本中心為受款人,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前開本票、 支票或保付支票,以金融機構簽發者為限,不得以個人票 或公司票等不符本須知規定之方式繳交。 (2)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應 為即期並以本中心為受款人。 (3) 匯款存入本中心指定帳戶: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85
  5.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詳出資契約草案附 件 4) ,其有效期間自繳納日起至少應 6 年以上(到期前,出 資人如未履行完畢本契約,則應辦理展期並換單) 。本中心認 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出資人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之本國銀行,出資人應立即配合更換。
  6. 出資人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辦妥順 延或換單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如出資人逾期未辦妥 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者,本中心得逕行押提為現金, 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出資人提出新的履約 保證為止。
  7. 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中央目 申請須知-4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費用評選風險

管理服務費用之繳納

  1. 最優申請人應負擔本案管理服務費用新臺幣 13 億元整(含 稅),本費用應包含於共同負擔之人事行政及風險管理費用 項目,且不得另行列入其他共同負擔費用項目。各期管理服 務費用繳交方式及相關約定應依出資契約草案第 4.4.4 條之 約定內容辦理,並依下列約定期限繳付予本中心: (1) 第一期: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議約完成通知翌日起 10 日 內給付管理服務費用 1.625 億元(含稅)。 (2) 第二期至第八期:最優申請人應自簽約年度之次一年度 起按年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給付管理服務費用 1.625 億元 (含稅)。 (3) 最優申請人應依前述各期款項逕繳付至本中心指定之金 融帳號。 (4) 本中心指定帳戶: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93
  2. 若最優申請人依據本須知第 6.3.4 條繳交第一期管理服務費, 而嗣後未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本中心將無息發還 第一期管理服務費用。發還方式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 供之帳戶。
費用評選時程

簽約主體

本須知第 6.4.2 條之領銜公司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於契

約期間應維持不低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如領銜公司為保險機構,於興建期間應維持或高於該專案 公司成立時之持股比例;各一般成員分別對該專案公司之持 股比例,於興建期間應維持不低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百分之十。

風險

簽約期限

6.5.1 最優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應自接獲簽約通知翌日起 10 日內 辦理簽訂出資契約,必要時最優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 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0 日; 若最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應籌組專案公司者,應自議約完成 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設立專案公司並與本中心完成簽約,必 要時申請人得以書面附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一 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 個月。無法完成設立專案公司,且 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本中心得與申請人協議延長期間。 申請須知-4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6.5.2 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簽約者,視為放棄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 人資格,本中心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 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及簽約期限比照本須知 第 6.2 條、第 6.3 條及第 6.5 條規定,如無次優申請人或經決 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本中心得重新公告接受申請。

整合費用評選

簽約

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本須知第 6.3 條所定簽約前應完成事項後,

應依本須知第 6.5 條規定或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簽訂出資契 約。

時程

本中心於簽約前如發現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明顯錯誤或誤繕

時,得逕行更正之。

風險

簽約儀式及後續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工、動土、上樑及

完工等典禮)由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依 本中心需求規劃定之,相關費用概由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 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支應。

費用評選

遞補簽約

6.7.1 次優申請人於接獲遞補之通知後,其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再 次繳交全額申請保證金,並以書面回覆同意以次優申請人申 請時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與評選會會議紀錄所載之條件 者,取得遞補資格。次優申請人應修訂其「出資計畫書」為「出 資執行計畫書草案」並提送本中心同意後,適用本須知第 6 章 規定,由次優申請人與本中心完成簽約。 6.7.2 如無次優申請人、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次優申請人不願 依其原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等條件承作,或其他可歸責於次 優申請人之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與本中心完成簽約時,本中 心得宣布廢標,重新公告。 申請須知-4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整合費用評選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後,本中

心若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招商案時,本中心應以書面通 知該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且不補償該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 人因參與本招商案申請程序之準備費用。 申請須知-4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費用評選安置

疑義釋疑、答覆及補充公告

本中心將依本須知第 5.4 條規定之期限內統一以電子公文、郵寄或

公告方式答覆疑義。如涉及變更或補充本須知內容者,本中心得另 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截止期間;如有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 致須停止本招商案招商程序者,本中心有權停止招商,且不給予任 何補償,申請人應自行查閱本中心網站有無補充公告、釋疑回覆或 停止招商等相關訊息。 7.3 本中心因應實際狀況需要,得於受理申請文件截止日前公告公開評 選文件之變更及補充文件,並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 申請須知-4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時程安置

現場查勘及聲明事項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內有關本招商案之招商條件、方式、範圍等

有所誤解而產生之錯誤,申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撤銷申請 文件及其內容之表示、主張任何文件之一部分或全部無效、或解除 出資契約等相關文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償、賠償或請 求重新徵求及評選。 8.3 本須知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 意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 修訂者,亦同。本中心提供之資料僅係方便申請人參考,申請人應 自行負責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致遭受沒收本招商案申請 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或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申請須知-4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1: 申請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書 受文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 旨:為參與「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 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以下簡稱「本招商案」 ),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貴中心)○年○月○日公告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 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需 求說明書、出資契約草案暨其附件(以下簡稱「公開評選文件」)及相 關規定辦理。 二、 本申請人已詳讀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及公告期間實施者公布之有關公 開評選文件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並同意遵守公開評選文件內所規 定之全部事項。 三、 本申請人保證參與申請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均非屬「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 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之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 在臺陸資廠商;本招商案評選期間,本申請人股權狀況如經主管機關 認定或自行變動為陸資時,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得沒收本申請人所繳 納之申請保證金全部。 四、 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依據公開評選文件與貴中心及評選會所決定之 方法暨程序,評估本申請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本申請人同意貴中 心及其授權人員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一切資料。本申 請人同意貴中心、評選會除就法律或公開評選文件已有明文規定之特 申請須知-附件 1-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定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申請人如有不同意見,除循法定程序 處理外,對於貴中心及評選會或其人員依據法規與公開評選文件執行 之事項,本申請人承諾不進行任何主張或訴求。 五、 本申請人已勘查本基地狀況及查對有關之土地登記等紀錄;對於本招 商案之性質、地點、基地之一般與局部狀況,以及其他影響本招商案 投資開發經營所有事項均已充分瞭解。本申請人已充分明瞭對相關資 料之檢核為本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事項。 六、 本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其記載事項均有效且屬真實。如有虛偽, 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 本申請人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不侵犯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貴中心及評選會或其人員,若因本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而涉及侵害智 慧財產權之訴訟、仲裁或相關法律爭議程序時,本申請人除應協助進 行相關程序,並應負擔貴中心及評選會或其人員因訴訟、仲裁或爭議 結果,或因本申請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包含 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師費)。若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招商案之推 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並賠償相關機構或人員因此所受之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師費)。 八、 除依法令或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外,本申請人對本申請文件不得以任 何理由撤回(銷)、解除、補正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九、 本申請人如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同意依 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辦理後續簽約等相關事宜。 十、 本申請書中所用之「本招商案」及「評選會」等用語,悉與公開評選 文件相同。公開評選文件所有條款視為本申請書之一部分,對本申請 人具有拘束力。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代表) 公 司 名 稱 :○○○(公司印章) 地 址 :○○○ 統 一 編 號 :○○○ 申請須知-附件 1-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負責人姓名:○○○(公司負責人印章) 聯絡人姓名:○○○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電 子 郵 件 :○○○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附件 1-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2: 委任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委任書 申請人○○○為參加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 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 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茲委任下列受任人全權代理申請人參與開(決)標及 相關事宜,該受任人資料如下: 受任人姓名:○○○ 職 稱 :○○○ 身分證字號:○○○ 委任人 名 稱 :○○○ 印章: 負責人姓名:○○○ 印章: 注意事項: 申請人負責人或受任人參與開(決)標及相關事宜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及本委任書。 1.申請人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委任書,參與上開作業時, 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2.申請人若委由受任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 時,得以簽名(簽受任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3.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委任人部分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用印。 4.外國廠商申請,如委由受任人出席者,本委任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受任人為外國人士 者,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附件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3: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一、 本申請人已審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 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之申請須知,及招商期間實施者公布之有 關申請須知內容之解釋與補充。 二、 申請人願遵守下列事項參與本招商案申請評選,並於獲選後依此進行 投資、開發: (一) 本招商案規劃設計內容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 承諾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履行更新後對土地所有權人分配 房地之義務,並將符合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的分配方式,載入 權利變換計畫。 (三) 承諾參與本招商案執行期間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均非屬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 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之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 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 承諾參與本招商案執行期間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均非屬 本案先期規劃之連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環宇法律事務所等 2 家廠商之負責人、董(理)監事或所屬現職員工。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代表) 公 司 名 稱 :○○○(公司印章) 負責人姓名:○○○(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 :○○○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附件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4: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申請參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 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 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之審核,茲同意如有為評估立同意書人是否符合公開 評選文件要求之需要時,同意貴中心及其授權人員得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立 同意書人申請繳納或退還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 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 ,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或我國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或向關係人或 有關單位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或向關係人或有關單位查證立同 意書人申請文件內所記載之內容,以作為認定基礎。 此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立同意書人(即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 :○○○(公司印 章) 負 責 人 :○○○(公司負責人印章)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附件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5: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公司名稱】承諾所提送書件之中文翻譯均與原文書件內 容相符,如有不實,致造成審查作業有所違誤,概由立切結書人負責,並賠 償貴中心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立切結書人:○○○(公司印章) 公 司 地 址 :○○○ 統 一 編 號 :○○○ 負 責 人 :○○○(公司負責人印章) 戶 籍 地 址 :○○○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附件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6: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公司組織/自然人) 一、 立承諾及切結書人○○○(以下簡稱立書人) ,係依我國法律籌組設立 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統一編號為○○○,設址於○○○。 (協力廠 商如為自然人請填載下列格式:立承諾及切結書人○○○(以下簡稱 立書人),身分證號碼○○○/(非我國人民)護照號碼○○○,戶籍 地/居所地○○○。)立書人茲為○○○(申請人)申請投資貴中心辦 理之「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下稱本招 商案)事宜,願於○○○(申請人)成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 格之...

整合分回費用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C2492-03A-002-需求說明書(公告版).pdf

計畫概要

辦理緣起及依據

辦理緣起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 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 新中心(下稱本中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6 款、第 7 款 及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採重建方式辦理「臺北市信義區犁和 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案(下稱本案)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並依同條例第 21 條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之 出資人(下稱本招商案) 。 本招商案之公告申請與評選程序等相關事項,係參照都市更新 條例第 21 條準用第 13 條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分回評選

辦理依據

  1.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臺北市 政府。
  2. 本案經內政部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5 條及 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於 11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國字第 1130815315 號函核定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詳【附件 1: 內政部核定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函】。
  3. 本案經臺北市政府 114 年 4 月 10 日府授都新字第 1140113069 號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同意本中心擔 任本案實施者,詳【附件 2:臺北市政府同意本中心擔任本 案實施者函】 。 需求說明書-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整合

位置及範圍

本基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信安街 67 巷、信安街、信安街 103 巷及吳興 街 220 巷所圍之範圍,包含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 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合計 73 筆土地,基地總面積合計 22,780 平方公尺:西側基地包含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29 筆土地,面積小計 12,001 平方公尺;東側基地包含臺北市信義區犁 和段二小段 1-4 地號等 14 筆土地,面積小計 8,324 平方公尺;道路用 地包含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 地號等 30 筆土地,面積小計 2,455 平方公尺(詳表 1 及圖 1 所示)。本基地供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 業之實際面積、地界,均以地政機關登記及鑑界為準。 表 1 本案基地範圍表 筆數 面積 位置 地號 (筆) (㎡) 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07-13 地號,及犁和段二小段 1、7-2、 西側 7-3、7-10、7-11、7-12、7-13、7-14、8、8-1、8-3、11、11- 29 12,001 基地 1、11-2、12、12-2、12-3、12-5、12-6、12-7、14-3、122、 123、123-2、123-3、123-7、160、162 地號 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507-2、507-6、507-7、507- 東側 8、507-10、521-31 地號,及犁和段二小段 1-4、1-5、7、7- 14 8,324 基地 6、7-8、12-10 地號 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3、7-1、7-4、7-5、7-7、7-9、 8-2、11-3、11-4、11-5、12-9、12-14、14-1、14-4、14-5、110、 道路 122-1、123-4、123-5、123-6、123-8、160-1、162-1、172 地 30 2,455 用地 號,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15、507-17、507-18、507-19、521- 32 地號 合計 73 22,780 註:謄本資料查詢時間為民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需求說明書-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圖 1 本基地位置及範圍示意圖

風險

土地及建築物權屬及面積

土地權屬及面積

本基地包含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73 筆土地,面 積合計 22,780 平方公尺。其中 25 筆土地為公有,面積 5,372 平 方公尺,占基地總面積 23.58%,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 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農業部農田水利 署;其餘 48 筆為私有土地(其中有 38 筆為本中心有) ,面積 17,408 平方公尺,占基地總面積 76.42%(詳表 2、圖 2 及【附 件 3:土地清冊及土地謄本】) 。 表 2 土地權屬分析表 位置 權屬 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筆) 面積(㎡) 面積比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 401.00 3.34% 公有 中華民國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6 646.00 5.38% 西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7 10,487.50 87.39% 基地 私有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 466.50 3.89% 小計 29 12,001.00 100.00% 需求說明書-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位置 權屬 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筆) 面積(㎡) 面積比例(%) 公有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 2,884.00 34.65% 東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7 5,345.00 64.21% 私有 基地 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 1 95.00 1.14% 小計 14 8,324.00 100.0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 1,436.00 58.49% 公有 中華民國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2 5.00 0.20%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4 732.00 29.82% 道路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72.00 2.94% 用地 私有 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 1 205.00 8.35% 陳○玉等 51 人 2 5.00 0.20% 小計 30 2,455.00 100.00% 合計 73 22,780.00 - 註:謄本資料查詢時間為民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圖 2 本基地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整合

建築物權屬及面積

本基地範圍內公有及本中心有土地過去為陸軍部隊輪型車輛五 級保養廠,原營區建物及設施物已配合都市計畫提前遷移及拆 需求說明書-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除,另私有土地上有 3 棟建築物(1 棟廢棄、1 棟 1 層磚造、1 棟 1 層鐵皮建築), 現況 範圍內無 合法建築物

風險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現況

本案東側基地 現況 作停車使用,私有土地部分作機車停車使用,公有 及本中心有土地部分則作停車場使用;西側基地西南側、東側私有土 地上有 3 棟建築物(非 合法建築物 ) , 現況 無人居住,公有及本中心有 土地部分作狗活動區使用,其餘為未使用空地;道路用地 現況 多位於 原營區圍牆、鐵皮圍籬或鐵攔網內,屬未開闢或未取得之道路,並有部 分作停車場使用(詳圖 3 及【附件 4:測量成果資料】) 。 經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本案範圍內並無列管之受保護樹木(以行 政區查詢「信義區景勤里」),未來經相關測量如有達臺北市受保護樹 木標準者,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詳【附件 5: 樹木調查資料】。 圖 3 本基地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現況 示意圖 需求說明書-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風險

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計畫

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1. 現行都市計畫 本基地位於 94 年 6 月 24 日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信義區 、99 年 4 月 8 日「修訂 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細部計畫 案」範圍內。此細部計畫以「增加多功能休憩防災空間、重 塑地區景觀意象與居住品質,並整合地區既有之產業優勢, 創造前瞻性生物科技暨養生機能特色與都市意象」為計畫 目標,規劃大型公園用地 2 處,並配合調整全區道路系統, 另為提高居住機能,規劃第三種住宅區(特) ,又因應鄰近 臺北醫學大學及其附設醫院,及未來創新育成及高齡化養 生住宅之發展趨勢與需求,鼓勵興建「優質老人住宅與生醫 科技育成研發使用」 。
  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本基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包含第三種住宅區(特)及道路用 地,其中第三種住宅區(特)建蔽率 50%,各筆土地之使用 強度詳圖 4、表 3 及【附件 9: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資料】所 示。為創造優良環境品質,都市計畫規定住宅區開發應以 「全街廓整體開發」方式規劃。第三種住宅區(特)允許土 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現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之 使用組別;另為兼顧生物科技創育及醫療技術研發,細部計 畫將本案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特)土地使用組別增列第 54 組第(六)項西藥製藥業、第(七)項中藥製藥業、第(八) 項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及其他與生物科技和醫療技術相關 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之使用,允許作為「生醫科技研發中心」 使用。 需求說明書-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圖 4 本基地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布示意圖 表 3 基地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特)土地使用強度表 地號區分 建蔽率 容積率 備註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1-4、1-5、7、7-2、7-3、7-6、7- 8、7-10、7-11、7-12、7-13、7- 14、8、8-1、8-3、11、11-1、11- 配合公園用地國有土地捐贈予 2、12、12-2、12-3、12-5、12- 臺北市,將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 50% 350% 6、12-7、12-10、14-3、122、123、 變更為較高價值之第三種住宅 123-2、123-3、123-7、162 地號, 區(特)及調高其法定容積率。 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 507-2、507-6、507-7、507-8、 507-10、507-13 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21-2 地號(後分割成 521-2、521- 31、521-32 地號等 3 筆土地)、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225% 犁和段二小段 160 地號(後分割 160 地號及三興段二小段 521- 50% (詳備註) 成 160 及 160-1 地號等 2 筆土 31 地號 地)及 14-4 地號(現為中華民國 所有)等 3 筆私有土地劃設為道 路用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若同 需求說明書-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地號區分 建蔽率 容積率 備註 意將道路用地捐贈為臺北市所 有,其位於住三(特)土地得一併 提高為 350%;惟若土地所有權 人要求臺北市政府採「徵收」方 式,同筆土地規劃為住三(特)部 分應維持原住三容積率。 資料來源:本案彙整。
容積整合回饋

都市更新計畫

本基地位於內政部 113 年 5 月 3 日核定、臺北市政府 113 年 5 月 14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劃定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 號等 73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暨訂定都市更新案」之策略性更新地 區範圍內,詳【附件 6:都市更新計畫書】。

風險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本基地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依 94 年 6 月 24 日公告實施「修訂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內「臺北市信 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細部計畫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規定辦理,詳【附件 7: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

風險

都市更新參與意願

本案經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同意

本中心擔任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之限制,詳【附件 8: 本中心經主管機關同意擔任實施者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取得所有權人同意限制解釋函】。 1.6.2 東、西側基地參與意願 東、西兩側基地不包含本中心共有 6 筆私有土地、2 位私有土地 所有權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表達參與本案意願達 100%;公有 土地部分,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有之 6 筆國有土地及財政部國 需求說明書-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有財產署管有之 17 筆國有土地皆已取得同意參與意願,詳【附 件 9: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資料】。

整合

道路用地參與意願

本案範圍內之道路用地,公有土地部分除屬農田水利法第 2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後續納入權利變換處理外,其餘 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規定辦理抵充;私有土地部分,截至 114 年 8 月 12 日,已取得所有權人人數 11.32%、面積 98.51% 之參與意願,納入權利變換處理,其中犁和段二小段 160-1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續依 99 年 4 月 9 日「修訂臺北市信義區 原『陸軍保養廠』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無償捐贈道路 用地登記為臺北市所有,使其持有之同段 160 地號第三種住宅 區(特)之法定容積率調高至 350%,詳【附件 9:所有權人意願調 查資料】。 表 4 道路用地後續處理方式彙整表 筆數 面積 處理方式 權屬 地號 (筆) (㎡) 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4-1、14-4 地號屬農 公 田水利法第 23 條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 2 5 土地 納入權利變換 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7-4、7-5、7-9、8-2、 11-3、11-5、12-14、14-5、110、122-1、123- 私 17 942 4、123-5、123-6、123-8、162-1、172 地號, 及三興段二小段 521-32 地號 依都市計畫捐贈 私 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60-1 地號 1 72 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3、7-1、7-7、 抵充 公 11-4、12-9 地號,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15、 10 1,436 507-17、507-18、507-19 地號 合計 30 2,455 註:謄本資料查詢時間為民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需求說明書-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容積整合分回

對第三人權益保障程序

出資人應協助本中心舉辦說明會聽取民眾意見,並依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提送主管機關 審議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需求說明書-1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分回

本案規劃構想及設計參考原則

計畫目標

2.1.1 實踐政府社會住宅政策,營造全齡安居環境。 2.1.2 支援區域就業機能活動,提供青年安居樂業環境。 2.1.3 重塑地區開放空間,建構友善步行環境。 2.1.4 活化利用公有土地,創造永續性收入以挹注社會住宅興辦。 2.1.5 藉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驅動周邊老舊建物推動都市更新。

風險

整體發展構想

形塑宜居共融的住居空間

本案更新後將創造宜居舒適的住居空間,照顧多元族群的居住 需求,以永續、健康、生態、全齡為目標,未來應透過人行步道、 開放空間及廣場之設計,增加居民交流互動的可能性,形塑共享 共融的樂活家園,增加社區活力。 2.2.2 引入產業及生活服務機能,帶動地區再發展 本案更新後本中心分回之部分房地,將依都市計畫指導朝「優質 老人住宅與生醫科技育成研發使用」 ,以連結周邊發展,就近提 供地區就學、就業、日常消費、休憩等機能,建構「職住遊」一 體的綠色生活圈。 2.2.3 完備地區路網,建構人本環境 本案將協助開闢範圍內計畫道路,以增進地區道路通行品質及 便利性,並依循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步 道,以重塑地區景觀意象,確保開放空間之連續性,建構完善的 車行、人行、自行車、大眾運輸路網以銜接至周邊公園、學校等 重要服務節點,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建構安全友善的人本生活環 境。 需求說明書-1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分回

開發條件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以 1 個

整體之權利變換計畫跨區方式實施,並依東、西側基地分為 2 個 重建區段。

分回

出資人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 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容積

土地使用規劃原則

本中心更新後分回應集中規劃於東側基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出資人更新後分回則規劃於西側基地。

整合分回

捐贈予臺北市之社會住宅(公益設施)

,應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分回部分集中規劃 1 棟為原則(西側基地)。

分回

建築規劃設計指引

建築分棟設計規劃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

  1. 東側基地:本中心已完成「 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部分住宅、辦公暨商業空間公開徵求承租人招商案」 ,由 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得標,其承租空間下稱「出租棟」 ,其 餘本中心作為社會住宅空間部分與「出租棟」應採分棟規劃 為原則,並將出租棟設計於最東側,如遇特殊情形無法達成 時,得經本中心同意後不受此限。
  2. 西側基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捐贈予臺北市之社會住宅空 需求說明書-1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間,原則應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出資人分回空間分棟規劃。
整合分回回饋

整體規劃設計原則

  1. 本案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應高於基準容積 60.5%,實際取得之 獎勵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為準。
  2. 本案更新後之建築物門廳出入口以朝北、朝西為原則。
  3. 本案採平面停車位設計為原則。
  4. 本案建築量體配置應留設適當之鄰棟間距,讓光線及氣流進 入室內,以增加外部空間及住宅單元之舒適性,應充分考量 開窗方位、隔音及門窗氣密性。
  5. 立面與外觀建材應考量整體性、都市天際線、使用性質及美 觀性設計,可透過局部立面變化展現建築特色。立面材質選 用妥適材質,耐候抗污、易維護或更換之設計。
  6. 本案更新後之建築物以朝向近零碳建築規劃為原則,並應遵 守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7. 為落實臺北市田園城市、降溫城市政策,本案應採屋頂綠化 或垂直綠化辦理建築規劃設計。
容積

開放空間規劃原則

  1. 本案應依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詳附件 7) ,留設人行步道 及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
  2. 開放空間應串聯周邊公園綠地及主要活動節點,提供行人散 步、休憩及停留。
  3. 開放空間應採通用設計,並考量基地全時間活動之可能。
風險

交通系統規劃原則

  1. 本案車道出入口均避免設置於道路轉彎處,且應自指定退縮 開放空間或人行步道空間後建議再留設緩衝空間,避免影響 人行步道串聯。各宗基地車道出入口以集中 1 處設置為原則。 需求說明書-1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2. 本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臨時停車與裝卸貨停車需求應於本 基地內自行滿足。
  3. 本中心分回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分回之建物應考量地下停 車空間對外出租或計費營運需求,設立對外獨立出入之無障 礙電梯及無障礙樓梯通達地下各樓層,其出入動線應與地上 各樓層之出入動線有所區隔。
分回

地下室外牆及基礎板下方防水施作原則

  1. 外牆內部應採複壁設計,複壁溝內設高籠型落水頭,連通至 筏基廢水坑。落水頭應配合洩水坡度設置,並於該處設置維 修門,每一柱間距內至少設置 2 處。
  2. 施作複壁前應先完成地下室牆面止漏。
  3. 其餘施作原則詳【附件 17:地下室外牆及基礎板下方防水施 作原則】。
風險

建築工程建材設備水準

  1. 本案更新後之建築物應至少採用鋼骨鋼筋混凝土(SRC)結 構建造,工程建材設備不得低於「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 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等級表第三級建築 設備。
  2. 出資人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應對預計使用之建材設 備羅列詳細廠牌、材質及規格,並承諾按照所提供之廠牌、 材質與規格內容施作。因故無法採用原承諾之廠牌、材質及 規格,須提出同等級或優於原承諾廠牌、材質及規格,經本 中心同意後始得辦理。
  3. 前述結構建材設備等級為本案基本要求,如出資人依更高等 級之結構建材設備承作本案,相關增加成本如經臺北市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得提列本案共同負擔。
整合費用風險

標章取得

需求說明書-1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1. 耐震標章(含耐震設計標章)。
  2. 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含候選證書)
  3. 近零碳建築(1+級)標示(含候選建築能效證書) 。
  4. 銀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含候選證書) 。 2.5.8 為落實國家近零碳建築政策、減輕周邊交通與環境衝擊,並因應 營建市場缺工環境,本案鼓勵規劃設計及施工採用預鑄工法,以 縮短工期並提升品質。 需求說明書-1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風險

權益分配原則及分回需求

權益分配原則

房地與車位選配規則與程序(包含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分回房地

之選配)由出資人協助本中心訂定。

風險

本中心分配更新後東側基地全部之房地及車位,及出資契約第

風險

條規定之更新後價金

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分配原則

  1.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配西側基地更 新後房地及車位。
  2.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參與分配以不超過應分配權利價 值為原則。
  3. 道路用地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規定可抵充者,以抵充 方式辦理。
風險

除本中心外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配西

側基地更新後房地及車位為原則。

風險

本中心先期委託估價之估價條件及更新前權利價值詳【附件 15:

更新前權利價值估價資料】。

風險

分回需求

本中心分回需求(東側基地)

需求說明書-1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1. 出租棟 (1) 應設計於東側基地近吳興街 220 巷側,所在建物之設計 建蔽率將以不超過東側基地之 20%為原則,容積樓地板 面積約 4,500 坪。 (2) 出資人應將承租人之空間經營需求納入規劃,並以獨立 1 棟規劃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無法達成時,得經本中 ,詳【附件 11:承租人空間需求表】 心同意後不受此限) , 及【附件 12:本中心分回需求】進行規劃。
  2. 其他社宅量體 (1) 地上 1 層應設置飲食業、零售業、服務業等商業空間, 以就近提供地區生活服務機能。 (2) 扣除前述空間後,本中心分回其他空間規劃作居住單元, 居住單元類型配比,以 1 房型:2 房型:3 房型為 30%: 50%:20%之原則辦理。其建築規劃興建需求詳【附件 12:本中心分回需求】及【附件 14:主要建材設備規格 需求表】。
  3. 本中心分回之需求有調整時,出資人應配合辦理。
容積整合分回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

  1. 以集中規劃為原則。
  2. 公有土地更新後分回之空間應依本中心分回需求規劃設計, 詳【附件 12:本中心分回需求】及【附件 14:主要建材設備 規格需求表】 。
  3. 上述需求有調整時,出資人應配合辦理。
分回

捐贈臺北市公益設施

  1. 依臺北市政府 114 年 4 月 10 日府授都新字第 1140113069 號 函,詳【附件 2:臺北市政府同意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函】 , 需求說明書-1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本案需捐贈基準容積 2%、容積樓地板面積約 1,420 平方公 尺之社會住宅,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留設及捐贈所需之汽機車停車位予臺北市,前述公益設施得 列計容積獎勵,且得提列共同負擔費用。
  2. 捐贈予臺北市之社會住宅,應以高樓層為原則,並與公有土 地管理機關分回部分集中規劃 1 棟於西側基地,實際捐贈位 置後續應依主管機關同意方案為準。
  3. 出資人應依「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 宅(幸福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及作業流程」規劃設計, 並依「臺北市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納作社會住宅(幸福住宅) 『規劃設計階段』注意事項一覽表」據以檢核,詳【附件 13: 捐贈臺北市社會住宅需求】及【附件 14:主要建材設備規格 需求表】。
  4. 捐贈臺北市之公益設施(含設施項目變更)如經臺北市確認 需求有調整時,出資人應配合辦理。
容積整合分回

經本中心初步洽詢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分回需求,除一般住宅

外,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表示希望分回 1 樓辦公空間;惟後 續實際設計仍應依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需求進行規劃設計。

整合分回

其他事項

本需求說明書未盡者,依其他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本需求說明書中之名 詞解釋,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所載者為準。 需求說明書-1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1: 內政部核定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函 需求說明書-1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2: 臺北市政府同意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函 需求說明書-2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3: 土地清冊及土地謄本 本案土地謄本資料電子檔將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序號 地段 地號 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權利範圍 面積(㎡) 西側基地 1 犁和段二小段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24.00 2 犁和段二小段 7-2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1 398.00 3 犁和段二小段 7-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45.00 4 犁和段二小段 7-10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 74.00 5 犁和段二小段 7-11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1 45.00 6 犁和段二小段 7-12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1 82.00 7 犁和段二小段 7-13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1 46.00 8 犁和段二小段 7-14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1 2.00 9 犁和段二小段 8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945.00 10 犁和段二小段 8-1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 206.00 11 犁和段二小段 8-3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1 73.00 12 犁和段二小段 1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399.00 13 犁和段二小段 11-1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401.00 14 犁和段二小段 11-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49.00 15 犁和段二小段 1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2,131.00 16 犁和段二小段 12-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63.00 17 犁和段二小段 12-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2,897.00 18 犁和段二小段 12-5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2.00 19 犁和段二小段 12-6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35.00 20 犁和段二小段 12-7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 50.00 21 犁和段二小段 14-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366.00 22 犁和段二小段 12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0.00 23 犁和段二小段 12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2,139.00 24 犁和段二小段 123-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3.50 25 犁和段二小段 123-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3.00 26 犁和段二小段 123-7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 16.50 27 犁和段二小段 160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 120.00 28 犁和段二小段 16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00 29 三興段二小段 507-1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55.00 西側基地小計 共3人 12,001.00 東側基地 1 犁和段二小段 1-4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49.00 需求說明書-2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序號 地段 地號 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權利範圍 面積(㎡) 2 犁和段二小段 1-5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1.00 3 犁和段二小段 7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092.00 4 犁和段二小段 7-6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2.00 5 犁和段二小段 7-8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131.00 6 犁和段二小段 12-10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85.00 7 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856.00 8 三興段二小段 507-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90.00 9 三興段二小段 507-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3,043.00 10 三興段二小段 507-6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2,418.00 11 三興段二小段 507-7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331.00 12 三興段二小段 507-8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30.00 13 三興段二小段 507-1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1.00 14 三興段二小段 521-31 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 1/1 95.00 東側基地小計 共3人 8,324.00 道路用地 1 犁和段二小段 1-1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4.00 2 犁和段二小段 1-3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12.00 3 犁和段二小段 7-1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24.00 4 犁和段二小段 7-4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52.00 5 犁和段二小段 7-5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66.00 6 犁和段二小段 7-7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693.00 7 犁和段二小段 7-9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40.00 8 犁和段二小段 8-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24.00 9 犁和段二小段 11-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9.00 10 犁和段二小段 11-4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37.00 11 犁和段二小段 11-5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4.00 12 犁和段二小段 12-9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335.00 13 犁和段二小段 12-14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00 14 犁和段二小段 14-1 中華民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1/1 2.00 15 犁和段二小段 14-4 中華民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1/1 3.00 16 犁和段二小段 14-5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8.00 陳○玉 1/9 袁○雄 1/36 17 犁和段二小段 110 袁○祥 1/36 4.00 袁○駿 1/36 陳○郎 1/15 需求說明書-2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序號 地段 地號 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權利範圍 面積(㎡) 陳○丁 1/15 陳○月 1/15 陳○娥 1/15 陳○嬌 1/15 袁○祥 袁○勤 1/36 袁○雄 陳○玉 陳○齡 1/9 林○○春 1/15 陳○宏 4/15 18 犁和段二小段 122-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48.00 19 犁和段二小段 123-4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89.00 20 犁和段二小段 123-5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131.00 21 犁和段二小段 123-6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2.50 22 犁和段二小段 123-8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6.50 23 犁和段二小段 160-1 僑鴻互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 72.00 24 犁和段二小段 162-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 41.00 楊○寬 50/480 楊○萬 1/90 楊○章 4/360 楊○慶 4/480 楊○儒 4/360 楊○本 25/960 楊○悅 1/450 楊○興 1/450 楊○惠 1/450 25 犁和段二小段 172 1.00 楊○玲 1/450 楊○潔 1/450 張○弘 200/480 楊○旺 1/120 楊○德 1/120 楊○源 1/120 楊○ 1/120 楊○男 1/180 楊○真 1/360 需求說明書-2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序號 地段 地號 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權利範圍 面積(㎡) 黃○雯 1/180 楊○韻 2/90 楊○雄 50/480 周○元 16/2400 周○宗 16/2400 周○○琴 16/2400 楊○堅 25/1920 楊○範 25/1920 楊○貴 16/2400 楊○萍 楊○亮 5/168 楊○正 5/168 楊○傑 5/168 楊○莉 5/336 楊○凱 25/960 楊○智 5/384 楊○翔 5/384 曾○盛 16/2400 楊○蓁 1/180 楊○綺 1/180 26 三興段二小段 507-15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42.00 27 三興段二小段 507-17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10.00 28 三興段二小段 507-18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13.00 29 三興段二小段 507-19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266.00 30 三興段二小段 521-32 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 1/1 205.00 道路用地小計 共 55 人 2,455.00 基地合計 共 55 人 22,780.00 註:謄本資料查詢時間為民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需求說明書-2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4: 測量成果資料 本案測量成果資料電子檔將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需求說明書-2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5: 樹木調查資料 本案樹木調查資料電子檔將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需求說明書-2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6: 都市更新計畫書 本案都市更新計畫,即「劃定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73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暨都市更新計畫案」電子檔將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需求說明書-3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7: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本基地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即「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細部計 畫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電子檔將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需求說明書-3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8:...

整合評選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C2492-03A-003-出資契約(草案)(公告版).pdf

契約包含下列文件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

風險

本契約

1.1.3 本契約之附件,包括﹕

  1. 甲方就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所為之補充、更正、澄清、釋 疑及說明。
  2.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
  3. 出資執行計畫書。
  4. 其他依本契約約定或個案特性應納入本契約文件者。
  5. 其他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列為本契約文件者。
整合評選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得為相互補充、解

釋。契約文件內容如有不一致時,依本契約第 1.1 條所列之文 件順序為其適用之優先順序。

風險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規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不

出資契約(草案)-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影響其內容。 1.2.3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約定外,同一契約文件經增刪或 修改者,以簽署在後者優先適用。

風險

本契約之約定條款所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悉依當時有效之

法令規定為準,但以強制規定者為限。

風險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1. 本契約條款優於公開評選文件內其他文件之條款,但其他 文件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優於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但出資 執行計畫書內容經甲方同意並表示優於公開評選文件之內 容,且屬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之內容者,應優先適 用。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整合評選

如本契約各文件或各條款間有意義不明、牴觸、矛盾、錯誤或

遺漏情形,致本契約履行義務或約定內容發生爭議時,雙方同 意依本契約第 25 條之約定處理。

風險

名詞定義

本案:指「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

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風險

本招商案:指甲方辦理之「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

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風險

申請須知:指本招商案之申請須知

出資契約(草案)-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風險

需求說明書:指本招商案之需求說明書

風險

本契約:指甲乙雙方就本招商案所簽訂之出資暨協助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契約。

風險

本基地:指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1-3、1-4、1-

5、7、7-1、7-2、7-3、7-4、7-5、7-6、7-7、7-8、7-9、7-10、 7-11、7-12、7-13、7-14、8、8-1、8-2、8-3、11、11-1、11-2、 11-3、11-4、11-5、12、12-2、12-3、12-5、12-6、12-7、12-9、 12-10、12-14、14-1、14-3、14-4、14-5、110、122、122-1、 123、123-2、123-3、123-4、123-5、123-6、123-7、123-8、160、 160-1、162、162-1、172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507-2、507-6、507-7、507-8、507-10、507-13、 507-15、507-17、507-18、507-19、521-31、521-32 地號等 14 筆土地,共 73 筆土地,包含西側基地、東側基地及道路用地 範圍,基地總面積共計 22,780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依地籍測 量及分割後之謄本面積為準)。

  1. 西側基地:指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07-13 地號,及 犁和段二小段 1、7-2、7-3、7-10、7-11、7-12、7-13、7-14、 8、8-1、8-3、11、11-1、11-2、12、12-2、12-3、12-5、12- 6、12-7、14-3、122、123、123-2、123-3、123-7、160、162 地號等 29 筆土地,西側基地面積小計 12,001 平方公尺。
  2. 東側基地:指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507- 2、507-6、507-7、507-8、507-10、521-31 地號,及犁和段 二小段 1-4、1-5、7、7-6、7-8、12-10 地號等 14 筆土地, 東側基地面積小計 8,324 平方公尺。
  3. 道路用地:指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3、7-1、 7-4、7-5、7-7、7-9、8-2、11-3、11-4、11-5、12-9、12-14、 14-1、14-4、14-5、110、122-1、123-4、123-5、123-6、123- 8、160-1、162-1、172 地號,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15、507- 出資契約(草案)-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17、507-18、507-19、521-32 地號等 30 筆土地,道路用地 面積小計 2,455 平方公尺。
風險

實施者:指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以 114 年 4 月 10 日府授都新字第 1140113069 號函(詳 需求說明書附件 2)同意甲方為本案之實施者。

整合

公有土地:指在本基地範圍內之中華民國所有土地

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風險

私有土地:係指在本基地範圍內非屬公有土地之所有土地(包

括甲方所持有之土地)。

風險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在本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

外之土地所有權人(包括甲方) 。

整合

出資執行計畫書:指乙方於接獲評選為最優申請人資格或次

優申請人遞補資格結果通知後,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 甲方同意後所製作之執行計畫書,並納入本契約之一部分,據 以執行本案,詳出資契約附件 1。

整合評選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

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契約之興建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

用或其他形式之授信予乙方,有助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國內外 金融機構。 1.3.15 協力廠商:指非乙方,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 切結書表達倘乙方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 優申請人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乙方執行本 案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均不得有政 出資契約(草案)-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情事)。

評選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

總價值之「平均費用負擔比率」 (註:請自行參閱「臺北市事 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 項」 )。 1.3.17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 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 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分回費用

契約解釋

本契約所稱之「人」

,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1.4.2 本契約中同時有中、英文版本者(例如工程技術規範) ,倘中、 英文文意不一致時,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中文為主。 1.4.3 契約文件所載之日期、期間之計算,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約定 外,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如有未盡之處,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1.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均 應計入。
  2. 日:指「連續日曆天」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甲方 休息日均應計入之;以「工作天」 、「上班時間」或「辦公日」 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均不算入。
  3. 前述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得延 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 以一日計。
  4. 月或年:均應依曆連續計算(參照民法第 123 條第 1 項) 。
  5. 期間之計算:其起算、終止與延長,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出資契約(草案)-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3) 期間之末日,若以下班前送達甲方、其他機關指定處所 為要件者,以午後五時為期間末日之終止。但履約標的 不以下班前送達甲方、其他機關指定處所為要件者,以 末日午後十二時為期間之終止。 (4)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其假日或休息日後之辦公首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5) 期間之末日為甲方辦公日,但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 原定截止時間者,以其後之辦公首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 之。 1.4.4 本契約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以「每平方公尺(㎡)等於 0.3025 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1.4.5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由甲方解釋之。
時程

契約期間

1.5.1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本案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完成,並檢具更新成果報 告應備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告及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 以及本契約所定相關義務及切結事項完成,復經甲方認定無 待解決事項為止。

分回

興建期間

本案興建期間為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

定發布實施之日起,至乙方依本契約第 18 條約定完成驗收點 交日止。

風險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於興建期間以外應辦理之事項,乙方亦應

依法令或本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提出 出資契約(草案)-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書面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展延,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則不在 此限。 出資契約(草案)-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條 基地範圍

整合時程

本基地範圍本基地範圍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

1-3、1-4、1-5、7、7-1、7-2、7-3、7-4、7-5、7-6、7-7、7-8、7-9、 7-10、7-11、7-12、7-13、7-14、8、8-1、8-2、8-3、11、11-1、11- 2、11-3、11-4、11-5、12、12-2、12-3、12-5、12-6、12-7、12-9、 12-10、12-14、14-1、14-3、14-4、14-5、110、122、122-1、123、 123-2、123-3、123-4、123-5、123-6、123-7、123-8、160、160-1、 162、162-1、172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 507-2、507-6、507-7、507-8、507-10、507-13、507-15、507-17、 507-18、507-19、521-31、521-32 地號等 14 筆土地共 73 筆土地, 基地總面積共計 22,780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依地籍測量及分割後 之謄本面積為準)。

風險

本基地範圍原則不得變更

出資契約(草案)-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3條 開發方式 3.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子法規定,採 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分回

本基地供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際面積、地界以地政機關實

測及鑑界為準,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費用

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偕同甲方命名本案建築物之名稱,並經甲方同

意後實施之。 出資契約(草案)-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4條 乙方工作範圍及約定事項

風險

乙方辦理本契約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一

申請報核期程

  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翌日起 60 日內,完成本案「建築規 劃草案」送甲方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辦理後續事宜。甲方審 查完畢後,乙方應依甲方意見辦理補正後交送甲方複審。必 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甲方同意展延,展延時間 最長 30 日,並以 2 次為限。 「建築規劃草案」內容應清楚 表達規劃設計概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效益,包含但不 限於下列項目: (1) 各層平面圖及面積檢討圖(比例不得小於 1/500) (2) 各向立面圖(比例不得小於 1/500) (3) 縱橫向剖面圖(比例不得小於 1/500) (4) 視覺景觀模擬圖 (5) 建築面積計算表(含公設比初步分析) (6) 建築高度檢討、面前道路陰影檢討(比例不得小於 1/500) (7) 綠建築計畫及智慧建築計畫 (8) 耐震建築計畫 出資契約(草案)-1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9) 建築物造型及量體計畫 (10) 建築物照明計畫 (11) 建築物外牆材質及色彩計畫(含與周遭環境相互融合之 規劃) (12) 都市設計及景觀計畫(含景觀排水、鋪面、街道家具、 植栽配置、景觀燈具) (13) 綠容率、等效綠覆面積及立體綠化設施等規劃設計 (14) 人車動線計畫(外部空間) (15) 汽機車停車與動線計畫(建築物內部) (16) 廣告物設置說明 (17) 空調主機位置說明 (18) 無障礙空間規劃說明 (19) 垃圾、廚餘處理及運送系統 (20) 消防救災空間檢討 (21) 樹木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 (22) 室內家具配置規劃(含家俱、窗簾、衛浴設備、廚房設 備等)
  2. 乙方應於取得甲方審查「建築規劃草案」同意之翌日起 60 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規定應表明事項及甲方同意 之出資執行計畫書內容,擬具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 選配相關圖說、公設比分析表、共專有圖說及公寓大廈規約 提送甲方審查(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都市更新主 管機關要求) ,甲方審查完畢後,乙方應依甲方意見辦理補 正後交送甲方複審。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甲 方同意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 30 日,並以 2 次為限。
  3. 乙方應於取得甲方審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選配相關 圖說同意之翌日起 60 日內,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出資契約(草案)-1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 3 條規定應表明事項及甲方同意之出資執行計畫書內容, 擬具本案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併同相關審議書圖及附件等 相關資料提送甲方審查(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都 市更新主管機關要求;並應由乙方於草案提送前完成申請 分配及辦理公聽會,且申請分配作業程序及事前協調結果 應先經甲方同意) ,甲方審查完畢後,乙方應依甲方意見辦 理補正後交送甲方複審。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 請甲方同意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 60 日,並以 2 次為限。
  4.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經甲方複審完畢且 同意上開申請報核計畫與其附件,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 翌日起 7 日內以甲方名義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完成申請 報核作業。乙方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應配合甲方研擬及修 正相關報核文件,並應依甲方指示負責辦理、出席各項會議 及進行簡報和說明。
整合分回風險

更新事業之執行

  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翌日起 180 日內,提送申請建造執照 相關文件予甲方備查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必 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甲方同意展延,每次展延 時間不得超過 60 日,並以 2 次為限。
  2. 本案由甲方與乙方並列建造執照申請人,乙方應於建築法 相關法令所定期限內開工,且應於本基地交付完成日及領 取建造執照之日(以日期在後者為準)起 150 日內向建築 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以主管機關核准日為開工日,乙方應 將建築主管機關同意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必要 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甲方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時 間不得超過 60 日,並以 2 次為限。
  3. 乙方應於取得甲方審查「建築規劃草案」同意之翌日起 60 出資契約(草案)-1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日內繳交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予甲方審查,BIM 相關作業 規範詳出資契約附件 2。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 請甲方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60 日,並以 2 次 為限。
  4.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設計審議核定之翌日起 60 日內繳交建築 結構 3D 模型之成果,交付模型必須可提供甲方查詢、3D 展示、衝突疑義檢視或其他相關應用。
  5. 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核發日之翌日起 60 日內提交 BIM 完整 3D 模型。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甲方同意展 延,每次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60 日,並以 2 次為限。
  6. 乙方完工期限應依本契約第 16 條辦理。
  7.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17.1 條辦理產權登記。
  8.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完成後 (囑託登記完成後)之翌日起 120 日內,檢具符合都市更 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完整資料及電子檔(包含但不限 於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 , 送請甲方同意,乙方應自接獲甲方同意上開資料內容通知 之翌日起 10 日內以甲方名義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
  9.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 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 若日後因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或建造執照審查需求,在 不違反原都市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精神之前提下, 甲方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辦理或由乙方以甲方名 義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乙 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給付價金及請求任何補 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 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相 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所致之程序修正或變更)均由 出資契約(草案)-1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乙方負擔。 10.乙方應經甲方同意以自己名義或以甲方名義,於本案申報 一樓樓板勘驗前,申請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候選建築能效 證書評定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乙方並應於本案驗收點 交前,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近零碳建築(1+級)標 示、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並於申報開工前取得耐震設 計標章、本案驗收點交前取得耐震標章,並檢具各標章證明 文件影本提送甲方備查。若因審查致未能於期限內取得時, 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 11.乙方應以自己或以甲方名義,依本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作業。 12.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非經雙方於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循契 約變更程序並經雙方修訂契約,不得片面拘束甲方、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增加甲方、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義務。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辦理本契約第 4.1.1 條及第 4.1.2 條之約定事項時,若須

以甲方名義提出,應向甲方敘明必要性後,始得通知甲方協助 辦理。除有正當理由,甲方應配合之,相關所需費用由乙方負 擔。

費用

用地調查

  1. 本基地範圍內,乙方應負責開闢、興建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 需之各項調查工作及相關費用。
  2. 乙方得於簽訂本契約之翌日起、土地點交前,經甲方協調私 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進入本案點交 範圍用地現址進行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所需費 用由乙方負擔。
  3.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翌日起 60 日內完成本基地「測量成 出資契約(草案)-1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果報告書」提送甲方備查並辦理鑑界申請。
  4. 乙方應於都市更新案件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內向所在地 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建築線與地籍線預檢, 並依釐正結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權變)計畫書圖之修正事 宜。
  5.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翌日起 60 日內完成「鑽探工作執行 計畫書」送甲方備查, 「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公共管線查詢資料,及誤挖或損及管線時之應變處理方式; 乙方應自甲方備查「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之翌日起 60 日 內完成地質調查及鑽探作業,並將「鑽探成果報告書」提送 甲方備查。
  6. 本條各項工作若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 完成,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展延,各項作業之 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30 日,並以 2 次為限。 4.2 土地點交與拆除地上物、地下物、地下管線、設施或清除遺留物品 之配合義務
整合費用時程

土地點交之配合義務

  1. 乙方應配合甲方所通知時程接管點交土地,並自點交日起 由乙方負管理維護之責任,乙方不得拒絕點交。如因可歸責 於乙方之事由致點交遲延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2. 本基地依 現況 點交。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拒絕 其他用地之點交。
  3. 於辦理用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會同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乙方指派之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 出具相關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方並應申請 辦理土地複丈鑑界並負擔費用,經各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 簽收。 出資契約(草案)-1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4.2.2 拆除地上物、地下物、地下管線、設施或清除遺留物品之配合 義務 除甲方另有需求,本基地範圍內若於點交後仍有建物、地上物、 地下物、地下管線、設施或遺留物品,應由乙方負責調查、拆 除或依法遷移;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乙方亦應於點交後負責 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如地上物、地下物、地下管線、設施或遺留物品為公用財物, 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報廢程序。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乙方 應負責排除之。 4.3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費用風險

乙方應負責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含施工及監造),

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內容應符合公開評選文件所列應具備需求、 出資執行計畫書、都市更新計畫及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規定為之。 4.3.2 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除應符合本契約第 4.3.1 條約 定外,並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 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分回評選

乙方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築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

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辦理下列事項,並應定期將資料 送甲方備查:

  1.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2.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3.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竣工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 商之協調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4.3.4 乙方為執行本案建築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 築師負監造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監工組成監造 小組,報經甲方備查後進駐工地。 出資契約(草案)-1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風險

乙方應對設計成果自行實施設計校對及審查,以確保工程設

計之正確性,相關成果介面均須妥善處理。乙方負責施工之單 位亦應參與設計審查工作,以減少未來衍生施工困難之設計 問題,審查作業過程應留存紀錄備查。

風險

乙方設計工作組織中應有負責設計整合與文件管制之機制,

並應確保最終設計成果符合甲方之需求,若發生設計爭議時, 甲方得委託第三公正單位辦理驗證,乙方應配合並負擔驗證 費用。

費用

本案地下室車公(包含汽車位及車道等)應獨立為一個共用部

分,不得併入其他共用部分,另應提出公設比分析表及共專有 圖說。

風險

本案應依建築規劃及產品定位合理配置容積樓地板面積,並

應預留未來虛坪改革政策實施後須配合調整之空間。

風險

負擔費用

乙方應經甲方同意以自己名義或以甲方名義申請銀級以上之

綠建築標章、近零碳建築(1+級)標示(依需求說明書附件 12 及附件 14 提供相關設備)、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耐震 標章(含耐震設計標章) ,並負擔其應繳之保證金及其他一切 應付費用(含聘請耐震特別監督人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依 臺北市政府規定所應支付之管理維護費用。

費用

乙方應負責進行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審查工

出資契約(草案)-1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作及相關稅捐、規費、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或其他費用等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結構外審、建築線指示書圖、都市設計 審議、交通影響評估、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五大管線設計圖說 送主管單位審查、各類管線裝錶(含申請) 、資訊光纖佈設(含 申請) 、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清運、公共安全檢查、路權及相 關資料申請、消防檢查申請、空氣污染防制、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樹木保護審查、文化資產審查等事項所需一切費用(含申 請、辦理、審查、檢查、取得核准等所需費用及相關規費), 並依規定繳納。乙方提出之地質鑽探、結構設計及施工方法均 應由甲方委請專業第三人或專業機構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費 用亦由乙方負擔。

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應負擔本案管理服務費用新臺幣 13 億元整(含稅)

,本 費用應包含於共同負擔之人事行政及風險管理費用項目,且 不得另行列入其他共同負擔費用項目。各期管理服務費用繳 交方式及相關約定應依下列約定辦理,並依下列約定期限繳 付甲方:

  1. 第一期:乙方應自接獲議約完成通知翌日起 10 日內給付管 理服務費用 1.625 億元(含稅)。
  2. 第二期至第八期:乙方應自簽約年度之次一年度起按年於 每年 7 月 31 日前給付管理服務費用 1.625 億元(含稅) 。
  3. 前述各期款項逕繳付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如有逾 期未繳交者,甲方依本契約第 23 條、第 24 條約定辦理。
  4. 甲方指定帳戶: (1)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2)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3) 銀行帳號:020-001159493 4.4.5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規定 出資契約(草案)-1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應發放之差額價金,乙方並應將前開金額依甲方指定期限及 方式繳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如有必要,應依甲方指示依 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提存。另甲方依都市更 新條例第 52 條第 5 項規定所收取土地所有權人繳納之差額價 金,倘扣除甲方繼受不參與權利變換者權利並參與分配所應 領取之差額價金後,若有餘額應交付予乙方。
整合分回費用

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如選擇領取更

新後權利金者,該權利金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將前開金額 依甲方指定之期限與方式繳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4.4.7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契約第 4.4.5 條至第 4.4.6 條執行時, 甲方應於乙方支付差額價金或權利金後,將經囑託登記取得 之產權移轉予乙方,移轉過程衍生之相關稅費、規費及其他實 際支出均應由乙方負擔。

時程

本案拆遷安置費用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

費用提列標準總表規定辦理。

費用

本案如有相關權利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異議,經異議

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應予找補之部分皆由乙方負擔。

風險

乙方應負擔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本案建築物興建完成並將

更新後房地點交予土地管理人及所有權人,及公共設施開闢 並捐贈完成前,所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4.4.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其餘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者得提 列共同負擔,並應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但乙 方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之都 市更新權利換計畫所載比率者,應依本契約第 5.4.1 條第 2 款 第 1 目約定辦理。 4.4.12 本基地範圍內所需水、電、天然氣、電信及通訊之申請,由乙 出資契約(草案)-2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方洽請相關事業單位辦理,申請費用由乙方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應負擔本基地全部之地上物或遺留物品之拆除、清除等

費用。如本基地點交後,發生占用之情形,所需排除費用,亦 由乙方負擔。 4.4.14 本案如涉及管線之遷移或移除,包含自來水、污水、電力、電 信、天然氣、路燈等及其他必要設施,乙方應自行負責調查及 依法遷移或移除,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4.4.15 乙方負責興建之建物中,公有建築物依法需設置公共藝術,為 使公共藝術與本案執行範圍及使用者有所關連,乙方應與甲 方充分溝通執行構想,並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相關 規定,經公共藝術設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配合辦理。執行公 共藝術之相關經費不得少於該公有建築物造價(即本案共同 負擔提列標準之興建工程費用)百分之一,該費用需於本案申 報開工日之翌日起 90 日內繳付至甲方指定帳戶,若經公共藝 術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藝術執行經費超過公有建築物造價之 百分之一,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繳納差額。

費用時程風險

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本基地區分所

有權人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並負擔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

風險

本案簽約儀式及後續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工、動土、上

樑、完工等典禮)應依甲方需求規劃之,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 擔。 4.4.18 乙方之承諾回饋事項,因故無法執行時應折繳予甲方或相關 單位之對應金額:(依實際情形填寫)。 4.4.19 乙方應負擔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實施本 案都市更新事業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出資契約(草案)-2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分回費用回饋

特別約定

乙方之協力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

必須變更者,乙方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 於原協力廠商所應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甲 方審查書面同意後變更之。另乙方於招商申請階段所提「申請 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整合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就本

基地土地點交予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安全及定作人責 任,除經甲方同意外,不得作為本案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以外之 目的使用。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或乙方履行本契 約時,使甲方、甲方相關人員、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 (包括導致甲方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 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責任,應完全由乙方負責, 與甲方無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私有 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 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因此所遭受之 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 律師費)。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者,於契約期間,領

銜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不低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 之五十一,如領銜公司為保險機構,於興建期間應維持或高於 該專案公司成立時之持股比例;各一般成員之持有股份比例 亦應維持不低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專案公司 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高於新臺幣 20 億 元。

風險

乙方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者,非經甲方書面

同意,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及其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皆不得 出資契約(草案)-2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變更。 4.5.5 乙方應妥善與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周邊居民及地方民意代表溝通協調後推動本案。 4.5.6 其他依申請須知、需求說明書、本契約及出資執行計畫書約定 乙方應辦事項。 出資契約(草案)-2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5條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整合風險

雙方共同聲明

5.1.1 為使本案之執行順利成功,甲乙雙方願本於合作、誠信、公平 及合理之精神履行本契約。 5.1.2 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甲乙雙方儘可能以協調方式 解決各種爭議,避免仲裁或爭訟。

風險

甲方之聲明

甲方有權簽署本契約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風險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間現

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5.2.3 甲方依本契約應為之核准同意,或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應適時 為之。

整合

乙方之聲明

乙方聲明其係依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於本契約簽訂時,其公司資 本額符合申請須知之財務能力資格,且依法令及公司章程,具 擔任本案出資人之資格;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 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 章則與法令規定。

評選風險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間現

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5.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5.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 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整合特殊議題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

出資契約(草案)-2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則,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5.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 本案執行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風險

乙方為簽訂本契約所提供給甲方之一切資料均屬正確無誤,

絕未欺瞞、省略或隱匿任何足以引起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第三人誤解之一切重要事實。

特殊議題

乙方之承諾

共同負擔比率

  1.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超過○○.○○%(依 申請時提出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 ,並依該比率 保障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最少應 分回權利價值。
  2. 乙方承諾以甲方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報核時,其共同負擔比率雖不受本條第 1 款之限制,仍 應依下列約定辦理,並自行承擔因此所受之損失,不得作為 終止契約之理由: (1) 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超過 本條第 1 款所載或調整後之比率時,應以本條第 1 款所 載之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 (2) 如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小於本條第 1 款所載之比率,依 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
整合分回費用

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之財產

  1.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 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
  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執行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 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 出資契約(草案)-2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 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害。
  3. 若第三人向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 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主張乙方交付之任何品項、 工作或文件侵犯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時,甲方應以書面 通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訊息、協助及授權,以供乙方評估, 且乙方須自付費用,並在甲方所訂期限內,確認有否侵害智 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侵權之行為,乙方應立即改善,並負 擔此賠償之責,包括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如無 侵權之行為,應協助甲方提出有權使用之主張。
  4. 若本契約第 5.4.2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情形經任何有管轄權 之法院或爭議處理機構,認定其計畫、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 成侵害,或物品之使用權被禁止,則乙方須依甲方選擇之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 (1) 為甲方購得於本案實施所需之使用權。 (2) 在不損及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及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權益之前提下,進行更 換或修改以避免侵權。
  5. 本契約第 5.4.2 條第 4 款之情形,如乙方有侵害他人智慧財 產權之情形,且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更新事業進行者, 無論判決或爭議處理結果是否已確定,甲方得終止或解除 本契約。
  6. 乙方應對甲方支付因本契約第 5.4.2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約定 所生之任何相關費用與損害賠償。 5.4.3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 間因執行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私有 出資契約(草案)-2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私 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第三人免於上述事項 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 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 與律師費)。
整合費用時程

乙方承諾執行本案及本契約約定事項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

規定。

風險

乙方承諾於本案及本契約約定之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職

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維護等概由 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 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致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 地管理機關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 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 師費) 。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承諾本案如需房地銷售(含預售)

,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負銷售(含預售)土地 及建築物之法律責任。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私有 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 償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因此所遭受 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 與律師費)。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

及預期情況及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 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 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情事或其他事故、風 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為其他任何主張。 出資契約(草案)-2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費用風險

乙方承諾乙方(乙方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者,

為專案公司及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於契約期間均非屬「大陸地 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 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之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 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4.9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 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第三人受損害 時,乙方應對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 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 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5.4.10 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應自變更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檢具有關文 件送甲方備查。 出資契約(草案)-2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6條 甲方協助事項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甲方應協助乙方依本契約第 4.2.1 條規定辦理點交作業

風險

甲方協助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1 條規定進入土地實施調查或

測量,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應協助提供乙

方必要文件,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6.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乙方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甲 方之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甲方同 意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甲方協助。但甲方認為不 當或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者,不在此限。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風險

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甲方必將竭力辦理,但協助事項無法順利成

就時,雙方應本於互信互助之精神共同研擬解決方式;惟該等協助 事項尚非甲方之義務,乙方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甲方主 張解除或終止契約、減輕或免除本契約責任以及其他主張及求償。

風險

乙方依本契約第 4.2.2 條規定拆除地上物、地下物、地下管線、設

施或清除遺留物品時,如地上物、地下物、地下管線、設施或遺留 物品為公用財物,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報廢程序。 出資契約(草案)-2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7條 權利變換 7.1 ,應為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 6 個月內。 本案「評價基準日」

分回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與乙方申請時所承

諾之共同負擔比率不同時,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5.4.1 條之約定辦理。

費用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所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與經甲方同意之出資執行計畫書內容有差異時,應依都 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之內容為準,所因此增加、衍生之費用或 其他不利益,概由乙方負擔。

整合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第 4.4 條所得計列之共同負擔費用經都市更新主管

機關核定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以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 但有本契約第 5.4.1 條情形者,依其約定。

整合

甲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0 條規定委託辦理權利變換查估權利價值

由甲方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若無法共同指定時,由

甲方指定 1 家,其餘 2 家由乙方依甲方指示,以甲方名義自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風險

依本契約第 7.5.1 條約定所委託之 3 家專業估價者所生費用

(包含領銜估價者之費用) ,由乙方負擔並提列共同負擔費用。 7.5.3 委託之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值對本案土地所有權人 最有利者(亦即:更新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房地總產權 價值也最高者;如無符合前述更新前、後價值均最高者,則以 更新後房地總產權價值最高者) ,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7.6 如因乙方未依本契約辦理,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 關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支出 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 出資契約(草案)-3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師費等費用)與所受之一切損失。 出資契約(草案)-3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8條 權益分配 8.1 本案由乙方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 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權益分配內容依本契約第 5.4.1 條約定辦理。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取得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所

登載乙方因墊付本案共同負擔費用可折價抵付之更新後房地,並 依本契約第 5.4.1 條規定辦理。

費用

房地選配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土地所有權人於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房地

及車位位置,得優先選配,並依最新版「臺北市事業概要、都 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填具「權 利變換意願調查表」 、「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交付予甲方。

分回

本案權益分配原則及分回需求詳需求說明書第 3 章規定。分

回房地需求如經甲方協商後有調整者,乙方應配合辦理。

風險

更新後價金領取

  1. 甲方參與權利變換,依需求說明書第 3.1.3 條分配更新後東 側基地全部之房地、車位及剩餘更新後價金,剩餘更新後價 金不得少於 62 億元(如乙方所提出資計畫書承諾甲方分配 更新後東側基地全部之房地、車位後,剩餘更新後價金(或 應領取差額價金)數額高於 62 億元時,本條應依乙方承諾 金額載入剩餘更新後價金,並納入出資執行計畫書)。
  2. 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甲方應領取差額價金數額 高於前款規定更新後價金數額時,乙方應依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核定之甲方應領取差額價金數額給付;如少於前 款數額時,乙方仍應依前款金額給付予甲方,給付方式如 下: 出資契約(草案)-3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1) 第一期至第五期:乙方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報核年度之次二個年度起,按年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甲方新臺幣 8 億元整。 (2) 第六期:乙方應自甲方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通知接管之翌日起 30 日內,支付甲方剩餘之 價金。
分回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參與分配以不超過應分配權利價值

為原則。

風險

道路用地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規定可抵充者,以抵充方

式辦理。

風險

房地及車位選配原則由乙方協助甲方訂定

出資契約(草案)-3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9條 建材設備

風險

本案規劃興建建物之結構及建築工程建材設備等級,應至少採鋼

骨鋼筋混凝土(SRC)造,且不得低於臺北市政府頒布之「臺北市 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等級表 之第三級建材設備標準,及需求說明書第 3 章、需求說明書【附件 11:承租人空間需求表、附件 12:本中心分回需求及附件 14:主 要建材設備規格需求表】所載之要求。乙方申請報核之都市更新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以此標準擬具,並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 定發布實施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為準。

分回風險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

「臺北市都市更新 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倘有變更者,乙方應依最 新規定辦理。乙方擬變更建材設備等級時,應檢附理由、具體修正 建議、修正前後差異與效益分析,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續辦。

整合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其所

列廠牌、材質與規格之建材設備如有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應由乙方 吸收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如因該等變更致費用減少時,應依 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資契約(草案)-3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0條 變更設計

費用風險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甲方及公有土地管理機

關若欲辦理變更設計,乙方不得拒絕並負擔相關費用;本案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至取得建造執照前,甲方及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若欲辦理變更設計,在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 布實施內容,乙方不得拒絕並負擔相關費用。

費用風險

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至一樓底板完成前,甲方及公有土地管理機

關若欲辦理變更設計(含建材、設備或室內格局之變更) ,應儘速 通知乙方,由乙方提供甲方工程變更單,提出變更者、甲方及乙方 於該工程變更單上用印,乙方應同意配合辦理,且應符合建管法令 規定,其相關費用由提出變更者負擔。

整合費用

本契約第 10.2 條工程變更事項經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乙方提

出加減帳予甲方,經申請變更單位簽認,並於驗屋點交時辦理一次 找補。 10.4 若非因甲、乙雙方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因素而須辦理建造執照 變更或報備時,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所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 擔。

費用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至一樓底板完成前,除甲

方外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若有變更設計需求者(僅限建材、設備或 室內格局之變更,但不得就浴廁、廚房位置提出變更設計) ,乙方 應自行協議處理方式。 出資契約(草案)-3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1條 執照與許可 11.1 本案建造執照申請人及起造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 定由甲乙雙方名義共同為之,乙方不得拒絕。

整合評選風險

乙方最遲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日前 7 日內將協力廠商之資格證明文

件提送甲方備查。契約期間如有變更時,應經甲方同意並依法定程 序辦理,變更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11.3 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取得與興建工作相 關之各項執照及許可,並將其副本提送甲方備查,變更時亦同。其 所有相關之設備、機具等應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開工或使用,其變 更或更新時亦同。 出資契約(草案)-3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2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整合費用

契約之任何條款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部分,致該條款之一部

或全部無效者,若不妨礙契約目的或其他條款之有效及適用時,該 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有效性。前述無效部分,甲方及乙方必 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另以書面協議修正之。 12.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得依一方提議而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但於依本契約第 12.5 條約定完成合意變更程序前,除經甲方同意 或要求暫停履約或先行履行擬變更內容外,乙方仍應依原契約內 容、時程履行。

整合風險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但因乙方

公司改組、變更或合併,或因銀行及保險公司履約連帶保證等其他 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 公司如因改組、變更或合併,得申請變更承受履約,惟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甲方辦理換約手續,經甲方查核同意後,由改組、變 更或合併之新公司承擔原契約義務辦理變更及換約後,繼續履約。 12.4 乙方公司因改組、變更或合併,不能承擔原契約義務經甲方拒絕依 本契約第 12.3 條辦理者,甲方得解除原契約,除沒收全部履約保 證金外,其變更前公司負責人應與改組或變更後之承受公司連帶 負擔賠償甲方重新徵求出資人訂約之差價及甲方因此所受之所有 損失。 12.5 本契約之變更,非經雙方有權代表合意以書面簽章,不生變更之效 力。 出資契約(草案)-3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3條 信託

整合風險

為確保乙方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定時程到位,乙方應至遲於建造

信託財產應包括但不限於興建資金(包括但不限於融資機構

授信資金、乙方自籌款)及在建工程(興建中建物、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等)與乙方追加交付信託之資金。惟若無法以前開條 件簽訂信託契約,得再就信託財產範圍協商;另本案房地預售 所收取之預售屋買賣價金,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單獨 辦理專款專用信託。

風險

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應專款專用於本案。乙方之自有資金、貸款

均應投入信託監管。

風險

信託契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到位期程、信託機制等

風險

乙方應於信託契約中約定若信託資金未依信託契約所訂期程

到位、信託專戶中之款項不足支應本案所需或乙方違反信託 契約時,受託人均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風險

本案所涉預售屋款項之收取與信託皆由乙方自行處理,如需運用

出資契約(草案)-3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預售屋款作為興建資金,則視為乙方自籌款,應依本契約第 13.1.2 條規定納入信託財產。另乙方應配合甲方定期辦理財務抽檢,且乙 方保證不得對外宣稱、廣告或以預售屋款係信託由甲方保管等語 (包含所有語意類似者)為行銷。 出資契約(草案)-3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4條 保險

風險

乙方應自本基地依本契約第 4.2.1 條點交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

日止,投保相關責任險(包括但不限於公共意外責任險) 。

風險

乙方應自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第 18 條點交後 30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為共同被

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案經核定之權利變換共同 負擔之營造工程總價,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 金額之 20%。

分回風險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與

雙方受僱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商、分包商與僱用人員為共同 被保險人投保,以保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之執行導致第三人 之傷亡及財產損害引起之賠償責任。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500 萬元整。
  2. 每 一 事 故 體 傷 或死 亡 之 保 險 金 額下 限 不 得 少 於 新臺 幣 2,500 萬元整,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 幣 1,000 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新臺幣 1 萬 元整。 14.2.3 雇主意外責任險: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與雙方受僱 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商、分包商與僱用人員為共同被保險人 投保。
  3.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500 萬元整。
  4. 每 一 事 故 體 傷 或死 亡 之 保 險 金 額下 限 不 得 少 於 新臺 幣 2,500 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新臺幣 1 萬元整。 出資契約(草案)-4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14.2.4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 之 20%。
特殊議題風險

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投保之保險

風險

本契約第 14.1 條及第 14.2 條約定之各項保險,其保險費用全部由

乙方支付,遇有損失發生時,乙方除應立即修復毀損建物外,本契 約第 14.1 條及第 14.2 條保險之不保事項、自負額、低於自負額之 損失、保險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或因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 恢復保額所需加繳之保費等,概由乙方負擔。

風險

如確實無法於本契約第 14.1 條及第 14.2 條約定期日投保者,得敘

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投保。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 照順延,或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支付之保險金已達本契約第 14.1 條 及第 14.2 條保險金額時,乙方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並副 知甲方。

整合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4.1 條至第 14.4 條約定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

手續或甲方依本契約第 14.4 條同意展延投保之期間,發生任何事 故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整合特殊議題

本契約第 14.1 條及第 14.2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應向我國境

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保險公司投保,並於保單上註明,本保單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整合風險

乙方應於投保後 15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影本一份

(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乙方公司大小章)送交甲方備查, 變更時亦同。

風險

乙方應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 出資契約(草案)-4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害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特殊議題

如契約期間相關法令之保險金額經調整者,乙方應依據修正之法

令補足保險金額。 14.10 除本契約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投保,並得 視實際需要投保其他必要之保險。

風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及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自費購買足額之各

項保險,並應確保其購買之保險理賠範圍涵蓋因不可抗力所造成 之損失。

風險

甲方或第三人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所

投保之保險優先受償之。 出資契約(草案)-4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5條 施工 15.1 乙方應編製施工計畫,於主管機關核准並報請甲方備查後開始施 工,且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並於每月 10 日前提送前一月之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予甲方委託 之履約管理單位審定。施工計畫應以工程作業網狀流程圖、說明 書、圖表等表明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施工進度表、施工程序、施 工方法、工地佈置、人力計畫、機具表及配合時間、材料送樣及進 場日期、查驗階段、竣工日期及其他相關配合行政作業等計畫說 明。

風險

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由乙方負責。必要時,乙方應提出交通維持計

乙方之承攬人在與乙方簽訂承攬契約之同時,應出具就其所

承攬之工程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承諾書。

風險

乙方最遲應於開工日之翌日起 7 日內將工程人員及有關接洽業務

人員之相關資料及依法令規定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之施工安 全有關資料送交甲方備查,並將本案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 理流程納入,遇有緊急或意外事故時,乙方應依相關法令程序辦 理,並副知甲方。

風險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

應依主管機關及甲方之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致自己或他人(包 括但不限於甲方、相關機關及相關機關所屬人員)之任何損失,應 由乙方負全責。 15.6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避免造成損鄰,或對鄰近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 污染或損害,若造成相關損害應由乙方負責清理、修復,並負擔相 關費用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15.7 乙方應按本契約要求與圖說施工,如有施工不良或用料不當等未 符施工規範情事,無論已否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應即拆除重作或 改善之,因此導致其他工程損失時,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並負 回復原狀責任。

費用風險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視察工

程施工而主張減免其責任。

風險

甲方得隨時派員或指定第三人視察工程施工狀況,亦得自行或委

由履約管理單位執行本案建築圖說與施工進度審查、勘查、視察、 查核、檢驗與驗收等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15.10 甲方或其委託之履約管理單位,有權對乙方及其承包商進行之本 更新事業工程,要求定期召開檢討會,並為必要之督導、稽查及查 核等,乙方應無償配合,提供相關之資料及協助,並適時執行必要 出資契約(草案)-4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之測試。甲方或其委託之履約管理單位關於督導、稽查及查核等工 作之指示,除有違一般工程專業之認知並有具體事由經乙方舉證 屬實外,乙方不得拒絕,應配合改善。如不為改善,甲方得依本契 約第 23 條處理。 15.11 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辦理建物之施工管理維護,均應遵守我國 法律、規章,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商業機構、辦理營業登記, 及一切管轄機關之法令、指示,乙方並應負責取得本案施工所需之 全部證照。

風險

甲方或其委託之履約管理單位因乙方工作不符合本契約而要求

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如乙方拒絕改善、或乙方不為履行, 甲方除得依據本契約第 23 條處理外,並得自行處理改善,其所衍 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管線遷移

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及四周之既有管線處理及管線資料查

證。 15.13.2 乙方如需就相關管線進行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保護、代 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查驗及災變處理等,應依 相關法令辦理,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15.13.3 乙方如需辦理管線遷移時,應依共同管道法暨其相關規定,施 作共同管道,並依「共同管道建設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負擔 「工程主辦機關」應分攤之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

費用

完工資料之交付

15.14.1 乙方完工時,應於點交完成翌日起 30 日內交付甲方下列資料:

  1. 所有建築物之竣工圖及電腦圖檔,並須依甲方指定之格式 製作。
  2. BIM 竣工模型及本契約第 4.1.2 條第 10 款相關標章及證書。 出資契約(草案)-4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3. 所有建築物、設施或設備系統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 手冊。
  4. 建築物、設施或設備之維修計畫。
  5.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 供之資料與文件。 15.14.2 前述完工資料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應一併移轉予甲方,甲 方並永久取得其全部權利。 15.15 為確保施工品質,乙方應自行負責工程之品質及安全。另依「建築 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 心施工品質管理要點」及相關法規,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 監造之簽證事宜。
整合評選

乙方應架設即時網路監視系統(CCTV)及縮時攝影紀錄

乙方須同時完成工地辦公室及 CCTV 系統架設,CCTV 系統

為可供即時監視施工 現況 之設備,並須具備即時視訊之相關 網路設備,提供甲方、專業營建可透過網路即時監看功能。如 本案未設置工地辦公室,則應於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之開工日 翌日起 30 日內完成 CCTV 系統架設。

風險

本基地應至少具備 2 處 CCTV 連結至甲方指定網頁

15.16.3 CCTV 需具備夜視、彩色及瞰制全區之功能,並至少儲存 30 天錄影錄像。

風險

乙方應製作施工期間(建物拆除至興建完工)縮時攝影紀錄

出資契約(草案)-4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6條 完工期限

時程

乙方應於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之開工日之翌日起 60 個月內完工主建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

響期間。 出資契約(草案)-4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7條 產權登記

風險

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 90 日內,協助甲方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 64 條規定列冊,倘若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涉及面積釐正須配合 辦理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則依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 90 日內協 助甲方列冊,經甲方同意後以甲方名義送請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 記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或塗銷登記。必要時,乙方得 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 90 日,並以 2 次為限。 出資契約(草案)-4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8條 驗收點交

整合分回

乙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翌日起 90 日內通知甲方、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參與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辦理驗收。甲 方應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都市更新產權分回新建房屋(含 停車位)驗屋及點交作業程序」辦理(詳出資契約附件 3)。驗收 內容與方式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 推諉隱匿。 18.2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作業,並 報請甲方及驗收者複驗。惟若驗收不合格之情節嚴重,甲方得限期 要求乙方就已完成部分為拆除或重新施作,屆期再辦理驗收。若仍 有不合格之處,甲方得請求解約或請求乙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惟 應先依本契約第 25 條進行協調處理,違約金之計算為自改善期限 屆滿翌日起,得按日處罰乙方新臺幣 50 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至 乙方改正並經甲方認可之日止。但每單一事件最高以 30 日或 1,500 萬為限,乙方並應就前開驗收不合格所延誤之期程與造成之損害, 負賠償責任,不受解約或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影響。 18.3 經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參與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驗收合格 且完成產權登記後,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時間內協助甲方辦理點交。 點交前相關維護管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第 18.3 條協助甲方辦理時,應備妥竣工書圖及以建

築資訊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立之相關資料、不 動產登記謄本、設備清冊、管理章程、管理規約及土地及建築物管 理使用介面之處理方案(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共用 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管理費用之計算 及繳交方式等) 、綠建築標章及近零碳建築(1+級)標示、智慧建 築標章、耐震標章(含耐震設計標章)相關文件等移交清冊(含電 出資契約(草案)-4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甲方要求)完成交屋。 18.5 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通知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參與分配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辦理驗收,或經驗收或複驗合格 但未於指定時間內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作業者,以逾期論。

整合分回費用

完工後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配合甲方辦理驗收時,甲方得會同

公正單位逕行辦理驗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出資契約(草案)-5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19條 履約保證金

費用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新臺幣 6 億元整,並分為二期繳納,第一期

為新臺幣 2 億元整;第二期為新臺幣 4 億元整。

風險

乙方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 5 日內繳交第一期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

億元整,乙方並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以原繳申請保證金轉納為本 契約第一期履約保證金(原申請保證金具有效期間者或乙方與原 提供申請保證金者不同時,應提供新的履約保證金替代) 。

費用

乙方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之翌日起 30 日內,繳交第二期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 4 億元整。

風險

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形式繳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國家

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

風險

匯款存入甲方指定帳戶:

  1.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2.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3. 銀行帳號:020-001159485
風險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詳出資契約附件 4)

, 其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少應 6 年以上(到期前,乙方如未 履行完畢本契約,則應辦理展期並換單) 。甲方認為有必要時, 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本國銀行,乙 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出資契約(草案)-5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費用時程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辦妥順延或換單

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如乙方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 換單或替代者,甲方得逕行押提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 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風險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

納者,應為即期。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 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風險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依下列方式為之: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如原繳納形式致無法分次退還或乙方須

更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時,應先提供新履約保證金連帶 保證書或以第 19.4 條之繳納形式重新繳納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額後,甲方再行退還原保證書或票據。 19.7.3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繳交名義人為通知及 退款對象。

費用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中途停工、違約或不履行本契約時,甲

方得逕予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不得異議。乙方依本 出資契約(草案)-5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契約應負擔之給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害賠償等,經押提履約保證金 後仍有不足者,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給付。 19.9 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之後、履約保證金屆期、或因本契約期限展延 致履約保證金效期不足或額度不足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翌日 起 30 日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或延長有效期間。如乙方未於甲方通 知之期限內補足或延長其保證金效力期間,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 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出資契約(草案)-5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0條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20.1 本案建物於完成驗收點交之日起,由乙方負責本案建物之保固,乙 方應與甲方簽訂保固契約(詳出資契約附件 5) ,並出具保固保證 書(詳出資契約附件 6)予本案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房地之所有權人。 乙方如為本案合作聯盟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者,合作聯盟領銜 公司於保固期間對乙方應履行之保固責任,負連帶責任;保固期間 內乙方有解散或清算之情形,領銜公司同意繼受乙方於本契約之 所有權利義務。保固契約內應增訂本案權利變換完成後,若合作聯 盟於保固期解散或清算者,應由領銜公司為保固契約主體,於保固 期限內負保固責任,保固保證書之立書人亦同。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應依據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共同負擔提列總表內工程費用之 3%(金額無條件進位取至百 萬元)計算保固保證金予甲方。乙方逾期未依保固契約約定繳納保 固保證金者,視為違反本契約,甲方除得依第 23 條約定辦理外, 並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為現金至乙方依約繳納保固保證金為止。 乙方如經甲方書面催告仍不繳納者,甲方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且 乙方依保固契約對分回更新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所應負之義務與 責任均不受影響。

整合分回費用

本條之約定均不影響分回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民法

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其他權利。

風險

本案所興建建築物如查明確屬乙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使用人

或代理人)偷工減料、施工不良或因乙方之監督疏失等,致發生問 題或使甲方及分得更新後房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時,乙方需負一 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須承擔,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 除。 出資契約(草案)-5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1條 管理與監督

整合

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依本契約第 4.1.2 條第 8 款規定辦理

風險

更新建築物之管理維護

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本基地區分所

有權人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 共基金,並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提交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 約,經甲方同意後,作為乙方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所應附之規約草約。

整合時程

乙方於未完成點交或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前擔任公寓大廈管理

負責人,負責本建物管理維護責任及保險等相關事宜並負擔 相關管理費用。

費用

甲方得自行或委由履約管理單位代表執行本案建築圖說與施工進

施工期間查核:指甲方自行或委由履約管理單位派指定人員

至工地現場檢查工程進度、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工程品 質、法令規定辦理事項、各類許可證照之核發與效期、乙方及 其協力廠商專業人員之資格及執業情形、本契約約定事項及 其他經甲方要求事項。

評選

施工期間品質督導:指甲方自行或委由履約管理單位依「國家

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組成工程督導 小組,至工地現場檢查工程進度、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 工程品質、法令規定辦理事項、各類許可證照之核發與效期、 乙方及其協力廠商專業人員之資格及執業情形、本契約約定 事項及其他甲方要求事項。

評選

施工期間財務稽查:包含乙方之財務計畫審查、計畫更新及執

行情形追蹤、會計報表及資金運用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興建資 金、融資機構授信資金、自籌款、預售屋款、在建工程以及乙 方追加交付信託之資金)與成本控制等。

風險

甲方得隨時或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詳出資契約附件 7)派員或指定第三人視察工程施工狀況,乙方 不得拒絕。 出資契約(草案)-5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2條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特殊議題風險

不可抗力

戰爭(不論是否宣戰)

、內戰、侵略、外國敵對行為、軍事封 鎖、叛亂、革命、暴動、鎮壓、恐怖活動、種族迫害、海盜行 為、刑事犯罪或類此之武力或暴力行為。 22.1.3 火災、爆炸或履約標的遭嚴重破壞。 22.1.4 毒氣、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污染事件,或瘟疫 與重大傳染病。

風險

其他非甲乙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人力不可抗拒事項

風險

除外情事

法規或政策變更

22.2.2 於乙方興建之施工過程中,發現依法應予保護之古蹟或遺址。

風險

參與本案都市更新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及權利關係人未能配合依本契約所載之時限前完成各該事項。 出資契約(草案)-5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風險

甲方踐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

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 定之相關程序,仍無法執行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土 地改良物之拆遷作業。

分回安置

其他經協調委員會認定者

風險

通知及認定程序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者,

應於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 他方,並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 20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及 說明,將該事由及其影響範圍通知他方認定。

風險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本契約第 22.3.1 條通知後,甲乙雙方

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若就情況之認定無法自收受他 方通知之翌日起 90 日內達成協議時,依本契約第 25 條規定 辦理。 22.4 不可抗力事件或除外情事發生後,乙方須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 理措施以減輕因此所受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風險

如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2.3.1 條約定通知他方者,視為放棄主張本

條約定之權利。

風險

認定後效果

免除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

事致無法如期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義務者,不負遲延責任及 損害賠償責任。 22.6.2 甲方得同意停止契約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展延契約 或契約內約定之期限或期間,經同意展延後,乙方即不得對甲 方主張其他請求。 出資契約(草案)-5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3條 缺失及違約罰則

整合時程風險

限期改善

乙方未依約定之期限繳納本案都市更新相關費用、保證金或

其他應支付款項者。自屆期翌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每逾 1 日, 應給付按各該應支付款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 最高以 30 日為限。

風險

除本契約第 23.2.1 條之違約事件外,每單一違約事件自甲方

依本契約第 23.1 條約定之限期改善期間屆滿翌日起,得按日 處罰乙方新臺幣 50 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正並經甲 方認可之日為止。但每單一違約事件最高以 30 日或新臺幣 1,500 萬為限。

風險

甲方依本契約第 23.2 條約定處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者,應以書面

暫停一部或全部工作之事由

風險

暫停工作之日期

風險

暫停工作之業務範圍

23.5.4 暫停工作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與期限。

時程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風險

甲方依本契約第 23.2 條及第 23.4 條通知乙方繳納代為改善費用或

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逾期不繳納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直接 扣抵該金額,如履約保證金不足,乙方應另行給付。甲方因乙方違 約而遭受損害時,乙方除應給付上述相關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外, 並得向乙方請求一切之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 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23.7 除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以外,就乙方違約而致甲方、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乙方仍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 費)。 出資契約(草案)-6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4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費用特殊議題風險

雙方合意解除或終止

於契約期間,甲乙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雙方就有關資 產之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除本契約已有約定外,應另行議 定之。

風險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4.1.1 條約定期限擬具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提送主管機關申請報核(以甲方名義) ,且 未向甲方申請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報核作業時, 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分回時程風險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23.2 條約定,支付款項或於期限內改善違

約事件,逾期達 30 日以上者。但經甲方同意再給予改善期間 者,甲方得於期限屆滿且乙方未改善完成時終止契約。

整合時程

乙方或其協力廠商為成為本案出資人而對於甲方相關工作人

員(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工作人員、評選會委員等)或其他申請 人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 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評選

乙方未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辦理,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之執行者。 24.2.5 乙方無故停工、未依約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 人、機具設備不足,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達本契約第 15.1 條 之施工計畫 20%以上,足認有不能依限完工之虞者。

時程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員工不聽甲

出資契約(草案)-6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方代表(含受甲方委託辦理本案履約管理單位機構人員)督 導,情節重大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者。 24.2.7 乙方興建工程品質有重大瑕疵,顯有重大公共安全之虞;或乙 方執行都市更新事業有違反法規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本契約 約定之情事,有重大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未於甲方約定期限 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之可能,致本契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者。

時程風險

乙方將其因本案所取得及為繼續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所必要之資產與設備轉讓、出借、出租、設定負擔或為類此之 其他處分或行為,並未於甲方約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 可能,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者。

時程

乙方就本案土地之使用違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使用之目

的,並未於甲方約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可能,其情節重 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者。

時程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案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被撤銷者

風險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

24.2.12 經甲方認定乙方有違反乙方之聲明、擔保或承諾事項,或偽 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之情形。

風險

乙方通知甲方其已無意願繼續履行本契約,或擅自解除或終

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者。 24.2.14 乙方有破產、破產法上之和解、重整、清算、解散、撤銷或廢 止公司登記或類此情事,但因公司合併、分割而致撤銷或廢止 公司登記或類此情事,並取得甲方以書面同意後,不在此限。 24.2.15 乙方遭政府機關勒令停工、停業、歇業或類此處分,且足認有 不能依限完工之虞者。

整合

乙方違反於簽約前所為之申請人承諾事項,致影響甲方、私有

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權益情節重大者。 出資契約(草案)-6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24.2.17 乙方或其協力廠商、分包商之受僱人因本案受有人身傷害而 未妥善處理者。 24.2.18 甲方於簽約後,發現乙方有申請須知第 6.1.3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者。

整合時程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4.5.3 條或第 4.5.4 條約定者

風險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5.4.8 條約定者

風險

乙方有違反本契約約定之情事者

風險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或僅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非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且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發生,致對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履行影響甚鉅者,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風險

條或第 25.2 條約定先行協商及協調。如無法達成協商合

條約定辦理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效力及甲乙雙方應辦事項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效力

  1.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於契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及 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2. 除乙方於契約解除或終止前已發生對甲方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為任何請求(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 為本案支付之所有成本費用)。乙方依本契約第 4.4.4 條應 支付予甲方之管理服務費用,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或 拒絕給付,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契約解除或終止 出資契約(草案)-6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時,甲方並有權逕予提押履約保證金為現金至乙方依本契 約第 4.4.4 條支付全部管理服務費用為止。乙方如經甲方書 面催告仍不繳納者,甲方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乙方 給付全部管理服務費用。
  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乙方即應無條 件放棄本契約賦予乙方之權利,甲方得視情形要求乙方無 償保留在建工程,乙方即應依據本契約規定將在建工程所 有權移轉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所有並無條件遷離,甲方亦 得指示乙方先行拆除並回復本基地原狀後自行或另行委託 第三人繼續施工。如係因可歸責乙方之因素而解除或終止 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4. 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乙方已完成且可使用之與執行本 案更新事業相關之履約標的,應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 人,並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移轉標的應包 含地上物、與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計畫書圖、資料、說明、 契約書、規格、與都市更新事業或地上物有關之軟體或各項 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合法使用文件、保證書等。 履約標的之移轉,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5. 依本契約第 24.4.1 條第 4 款雙方約定應進行移轉之資產, 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時至全部完成移交間,乙方就須移轉 之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行必要之維護與保 護措施。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由乙方 負擔相關維護及移轉費用。雙方同意於本契約解除日或終 止日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移轉。如屆期雙方仍無法達成 協議,乙方仍應先無條件將應進行移轉之資產、在建工程所 有權移交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變 更相關名義人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雙方再循爭議處理 程序解決爭議。 出資契約(草案)-6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6. 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如在建工程有遭第三人占用之情 事或資產上有負擔或其他權利者,乙方並應負責於自本契 約終止日之翌日起 90 日內排除。
  7. 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依甲方所定期限移除應移 轉資產以外之一切座落於本基地上之乙方資產、設備。相關 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如乙方未完成移除,屆期甲方得逕行代 為移除,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並得由履約保證金或其他甲 方應給付予乙方的費用中扣抵相關費用,如有不足償還者, 甲方得另向乙方為請求。
整合費用時程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期前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期前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本案 在建工程及已完成建物(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築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地上物或構造物)之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甲 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並無條件遷離。除甲方另有書面 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應善盡管理人之責,保持本案在建 工程、已完成建物暨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於可使用之狀況,乙 方並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如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有他項權利登記者,乙方應於本契 約解除或終止日之翌日起 90 日內會同甲方及甲方指定之第 三人塗銷一切物權設定。若因而致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 人遭受損害時,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 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2. 如乙方未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於前述期間內完成 塗銷他項權利登記,逕以本條約定作為乙方已同意辦理他 項權利塗銷之證明文件及授權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辦 理相關登記之文件,得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逕行辦 理塗銷。如為辦理塗銷有代乙方履行其未履行事項或為乙 方排除影響塗銷障礙事項之必要行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 出資契約(草案)-6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三人因而支出之費用,應由履約保證金或其他乙方就本 案可獲得之給付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 人得另向乙方請求。
  3. 辦理登記前,乙方應依甲方要求無條件提供一切完成登記 所需文件。
  4. 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不得拆除或毀 損原有在建工程或已完成建物(包括但不限於鋪設於在建 工程之電信、網路、通信、電氣、煤氣(天然氣)、給水、 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水處理、監視 系統等設備) ,乙方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行負擔 費用妥為看管維護並維持在建工程及上開設備於本契約終 止前之狀態,如因怠於看管維護而致生甲方、甲方指定之第 三人或第三人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 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而甲方或甲方 指定之第三人亦得逕行派員進駐管理,乙方不得拒絕。
  5. 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應於本契約解 除日或終止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交資產移轉清冊予甲方, 載明乙方應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之在建工 程或已完成建物,及返還之項目、範圍、期程等事項,並於 自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日之翌日起 180 日內點交在建工程予 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未依期限完成點交時,乙方應支 付甲方新臺幣 2,000 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移轉前 應負管理維護之責,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賠償 或補償;其餘乙方所有之動產,乙方應於自甲方書面向乙方 表示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後依甲方所定期 限內遷離,乙方逾期未遷離者視為廢棄物,乙方同意任由甲 方處理,其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若甲方因此遭受損害 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 出資契約(草案)-6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6.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移轉標的應包 含都市更新事業相關的計畫書圖、資料、說明、與其他廠商 簽訂與本案有關之契約書影本、規格、與都市更新事業或地 上物有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合 法使用文件、保證書等,該相關文件、資產項目不另計價。
  7.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已收取之履約保證金,應 全額沒收。經扣抵乙方應負擔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遲延利 息或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就本案重新招商覓得出 資人之差價及招商成本、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 與律師費)等金額後,保證金如有不足,甲方得另向乙方請 求給付。
  8. 乙方依本契約已繳付或支出之興建成本及費用均不予退還。 且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
整合費用時程

本契約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期前解除或終止時,雙方

同意按下列規定辦理:

  1. 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日之翌日 90 日內按下列規定辦 理。屆期未辦理者,甲方得自前揭期限屆滿 30 日之翌日起 至地上物處理完成止,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 向乙方計收使用補償金。 (1) 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築物及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乙方 應移轉予甲方或其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 合變更相關名義人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移轉項 目與其價值,由雙方另行協商或交由協調委員會協調。 如依協商或協調結果得請求有償移轉之項目,甲方應於 乙方完成移轉程序後,依雙方約定,一次或分期給付乙 方或乙方指定之融資機構或信託受益人。給付金額並應 先行扣除各項應依本契約或其他本案相關約定應負擔 出資契約(草案)-6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之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乙方已 自保險或第三人賠償所取得之補償等一切金額。 (2) 如甲方評估乙方依本條應移轉之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 及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之一部或全部對甲方無益者,甲 方得要求乙方一部或全部拆除並回復原狀,乙方應依甲 方指示拆除並回復本基地之原狀,其拆除及回復原狀之 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雙方同意於本契約解除日或終 止日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移轉。如屆期雙方仍無法達 成協議,乙方仍應於 6 個月內先無條件將應進行移轉之 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其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之所有 權移交予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應無條件 配合變更相關名義人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雙方 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爭議。 (3) 乙方資產、設備: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24.4.1 條第 7 款約 定辦理。
  2. 乙方應負責本契約第 24.4.2 條第 4 款移轉前之管理維護責 任,管理維護費用由乙方負擔。
  3. 乙方應無償提供本契約第 24.4.2 條第 6 款所約定之相關文 件、資產項目予甲方。
  4. 甲方已收取之履約保證金,經扣抵乙方應負擔費用、懲罰性 違約金、遲延利息、代墊費用或損害賠償等金額後,返還乙 方,如有不足償還者,乙方仍應向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包 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整合費用時程

非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且係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終止契約

者,準用本契約第 24.4.3 條之約定。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處理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通知

出資契約(草案)-6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任一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他方,並載明契 約解除或終止事由、解除或終止之意思表示。 24.5.2 乙方接獲甲方解除或終止之通知時,應立即停止所有受契約 解除或終止影響之事務。但其停止有害甲方利益或本案都市 更新事業之虞者,乙方或繼受其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者,於甲 方或甲方指定之人能接續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前,應繼續 處理其事務。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有效條款

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下列條款仍具效力﹕

  1. 第 19 條履約保證金之約定。
  2. 第 20 條保固及保固保證金(含本契約附件 5、附件 6)之 約定。
  3. 第 24.4 條解除或終止時之約定。
  4. 第 25 條爭議處理之約定。
  5. 其他處理本契約終止後權利義務關係之一切必要條款。 出資契約(草案)-6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5條 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25.1 處理原則
費用風險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

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 25.1.2 甲乙雙方同意,一方接獲他方以書面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 90 日內仍無法達成共識時,任一方得提送協調委員會協調, 如協調不成時,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爭議:

  1. 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2.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整合

協調

甲乙雙方應於進行協調個案之第一次協調委員會會議前,依

本案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成立協調委員會,有關協調委員會 之組織章程,詳出資契約附件 8。 25.2.5 甲乙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所載事項、協調契約履行、契約變更及 出資契約(草案)-7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終止後計價程序等相關爭議,得依本 契約約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風險

協調委員會對於協調個案所為之決議,除雙方另有約定或任

一方於收受決議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服或提 出異議而協調不成立外,視為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 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協調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 錄。 25.2.7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 會於成立之翌日起 30 日內未能召開第一次協調委員會會議, 或依本契約約定不予協調,或於第一次協調委員會議之翌日 起 90 日內無法就協調個案提出建議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本 契約第 25.2.6 條對於建議解決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異議, 甲乙雙方同意得提起訴訟、經甲方同意與乙方成立書面仲裁 協議後提付仲裁、或以其他救濟程序解決之。

整合

仲裁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

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風險

仲裁人之選定

  1. 甲乙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翌日起 14 日 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 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6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 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翌日起 14 日內,自 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5.3.2 條第 1 款提出名單者, 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 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出資契約(草案)-7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5.3.2 條第 2 款自名單內選出 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 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評選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翌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 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前款共推主任仲裁人者,任一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 機構為之選定。
風險

以臺北市為仲裁地

風險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風險

雙方同意仲裁庭不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風險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出資契約(草案)-72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6條 附則 26.1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提交甲方之計畫、文件或工作成果,甲方有權利 使用,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繼受人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契約 履行完畢或終止、解除後,亦同。

風險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甲乙雙方依契約變更之程序修改本契約之約

定外,乙方提送計畫予甲方、或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核准等,均 不減輕、免除或變更乙方依約應盡之責任或義務。乙方因甲方同意 而暫停履約時,仍不得據此要求延長本契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或義務。

整合時程風險

任何一方放棄行使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

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 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風險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任何條款依我國法令

規定無效時,僅就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條款之 效力。但無效部分對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 履行但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風險

乙方應指定專案經理一名作為與甲方之聯絡窗口並妥善溝通

協調,如專案經理有變動時,應於變動前 1 個月前通知甲方。 出資契約(草案)-73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7條 通知與送達 27.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 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書 面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接受通知與送達之地址應以下列所示 者為準: 甲方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 乙方地址:詳本契約第 28 條。

整合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7.1 條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

原地址及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 對方。 27.3 本契約第 27.2 條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 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如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亦同。 出資契約(草案)-74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第28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乙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 4 份由甲方執 3 份、 乙方執 1 份;副本如有繕誤,以正本為主。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代表人﹕花敬群 地 址﹕104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 電 話﹕02-21006300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出資契約(草案)-75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出資契約附件1: 出資執行計畫書(出資人得標後檢附) 出資契約(草案)-76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出資契約附件2: 建築資訊模型(BIM)設計準則 一、出資團隊須建置建築資訊模型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不得委託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辦 理。依工程類別至少需建置土建(含結構) 、景觀、機電等模型,成果 應達但不限於下列目的: (一) 建築資訊模型可用於建築全生命週期各介面溝通協調之主要工具。 (二) 建築資訊模型須納入圖紙系統並連結產出各向度圖說,作為圖說參 考依據。 (三) 建築資訊模型導出數量可作為竣工驗收。 (四) 於建造執照取得及竣工階段成果提送時,需併同提送模擬透視圖, 呈現室內外包括但不限於 6 張及 3D 模型動畫。 (五) 於施工階段時,需模擬解決所預見之現地施工碰撞問題。 (六) 需配合甲方物業管理及設施設備管理平台需求繳交 3D BIM Model 及 IFC 等資料。 (七) 出資人應交付竣工模型及設備維護資料,以滿足設備維修設備之需 求。 二、提送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 (一) 本案執行過程中應隨著成員的更換或 BIM 目的之更新修改調整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其變更調整須經過甲方及本案委託之履約 管理單位核定,且不得與本契約相牴觸。 (二) 提送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主要架構包括但不限於下: 1.服務範圍、BIM 計畫目標及工作項目:包括設計階段、施工階段、 竣工階段、維運階段。 2.設計及施工階段 BIM 建模準則說明:包括建置原則、建模及應 用目標、各專業 BIM 應用工具與軟體版本、BIM 模型檔案命名 原則、BIM 元件命名原則、衝突釋疑清單命名原則、座標及單位 設定原則、材料規格與分類原則、機電色彩計畫與管線顏色設定 出資契約(草案)-77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原則,各階段 BIM 模型發展程度,竣工模型元件資訊建置表。 3.BIM 專案組織架構:包括 BIM 專業人員配置、人員資歷、職務 安排、權責、介面協調與管理方式。 4.與專案整體期程配合的 BIM 工作時程、工期(應附計畫綱要進 度表,含 BIM 模型里程碑)。 5.列舉竣工 BIM 之圖說產出,專案圖紙系統建置包含以下但不限 於此(A0 粉刷表、A2 平面圖、A3 立面圖、A4 剖面圖、A7 輕隔 間放樣圖、A8 天花板平面圖、A9 地坪平面圖、S2 結構平面圖) 等,圖紙系統應用模型產製單線底圖,可由模型內標註相關尺寸 及說明,或套疊設計圖面輔助呈現,並依各階段執行內容與準則, 產製應交付圖說。 6.本案各階段提送之書面報告章節綱要、文件表單及 BIM 模型項 目、成果、格式及期程。 7.竣工 BIM 模型生成圖紙項目、明細表及其包含之內容。 8.檢附 BIM 介面協調會會議紀錄表。 9.成果移交(各階段交付內容,應含如何輔助現場驗收計畫及後續 營運維護管理所需的相關資料) 。 三、座標及單位 (一) 座標 1.各專業模型之原點及網格須統一(可供其他專業參考整合)。 2.個別模型都須設定一個專案座標基準。 3.所有模型之座標系統及其座標轉換,須在本案開始執行時就應協 商確認並 加以記錄,在本案執行期間除非有充分之理由,否則 不得變更座標系統。任何座標系統之變更均需取得甲方之同意。 4.模型內應標示專案座標基準點之具體位置。 5.不應使用負座標系統。 (二) 模型單位 出資契約(草案)-78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模型單位系統統一為公制,可依不同專業需求而調整,惟協同作業 須滿足 1:1 套疊要求。 四、模型、元件拆分、色彩計畫及模型元件命名原則 (一) 模型拆分原則 模型拆分原則應於 BIM 建置會議中訂定符合營運維護需求之拆分 原則,可依各案之不同進行模型拆分,如表所示,建議之拆分原則 如下說明: 專業 拆分項目 土建(含結構)工程 依不同棟別進行模型拆分 機電工程 依不同系統進行模型拆分 1.依據專業進行模型拆分,可拆分為:土建(含結構)工程、機電 工程等進行模型拆分。 2.機電工程依機電各項系統進行模型拆分如下:弱電系統、電氣系 統、給水系統、排水系統、消防系統、空調系統、瓦斯系統等, 各系統可再依個案需求調整子系統,如弱電系統之照明設備、插 座設備;消防系統之泡沫設備、排煙設備等。 (二) 元件拆分 1.元件拆分的種類應考量設計與施工條件,與甲方共同討論訂定。 2.BIM 元件以營運維護階段之應用為目標進行收存,故應交付符合 營運維護需求之 BIM 元件,並參考甲方所頒布社會住宅圖文管 理標準作業手冊之規定據以執行,其維護管理設施種類原則如下: (1) 住戶設備類 (2) 電梯設備類 (3) 固定式櫥櫃類 (4) 門窗五金類 (5) 電氣設備類 (6) 弱電設備類 出資契約(草案)-79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7) 給排水設備類 (8) 消防設備類 (9) 空調設備類 (10) 其他類 3.依據竣工需求設施設備進行元件拆分,並依據各項設備的規格型 錄、材料送審報告書帶入維護管理所需的相關資料。 (三) 色彩計畫 1.考量到建築與結構之色彩計畫在裝飾面建置後會被覆蓋於模型 內部,故暫不訂定建築結構之色彩計畫。 2.係參考「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研訂—設計與施工階段資訊 交換」內容訂定原則,做為營運維護階段 BIM 模型色彩訂定之 原則。MEP 色彩計畫分色,如下表所示: 系統別 英文簡稱 中文名稱 系統 顏色 色碼 RA 回風管 回氣 R255 G0 B255 EA 排風管 排氣 R0 G255 B0 SA 送風管 進氣 R0 G0 B255 FA 新鮮空氣管 進氣 R255 G128 B192 CHR 冰回水管 循環回水 R255 G0 B255 空調系統 CHS 冰送水管 循環供水 R0 G255 B255 CWR 冷卻回水管 循環回水 R255 G151 B255 CWS 冷卻送水管 循環供水 R128 G255 B255 DR 洩水管 循環供水 R128 G0 B255 CHS 冰送水管 循環供水 R0 G255 B255 MU 補給水管 循環供水 R128 G128 B192 KP 廚房排水 衛生設施 R128 G128 B255 SP 汙水管 衛生設施 R255 G128 B064 WP 生活雜排水 衛生設施 R0 G64 B128 排水系統 VP 透氣管 Vent R255 G128 B192 RP 雨水管 循環供水 R0 G255 B0 WM 中水管 循環回水 R128 G128 B192 CW 冷送水管 家用冷水 R0 G0 B255 給水系統 HWR 熱回水管 家用熱水 R255 G0 B0 出資契約(草案)-80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系統別 英文簡稱 中文名稱 系統 顏色 色碼 HWS 熱送水管 家用熱水 R255 G0 B0 SE 排煙管 排出氣 R153 G102 B255 F 消防管 消防系統 R255 G0 B0 消防系統 PF 泡沫管 消防系統 R128 G0 B255 PW 撒水管 消防系統 R128 G0 B064 ET 電力系統 R0 G255 B255 LTG 照明系統 R255 G255 B0 RP 插座系統 R0 G128 B255 GV 避雷、接地系統 R128 G128 B255 電力系統 FAS 火警系統 R128 G0 B255 PA 廣播系統 R128 G128 B128 D 電話、資訊系統 R128 G64 B0 CTC 中央控制系統 R128 G255 B128 瓦斯系統 GA 瓦斯管 R102 G0 B102 (四) 模型元件命名原則 在 BIM 製作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各式元件為繪製上的快速、方便, 會將類型依尺寸進行區分,但如此的分法與維護管理上的概念並 不相同。在維護管理上,建築、結構元件在效能上並不受尺寸影響, 故尺寸等資訊重要性並不高,僅須給予相同的分類碼即可。但在類 型的命名上,則需要標示尺寸,以方便快速繪圖。而在 MEP 上, 管徑資訊則會影響建物內的流量分析,在模型中請務必設定。本節 敘述關於建築、結構、MEP 等元件之類型命名原則。 1.結構及建築元件命名原則。 2.若特殊元件需以一般模型建置時,仍需指定為相對應族群元件類 型。 3.為統一 BIM 模型建置之元件命名格式,構件與族群類型命名可 參考以下範例,實際須由維護廠商與住宅專案管理廠商共同擬訂。 結構及建築模型元件命名原則,如下表所示: 專業 構件 類型名稱 族群名稱 結構 柱 ST_COL_長_寬 結構柱 出資契約(草案)-81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 專業 構件 類型名稱 族群名稱 梁 ST_BM_長_寬 結構構架 剪力牆 ST_WAL_厚度 基本牆 結構板 ST_SLB_厚度 樓板 隔間牆 AR_WAL_厚度 基本牆 窗 W 編號_寬_高 窗編號 防火窗 FW 編號_寬_高 窗編號 門 D 編號_寬_高 門編號 建築 防火門 FD 編號_寬_高 門編號 欄杆 ROL_高度 欄杆 百葉 BLD 編號_長_寬 類型(百葉窗) 飾條 T_編號 T_編號(T_001) 4.機電元件命名原則 機電模型元件命名原則,為設備縮寫加上管徑,如為壓力管則再 增加管材耐壓資訊。直徑單位為毫米、管壓單位為 kPa,如下表 所示: 專業 構件 類型名稱 族群名稱 CW_直徑_管壓 給水管 SP_直徑 污水管 WP_直徑 廢水管 管 RP_直徑 雨水管 機電 VP_直徑 透氣管 FP_直徑_管壓 消防管 GA_直徑 排煙管 風管 FA_寬_高 空調管 設備 AR_寬_高 五、建築資訊模型各階段模型建置發展程度如下表所示。...

整合風險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12-本中心分回需求.pdf

建築規劃設計原則

1.1規劃設計需求說明 一、本附件之規定為本案工作完成後應達之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以及設計準則、主要 材料與設備之細部設計規範。 二、本附件與相關契約規定所未涵蓋之處,出資人應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且本需求與契約 及其他附件互為補充,未說明者或要求內容相互間有不一致時,應在滿足未來使用者需 求與便利性前題下,以數量最多、品質最優者為首要考量。 三、出資人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之設計有不符合甲方提供相關規定或規範者,簽約後,出資 人應調整設計始完全符合相關規定或規範,甲方得要求出資人進行修改,出資人不因審 標階段之審查而免除符合本附件及甲方要求的責任。 四、所有規劃設計工作均應遵守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本附件要 求進行設計,並能順利通過都市設計審議及領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並應將公開評選 文件及本契約中所列之使用需求納入建築規劃設計中。規劃設計應符合功能使用需求及 一般工程慣例。 1.2工作說明及要求 一、本附件為說明「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59 筆暨三興段二小段 507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之基本作業需求,本案之規劃、設計、 施工…等工作,均應依據本附件辦理。 二、本附件效力說明:本附件如與法規或外部審查意見牴觸之部分,須依法規或外部審查意 見辦理。 三、依契約文件或法規須辦理之相關外部審查係為本案之工作範圍,若出資人之設計成果因 配合契約文件或法規須辦理之外部審查意見而須辦理調整,其衍生所需相關費用(設計 及施工)由出資人負擔。 四、出資人應依本案契約文件及甲方提供之資料進行設計作業,設計成果應滿足本附件及工 程會綱要規範之最低要求,並採「建築資訊模型」軟體整合及檢討設計。 五、出資人於空間設計時,應充分考量未來社會住宅完工啟用服務後,硬體設施可達降低營 運維護成本,以及提高營運效益之目標。 六、須提供設計與施工全程之完整工作紀錄(包含影片或照片、工程大事紀等),並定期配 合工作報表提出(書面與電子檔案)。 1.3規劃設計基本原則 一、建築設計及空間需求說明 (一) 出租棟空間需求依附件 11 辦理。 (二) 住宅單元需求說明 〔附件 12〕 -1 本案社會住宅使用類型分為住宅單元、店鋪單元及公共空間等詳列如下: 1.住宅室內空間需方正,以利使用。房型及戶數配比符合表 1-1 規定。 2.總戶數中需設置 2%以上無障礙單元,配置於二房型及三房型(一房型不設置)。以 「下肢障輪椅使用者」為設想使用對象,其設計須符合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及「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3.住宅單元不得配置樓中樓。 4.室內設計除應考量通用設計外,並應考慮使用者需求,如配置、家具設計、色彩、 照明與維護管理等確實可行之總體空間規劃設計方案,室內裝修及固定設備及住 戶參考傢俱之配置應納入設計範圍。 5.住宅單元間的公共走道淨寬需 1.8m 以上,並以能自然通風採光為原則。 表 1-1 一般房型 戶數配比表 室內格局 室內面積(坪) (不含 戶數 房型 廚 陽台、雨遮) 配比 房間 衛浴 客餐廳 房 一房型 1 臥房 1套 1(開放廚房) 11 坪~13 坪 30% 二房型 2 臥房(1 主臥+1 次臥) 1套 1 1 16 坪~18 坪 50% 3 臥房(1 主臥+1 次臥+1 三房型 2套 1 1 22 坪~24 坪 20% 單人房) 備註:a.全棟採通用設計規劃,其中 2%為無障礙單元(下肢障輪椅使用者)。 b.戶數比例可依甲方實際需求調整。 c.出資人須於各階段設計里程碑,提供設計之坪數、戶數及配比。 表 2-2 無障礙單元 戶數配比表 室內格局 室內面積(坪) (不 戶數 房型 無障礙 衛 廚 客餐 含陽台、雨遮) 配比 房間 衛浴 浴 房 廳 二房型 2 臥房(1 主臥+1 次臥) 1套 0 1 1 16~18 坪 依總戶數 2% 三房型 3房)臥房(1 主臥+1 次臥+1 單人 1 套 套 1 分別設置 1 1 22~24 坪 備註:a.無障礙單元之定義:以下肢障輪椅使用者為設想使用對象,設計須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 準」。 b.下肢障之定義:意旨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者;其鑑定標準依行政院衛生 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c.出資人須於各階段設計里程碑,提供設計之坪數、戶數及配比。 (三) 建築需求說明: 1.出資人應依空間需求規劃本案,並於需求範圍內規劃最佳空間形式;裝修建材應 依循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2.本工程電梯數量及規定,詳第三章、3.1 電梯設備需求規定。 3.社區公共空間面積,在戶數不小於社會住宅需求下,經甲方同意後可調整面積,以 增減 10%為原則。 4.各單元空間在不變更面積標準、需求說明內容及空間淨高需求…等之情形下,經 甲方同意後可調整設置樓層位置。 5.社區公共空間: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設施: 社宅入口門廳、信箱區、會客區、物管辦公室、物管儲藏室、社區集會空間、垃圾 儲藏室、停車空間等。 〔附件 12〕 -2 6.汽車、機車、自行車之車位數: 7.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都計土管及交評等相關法令規定。 8.附屬設施之停車數量應依相關規定另行檢討。 表 1-3 空間需求說明詳表 空間名稱 規劃面積 空間說明 詳表 1-1、 1.居住空間應具良好通風及採光,開口應適當設置遮陽。 住 宅 1-3 單 元 2.居住空間(含廚房、浴廁、陽台等空間)應含基本家具(詳建築設備需 單 元 空間用途 求說明)。 表 單 社會住宅 1.社會住宅棟 1 樓之規劃設計,除管理委員會空間及門廳空間,其餘 元 棟 1 樓,除 應設置店鋪單元。 店 舖 空 管理委員 2.應考量於地面層或地下一層規劃卸貨空間及動線。 單 元 間 會空間及 (本中 門 廳 空 心分 間,其餘 回) 應設置店 鋪單元。 應規劃入口區、管理櫃檯、會客區、信箱區、資訊公告區等服務空 間,提供居民休憩、聊天、訪客及郵件收發等使用,並使住戶得以經 社宅入 依設計及 過此處之安全管制及相關服務,達到居住安全性、便利性等目標; 口門廳 規定配置 社宅入口門廳應與會客區一併設置以規劃良好的社宅入口門廳之意 象。 公共 依 設 計 及 應規劃供招租停車場獨立動線進出門廳,與住戶進出動線有所區隔, 門廳 規定配置 以達到社會住宅居住安全、易於管理等目的。 物管辦 依設計及 以鄰近管理櫃檯設置為原則。 社 公室 規定配置 包裹儲 依設計及 以鄰近管理櫃檯、物管辦公室設置為原則。 區 藏室 規定配置 公

  1. 中央監控室需規劃可容納智慧建築相關設備所需空間,可採無 共 中央監 人機房規劃。 控室 依設計及 空
  2. 以鄰近管理櫃檯及物管辦公室設置為原則。 (防災 規定配置 間 中心)
  3. 若為高層建築物則為防災中心,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 總面積: 每處至少規劃 40 ㎡,供 20 人以上使用之空間,提供教學、餐會、 至少 80 ㎡ 研討會、社區教室、社區會議、閱覽等多元服務。 社區集 會空間 每棟至少 設置 1 處 公共
  4. 走道、樓梯、電梯、梯廳、廁所、清潔間、機房、管道間等必要 依設計及 空間依規定規劃設置。 設施 規定配置
  5. 空間應依相關規範及規定辦理。 1.至少設置 1 處為原則,經甲方同意後設置。 2.垃圾儲藏室以設置於地下一層為原則,並考量使用者動線及方便 附 垃圾儲 依設計及 藏室 垃圾車進出為原則。 屬 規定配置 3.該空間應設置門禁、監視系統、清潔設備以及設置垃圾回收分類 設 及垃圾子車等,以方便社區住戶使用。 施 備品儲 出 資 人 自
  6. 應考量物管辦公室取用動線,便於日後維護管理。 存空間 行考量
  7. 應設置足以容納 1%儲存備品之儲藏空間(備品項目詳建材需求 〔附件 12〕 -3 表 1-3 空間需求說明詳表 空間名稱 規劃面積 空間說明 設計原則)。 1.以平面停車為原則,汽、機車車道規劃應免交會。 2.地下層停車場車道上方應注意設施(備)裝設高度,出入口設出入口 汽車、機 警示燈及廣播音響;雙車道淨寬應至少 5.5m 以上(扣除標線及實 車車位數 體分隔)為原則;車道動線應流暢,儘量避免動線相交。 依 需 求 設 3.沿車道兩端設車道壁燈。 置 4.相關管線詳機電工程需求說明。 5.設置電動汽機車充電設備盤(箱)體、線架(管路)及配線,預留供電 地下停 動車輛充電樁之裝設空間(不含充電樁設備)。 車空間 停管中心面積 10m2 為原則,可視車位數調整,經甲方同意後設置, 停管中心 停管中心內設置工作檯或桌、中央監控副機、監視系統(CCTV)副機、 設備開關盤(如二線式開關)。預留停管系統及 41U 機櫃空間。 清 潔 休 息 供清潔人員休息及放置工具,以鄰近電梯設置 1 處為原則,如地下 室 層空間不足可設置於 1 層。 停 管 儲 藏 設置 5 m2 為原則,鄰近停管中心,可視車位數調整,經甲方同意後 室 設置。
  8.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如無相關規定則免設。 自行車 車 位 數 依
  9. 自行車停車空間宜集中設置。 停車 法規設置
  10. 應考量住宅配置位置規劃,減少噪音干擾。 空間
  11. 應採隔柵等方式單獨區隔設置,並規劃門禁管理。
  12. 應依相關法令檢討設置包含但不限於:消防泵浦室、消防用水池、進、排氣 機房、發電機室、雨水回收機房、自來水蓄水池或水箱(應設置雙水箱以利使 機房 用及維護)、台電配電場所、電信室、垃圾儲藏室、管道間、樓梯等依相關法 規及準則設置。 空間
  13. 電氣設備機房如發電機房、台電配電場所等,建議設置於地下一層。
  14. 有關機電機房內機械裝置位置應設置混凝土基座,機械設備應配備防震座; 地坪設置地板落水頭及相關排水設施。 9.廁所需求設備說明表: 表 1-4 廁所需求設備說明表 衛浴設備需求說明 空間名稱 空間說明 衛浴設備 其他設備 店鋪單元/ 1.衛生紙架 1.一般面盆 物管辦公 一般廁所 2.肥皂架 室 2.單體馬桶 3.一般明鏡 1.一般面盆 1.淋浴間(需以浴簾做適當區隔) 2.單體馬桶 2.沐浴龍頭 3.雙層轉角置物架 一般浴廁 4.置物(衣)架+毛巾桿架組 住宅單元 5.衛生紙架 6.肥皂架 1.一般面盆 7.除霧鏡(無障礙浴廁之鏡面高度可 無障礙浴廁 2.無障礙馬桶 低於 90 公分) 3.安全扶手 8.不鏽鋼槽型地板落水頭(嵌入式集 〔附件 12〕 -4 表 1-4 廁所需求設備說明表 衛浴設備需求說明 空間名稱 空間說明 衛浴設備 其他設備 4.淋浴座椅 中落水頭) ※符合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浴廁應設置緊急求救鈴等 設施,連接至管理櫃檯,若高層建 物連接至防災中心。 1.檯面式面盆 1.置物架 廁所 2.單體馬桶 2.衛生紙架 社宅入口 3.感應掛牆式小便斗 3.給皂機 門廳/ 公用 4.一般明鏡 1.一般面盆 廁所 無障 ※應設置緊急求救鈴等設施,連接至 公共設施 2.無障礙馬桶 礙廁 3.安全扶手 管理櫃檯,若高層建物連接至防災 所 中心。 ※符合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公用廁所之無障礙廁所及地下層 1.檯面式面盆 廁所皆需考量性別友善設計。 2.單體馬桶 地下層 廁所 3.感應掛牆式小便斗 ※鄰近停管中心為原則,可依 地下室規模增設廁所。 備註: 居住單元實品屋擺設佈置計畫及作業:
  15. 需於各基地分別各擇 2 戶設置居住單元實品屋(不同房型各 1 戶,含無障礙單元)。
  16. 地上 2 樓板澆置完成前(若分棟施工,以第 1 棟地上 2 樓板澆置完成時間為計算基準),乙方 應就各房型及各公共空間之室內設計、材料、設備、型式與選(色)樣等與甲方進行確認。
  17. 乙方應於地上 10 層樓板澆置前完成。
  18. 乙方應請專業室內設計人員按居家實況及風格,借用或租用家具設備及家飾用品,將居住單 元實品屋(各房型共 2 戶...
整合分回費用

建材需求設計原則

2.1總則 一、工程所用各項材料、設備應採全新貨品,並且應提供優於本附件或同等品之材料。 二、本工程各項材料、設備,應採符合 CNS 標準之產品,並禁止使用非法進口產品。 三、需送檢驗之材料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認證實驗室受理項目為準。 四、本契約規定之設計書圖、材料設備、選色選樣及色彩計畫(大廳配色、單元配色等)如本 契約已有規定,從本契約,如無規定,應於該工項施工前 30 日,提送甲方審查。 五、若出資人因設計理念或法規要求之考量,致使設計成果與本附件有所牴觸,皆可提出釋 疑、調整或送審,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才可採用。 六、出資人得依材料設備來源或生產製造商不同,自定義與需求文件對應之檢驗方法,並提 送甲方審核同意後始得併入專案執行。惟材料設備之規格、功能及效益不得低於原需求 文件所規定。 七、其餘詳附件 14 主要建材設備規格需求表說明規定。 八、本工程部分建材需提供 1%之備品,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表格之材料,應包含有關室內 空間地坪之地磚、牆面之磁磚及明架天花板等可更換之板材,最後依甲方核定之材料為 準。備品清單詳下表: 項次 材料名稱 備註

  1. 內裝壁磚
  2. 內裝地磚
  3. 丁掛磚
  4. 格柵金屬天花
  5. 矽酸鈣板
  6. 礦纖天花板
  7. 防颱型鋁企口天花板
  8. PVC 天花板
  9. 鋁合金高架地板 2.2外牆裝修需求說明 應具有耐久性、耐候性、易維護性,且能適度表現鄰近街廓之特色精神,且外部裝修建材 等級應不得低於下列建材。 一、法令依據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篇第二章第八節之建築物節約能源條文。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篇第三章第三節及第四節防火材料條文。 二、建築物面材: 〔附件 12〕 -18 (一) 以丁掛磚為主(A=凹凸面磚+平面磚面積≧(外牆總面積-開口面積)*0.7;凹凸磚面積 ≧A*0.8)、塗料、仿石材磚、金屬格柵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建材。 (二) 如外牆採系統模板者,貼附丁掛磚前表面應先以高壓沖洗機清潔乾淨,避免異材質 (如:脫模劑等)殘留,清潔完畢後才得以施作。 (三) 外牆塗料以使用於地面層、屋突層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特殊造型處為原則,採用塗料 區域,應妥善施作防水層後再進行外牆塗裝工程;塗料施作不得少於一底二度,且面 層需為耐候性塗料。 (四) 採用帷幕窗或大面玻璃(安全玻璃),以求質感且易於維護。 ※特別說明:外牆設計、建材選用除都市設計審議特別要求外,應以符合本附件為優 先,其餘調整均需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方得採用。 三、陽角處應採轉角磚或磨角磚。 四、外牆窗邊處及轉角接縫處應施作防水。 五、舖面:配合鄰近街道舖面整體設計,建築線退縮設計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有 人行道一致,並與鄰地順平無高差處理且應考量無障礙動線及橫向坡度以不大於 4%為 原則;為考量安全性,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應為防滑材質,其 色系應與人行空間之舖面形式整體設計,且順平無高差。 六、其他符合都審決議及都市計畫相關建議及規定。 七、應考量曬衣及分離式冷氣主機放置需求,應以格柵適當遮蔽 (或其他經甲方核准同意之 材料)以美化建築外觀,材料選用金屬格柵。 2.3內部裝修需求說明 一、相關法令 (一)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節防火區劃、第五節內部裝修限制。 (二) 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七條。 (三) 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授標字第 093200500700 號函。 (四) 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工程企字第 09300131800 號函。 二、設計原則 (一) 色彩計畫: 應針對各材質提出色彩計畫及樣品供甲方選擇後方得施工。 (二) 高程計畫: 地坪工程非因特別需求,同一樓層各空間的高程須做等高規劃,並須依各建材所須的 中間層厚度,調整結構體高程,創造優質無障礙空間,具給排水功能的空間,須相對 應施作洩水坡度。 (三) 建材界面施作原則 天花板與室內外窗戶界面應以窗簾盒收邊;地坪不同材質交接界應以 T=1.0mm 不銹 鋼板材質介面收頭。高程差異除特殊功能外原則皆須平整,如有配置地表排水或地板 插座務求表面平整、面材無破口的情形;壁面不同材質或不同色系的轉換點,不得位 〔附件 12〕 -19 於陽角處(尤其門框須大於裝修牆面厚度),陽角的收頭須避利角,善用金屬磁磚收邊 條或收邊轉角磚處理,如有配置開關及插座,務求表面平整,面材無破口的情形。 (四) 黏著及接縫: 應採用平接或密接之細縫,並採用耐久之填縫材料。結合層施作原則依各建材工程慣 例進行之,須能滿足一般使用者的肢體碰撞跟拉拔測試等相關規範的規定。 (五) 補充說明: 本案之材料標註為「不鏽鋼」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為 SUS304 等級以上。 2.4主要建築材料計畫 一、一般說明 項次 使用位置 規格要求 備註 .以丁掛磚為主 (A=凹凸面磚+平面磚面積≧(外牆總面積-開口面積)*0.7; 1 外牆 凹凸磚面積≧A*0.8)、塗料、仿石材磚、金屬格柵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建 材。 採複壁設計 (1)採複壁設計,複壁溝內設高籠型落水頭,連通至筏基廢水坑。落水頭 地下室外牆 2 應配合洩水坡度設置,每兩柱間距中間設置 2 處,並於該處設置維修 (內部) 門 1 只。 (2)施做複壁前應先完成地下室牆面止漏。
  10. 隔音性能:需符合技術規則 46-6 條規定。 3 樓板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 擊音指標 Ln,w 在五十八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 1.除樓梯、電梯、分戶牆及其他必要結構牆採用 RC 外,住宅單元隔間牆 應使用 12cm 以上輕質灌漿牆,並應施作到上層樓版或樑底。 2.室內輕質灌漿牆工法應考慮其防火性、防水性、吊掛強度等,且空氣隔 音構造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46-3 條規定。 3.隔間應與建築結構柱樑位置搭配。隔間與建築結構柱樑位置搭配確有困 4 內牆 難者,則平頂銜接位置應以纖維水泥板封版處理;牆銜接位置應以輕隔 間封版處理。 4.廚房、浴廁等潮濕空間之隔間牆底部應施作至少高於地坪裝修完成面以 上之止水墩,且潮濕空間牆面施作防水材後再施作表面裝修材料。 5.室內設備管路通過區域,配合天花板作適當遮蔽。 1.結構層+整體粉光+防水材+隔熱材+7cm 厚 PC 含點焊鋼絲網+面層裝飾材 料(瓷磚一軟底施工法或塑木地板、覆土綠化) 2.覆土綠化應採用儲排水盤,並覆以輕質土以減少建築物荷重。 5 露台、平台 3.屋頂排水落水頭以降雨強度 220mm/hr 計算,超出部分以洩水孔處理。 4.室內(包含梯間)結構體應高於室外結構體,室內地坪完成面應與室外地坪 完成面最低點有高低差,室內外出入口處應以設計的手法(如壓層厚度設 計)順平,且室外地坪排水坡度應達 1/80 以上並作適當排水方向規劃。 二、建築材料規格要求 (一) 外牆裝修材料詳附件 14 主要建材設備規格需求表 〔附件 12〕 -20 (二) 室內裝修材料位置說明: 平頂 地坪 壁面 空間名稱 其他說 主建材 主建材 其他說明 主建材 踢腳 10cm 其他說明 明 1.消防撒 內裝地磚 乳膠漆 乳膠漆 PVC 木紋踢 客廳 水採側 (60×60cm (健康塗料) (健康塗料) 腳板 撒撒水 以上) 乳膠漆 頭:使用 內裝地磚 乳膠漆 PVC 木紋踢 餐廳 (60×60cm 1.應有表面 (健康塗料) 乳膠漆 (健康塗料) 腳板 (健康塗 以上) 處理如:拋 料) 內裝地磚 光、半拋光、 乳膠漆 乳膠漆 PVC 木紋踢 主臥室 2.消防撒 (60×60cm 霧面、亞光 (健康塗料) (健康塗料) 腳板 水採一 以上) 面、柔光面、 般撒水 釉面等。 頭:暗 2.防滑係數 架矽酸 內裝地磚 (C.S.R)≧0.3 乳膠漆 鈣板天 5 乳膠漆 PVC 木紋踢 次臥室 (60×60cm (健康塗料) 花面刷 (健康塗料) 腳板 以上) 乳膠漆 (健康塗 料) 1.廚房如為 住 開放式,天 防水材 宿 暗架矽酸鈣 花及地坪需 單 防水材+內 H 1.5m+內 板天花板 與客餐廳整 元 廚房 裝地磚 裝壁磚 同主建材 面刷乳膠漆 體設計。 (30×30cm) (30×60cm 以 (健康塗料) 2.防滑係數 上) (C.S.R)≧0.5 5 防水材 防水材+內 H 1.8m+內 PVC 天花 主臥室浴廁 裝地磚 裝壁磚 同主建材 板(暗架) (30×30cm) (30×60cm 以 防滑係數 上) (C.S.R. 防水材 B)≧0.7 防水材+內 H 1.8m+內 PVC 天花 浴廁 裝地磚 裝壁磚 同主建材 板(暗架) (30×30cm) (30×60cm 以 上) 防水材+內 防滑係數 同外牆建材, 防颱型鋁企 工作陽台 裝地磚 (C.S.R)≧0.5 女兒牆內側內 同主建材 口天花板 (30×30cm) 5 側同外牆建材 〔附件 12〕 -21 平頂 地坪 壁面 空間名稱 其他說 主建材 主建材 其他說明 主建材 踢腳 10cm 其他說明 明 1.應有表面 處理如:半 拋光、霧 60×90CM 以上 應有表面處 暗架矽酸鈣 面、亞光 內裝壁磚,搭 內裝地磚 理如:半拋 社宅入口門 板造型天花 面、柔光 配耐燃材料或 (60×60cm 光、霧面、 廳及公共門 板面刷乳膠 面、釉面 玻璃、金屬等 以上) 亞光面、柔 廳 漆(健康塗 等。 材料;搭配方 光面、釉面 料)
  12. 防滑係 式需經甲方同 等。 數 意。 (C.S.R)≧0.4 0 1.應有表面 1.電梯門框 處理如:半 採用不鏽鋼 拋光、霧 暗架矽酸鈣
  13. 壁磚應 面、亞光 板造型天花 內裝地磚 有表面處理 各樓層電梯 面、柔光 60×90cm 以上 板面刷乳膠 (60×60cm 同主建材 如:半拋 廳(含一樓) 面、釉面 內裝壁磚。 漆(健康塗 以上) 光、霧面、 等。 料) 亞光面、柔 2.防滑係數 光面、釉面 (C.S.R)≧0.3 等。 5 內裝地磚 防滑係數 公 乳膠漆 或其他經業 乳膠漆 樓梯間 (C.S.R)≧0.5 同主建材 共 (健康塗料) 主同意之材 (健康塗料) 空 5 料 間 1.應有表面 處理如:半 暗架矽酸鈣 拋光、霧 應有表面處 板天花板面 面、亞光 理如:半拋 內裝地磚 內裝壁磚,搭 刷乳膠漆 面、柔光 光、霧面、 公共走道 (60×60cm 配方式需經甲 同主建材 (健康塗料) 面、釉面 亞光面、柔 以上) 方同意。 或格柵金屬 等。 光面、釉面 天花 2.防滑係數 等。 (C.S.R)≧0.3 5 防水材+內 防颱型鋁企 裝 地 磚 口天花板或 防滑係數 (30×30cm) 外廊 格柵金屬天 同外牆 同主建材 或其他經甲(C.S.R)≧0.5 花或乳膠漆 5 方同意之材 (健康塗料) 料 防水材 公用廁所 防水材+內 防滑係數 H 1.8m+內 (含無障礙 PVC 天花 裝地磚 (C.S.R. 裝壁磚 同主建材 及社區公共 板(暗架) (30×30cm) B)≧0.7 (30×60cm 以 空間) 上) 〔附件 12〕 -22 平頂 地坪 壁面 空間名稱 其他說 主建材 主建材 其他說明 主建材 踢腳 10cm 其他說明 明 暗架矽酸鈣 板天花板面 內裝地磚 (入口門廳合併 管理櫃檯 刷乳膠漆 (60×60cm 同主建材 (入口門廳 以上) 1.應有表面 設計) 合併設計) 處理如:半 拋光、霧 面、亞光 面、柔光 面、釉面 等。 內裝地磚 2.防滑係數 社區集會空 明架礦纖天 乳膠漆 (60×60cm (C.S.R)≧0.4 同主建材 間 花板 (健康塗料) 以上) 0 1.應有表面 處理如:半 拋光、霧 面、亞光 內裝地磚 面、柔光 明架礦纖天 乳膠漆 店鋪單元 花板 (60×60cm 面、釉面 (健康塗料) 以上) 等。
  14. 防滑係 數 (C.S.R)≧0.4 0 防水材 H 防水材+內 防滑係數 PVC 天花 1.8m+內裝壁 店鋪廁所 板(暗架) 裝地磚 (C.S.R. 同主建材 磚(30×60cm 以 (30×30cm)...
整合特殊議題

建築設備需求說明

3.1電梯設備需求 一、相關法規及標準 二、社宅單元空間設計 (一)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827-20 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 用升降機-第 20 部:載人及貨運用昇降機。 (二) 建築技術規則。 (三)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三、設計需求 (一) 本案電梯數量檢討:本工程電梯數量依下表規定配置,緊急升降機依法令檢討配置。 每部電梯需通達每一地上層及地下層((如配置 4 部以上電梯(含緊急升降機)共用 1 梯廳情形者,緊急升降機得免通達地下層)) ,其中每棟至少 1 部電梯通達屋頂層。 客梯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製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 建築規模 或單棟任一層戶數 至少設置電梯數量 (座) 備註 <15 層 <14 戶 2 ≧15 層 ≧14 戶 3 ≧17 層以上 ≧18 戶以上 4 以此類推 每增加 2 層 每增加 4 戶 再增加 1 座電梯 (二) 地下停車場因考量招租需求,A 及 B 基地皆須額外設置 1 座獨立電梯,速度至少為 45 m/min 以上,該電梯需通達地下停車場各層至地面 1 層,並區劃電梯出入口設立 公共門廳,需與社宅住戶進出動線有所區隔。客梯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製頒「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 (三) 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運輸速度至少為 105 m/min 以上;應依規劃戶數(居住人數)、 集中率、動線等 3 者計算交通量,以決定配置電梯數量及載容量,電梯以有機房型式 設計為原則。 (四) 出入口:(1)一般電梯:淨寬至少 90cm,淨高至少 210cm。 (2)緊急昇降機:淨寬至少 90cm,淨高至少 210cm。 (五) 車廂尺寸:(1)一般電梯:淨寬≧160cm。(≧13 人) (2)緊急昇降機:淨寬≧160cm。(≧13 人) (六) 昇降機道:鋼筋混凝土造,尺寸由出資人依設計準則及實需進行細部設計,且依建築 技術規則檢討防火防煙之性能,設置符合規定之出入口門。 (七) 開門方式:電動式兩片中央開閉式水平滑動門,並設置防夾設備。 (八) 電梯多臺並聯,採智慧型聯控系統。 〔附件 12〕 -26 (九) 電梯車廂內應設置緊急對講機、佈告欄、彩色監視系統(含外部出入口),並連接至管 理櫃檯及各棟管理櫃檯對講機。 (十) 依需求提供門禁管制系統,電梯內裝設非接觸式讀卡機,各住戶須以房門磁卡讀卡 後,住戶樓層按鈕方可使用。 (十一) 電梯機坑(PIT)內應設置集水坑及排水設施(例如:抽水泵及不鏽鋼爬梯、維修用 插座)。電梯機坑周遭不設置水池,以防滲水入電梯機坑。 (十二) 電梯裝修需求 1.乘場操作盤為髮紋不銹鋼附 LED 顯示樓層指示器。 2.乘場門框為蝕花、髮紋或鏡面不銹鋼。 3.車廂操作盤為髮紋不銹鋼附 LED 顯示樓層指示器及緊急對講機。 4.車廂門板為蝕花、髮紋或鏡面不銹鋼。 5.車廂側板為明鏡搭配蝕花、髮紋或鏡面不銹鋼。 6.每部電梯車廂內側牆板均需設置防撞保護金屬掛勾。 7.客梯車廂地坪為天然石材。 8.車廂踢版為髮紋不銹鋼。 9.車廂平頂形式由出資人提供業主選定。 10.其他無障礙設施配備。 11.電梯裝修之不銹鋼材料採用 SUS304。 12.電梯採無齒輪式,且須設置電能回收系統,能將電梯運行時所產生的再生電力,重 新再利用。 13.安全設備 (1) 升降機應設置自動火警緊急呼返裝置。該裝置啟動,將使昇降機全速召回 到避難樓層(如一樓),同時不接受任何已存在之叫車訊號,到達目的地後, 梯門將保持開啟之狀態並停止操作。 (2) 在發生地震時,所有電梯能藉由地震速報系統,使電梯運轉至就近樓層, 停車開門供乘坐人員安全步出電梯,然後關門停止運轉,直至地震終了維 護人員確定無安全顧慮後,才重新啟動電梯。 (3) 緊急升降機設置門禁管制系統(讀卡機)管制門禁時,需連動火警受信總機, 當發生火災時需能自動解除門禁鎖扣(舌)。為避免系統故障或連線關閉之 情事發生,可由管理人員立即手動解除。 3.2傢具、櫥櫃、設備需求說明 一、設計原則 (一)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室內裝修法令等,檢討材料之耐燃、防焰、防火、阻熱及防煙等 必要性,並選用符合其規定之材料,送審及材料進場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本案採用通用設計,各項傢具設備規劃設計等均應考量靈活運用、簡單易用、簡明訊 息、容許錯誤、省力操作、度量合宜等通用設計七大原則。 (三) 傢俱設備應考量耐用性及易維護之需求,以可搬移、靈活性高、考量無障礙使用者尺 度為設計和選購原則,規格與型式選用需經甲方同意。 (四) 所有傢具、櫥櫃等採木作設計者,須採用低甲醛規格之產品,甲醛釋出量平均值 0.5mg/L 以下,最大值 0.7mg/L 以下。 二、需求說明 〔附件 12〕 -27 (一) 一般單元: 全套廚房設備、浴廁設備、強排防風型熱水器或電熱水器、分離式冷氣設備、省電燈 具、防焰窗簾、淋浴間拉簾(固定桿)、固定式曬衣架等。(詳附件 14 主要建材設備規 格需求表」) (二) 無障礙單元: 全套廚房設備(下拉式拉桿)、浴廁設備、強排防風型熱水器或電熱水器、分離式冷氣 設備、省電燈具、防焰窗簾、淋浴間拉簾(固定桿)、升降式曬衣架等(詳附件 14 主要 建材設備規格需求表」) (三) 各棟社宅入口門廳: 1.入口區: (1) 管理櫃檯 1 組,配合人體尺度及機能規劃適合之量體、造型及高度櫃檯。 櫃體採用木作或金屬,高度應≦1.2m,檯面 1.2cm 厚之人造石圓邊處理,下 方設置抽屜櫃,背牆裝修設計材質不限(提供設備型式、色系供甲方選定)。 (2) 設置固定式數位多媒體看板,提供資訊宣導。 (3) 於採光窗處設置遮陽簾。 2.會客區:沙發組,主要入口門廳至少 1 組以上(每組至少應含 4 個座位以上沙發椅、 1 張茶几等) 。 (1) 沙發組: A.尺寸至少為: 兩人位:總寬120cm總深50cm總高60cm。 單人位:總寬70cm總深50cm總高60cm。 B.提供設備型式、色系供甲方選定。 C.於採光窗處設置遮陽捲簾,打造良好的採光環境。 (2) 大茶几: A.尺寸至少為150×60cm。 B.提供設備型式、色系供甲方選定。 3.信箱區:集中設置不鏽鋼材質信箱(含住宅單元,每戶至少 1 個)並附鎖及鑰匙,且 需考量防盜措施。 (1) 尺寸:至少容納 A4 規格紙張,深度至少 10cm。 (2) 信箱底部距地面不得低於 40cm。信箱設置應與空間整體規劃,並務求牆面 順平,避免突出影響出入動線。 (3) 提供設備型式、色系供甲方選定。 4.物管辦公室 (1) 辦公桌椅: A.供物管人員獨立作業之辦公桌椅,數量依物管人數需求而定。 B.OA辦公桌材質以烤漆鋼製OA屏風搭配塑合板面貼美耐板桌面為主。 C.OA辦公桌尺寸至少為總寬140cm總深70cm總高60cm。 D.辦公椅以黑色透氣材質,可調整高度。 E.提供設備型式、色系供甲方選定。 (2) 會議桌: A.供物管人員開會討論。 B.OA會議桌材質以金屬、美耐板為主。 C.OA會議桌尺寸至少為總寬180cm總深90cm總高75cm。 D.會議椅採折合椅,材質採塑膠坐墊、電鍍椅腳。 〔附件 12〕 -28 (3) 收納櫃: A.提供文件、鑰匙管理、文具物品等收納。 B.材質以金屬為主。 C.尺寸至少為總寬40cm總深60cm總高65cm。 D.流理台(規格詳附件14主要建材設備規格需求表」)。 (四) 社區集會空間: 1.於採光窗處設置遮陽簾。 2.每處提供可折疊會議桌椅供 20 人使用。 (五) 垃圾儲藏室: 以設計一日垃圾處理量(垃圾量:1kg / 1 人日)為原則: 1.至少 1 台不鏽鋼廚餘冷藏設備(總量應達 120 公升以上)。 2.至少 3 台垃圾子車(每台應達 660 公升以上)。 3.至少 5 台資源回收子車(寶特瓶(含塑膠類)、玻璃、鐵/鋁罐製品、紙類;每台應達 120 公升以上)。 4.至少 2 桶廚餘桶(堆肥及廚餘;每桶應達 60 公升以上)。 5.儲存桶規格: (1) 材質:高密度聚乙烯(HDPE)。 (2) 型式:均附後掀桶蓋及膠輪,廚餘桶附密閉式桶蓋。 (3) 桶身分色並標示分類名稱。 (4) 提供設備型式、色系供甲方選定。 (5) 儲存桶高度與掀蓋方向應考量行動不便住戶之操作情境。 6.不鏽鋼洗手台(含龍頭、不需附鎖)。 7.需設置機械進、排設備,排氣須排至 1 樓戶外。 8.垃圾儲藏室外要有暫存空間,以利垃圾車清運。 (六) 其他: 1.戶外空間:配合全區景觀規劃設置;應提供材料設備型錄送審。 2.門檻:公共區域以無障礙通路設計,高低差在 0.5cm 至 3cm 者,應作 1/2 之斜角 處理,高低差在 0.5cm 以下者得不受限制。材質應為不銹鋼或花崗石。 3.相關空間設備規格詳附件 14 主要建材設備規格需求表。 3.3欄杆扶手及窗台高度設計 一、陽台欄杆淨高度≧1.3m(含墩座),不得為玻璃欄杆型式。 二、欄杆間距需≦10cm,不得設有供直徑 10cm 物體穿越之寬度。 三、樓梯如為戶外安全梯,其開口台度淨高≧1.5m,並應設置金屬格柵等防墜設施。 四、坡道、昇降設備、樓梯及浴廁之扶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 2.8 至 4cm,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 9 至 13cm。 (二) 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三) 扶手應設置堅固皆需穩固不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四) 扶手若鄰近牆壁,應與壁面保留 3 至 5cm 之間隔。 (五) 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 〔附件 12〕 -29 五、欄杆扶手材質應考量安全、耐久、防蝕及易於維護管理,如為金屬材質應採不鏽鋼及表 面防鏽處理。 3.4無障礙單元建築設備需求說明 一、出入口: (一) 主要出入口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無門檻或高低差,若設門檻時,應為 3cm 以下,且門檻高度在 0.5 至 3cm 者, 應作二分之ㄧ之斜角處理,高度在 0.5cm 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2.淨寬不得小於 100cm。 3.出入口內側淨空間不得小於直徑 120cm。 4.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 至 85cm 處,且應採用水平鎖或其他容易操作之型式,不 得使用喇叭鎖。 5.門扇下方設置 20cm 高之踢板,長度與門寬同,輔助輪椅使用者開門使用。 6.玄關空間地板鋪面須防滑,預留鞋櫃與置物櫃空間,玄關大小至少為 180*150cm, 周邊牆壁設輔助扶手,以方便年邁及輪椅使用者進出。 (二) 臥室出入口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有高低差。 2.淨寬不得小於 90cm。 3.出入口外側淨空間不得小於直徑 120cm。 4.門扇應採外開式推門或橫向拉門。 5.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 至 85cm 處,且應採用水平鎖或其他容易操作之型式,不 得使用喇叭鎖。 (三) 浴廁出入口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淨寬不得小於 80cm。 2.出入口外側淨空間不得小於直徑 120cm。 3.門扇應採用橫向拉門,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側。 4.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 至 85cm 處,且靠牆之一側應設置門檔防止夾手。 5.浴廁門不設門檻,以有加蓋之不鏽鋼槽型地板落水頭取代(同門寬) (四) 廚房出入口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有高低差。 2.淨寬不得小於 90cm。 3.出入口外側淨空間不得小於直徑 120cm。 二、室內通路 (一) 室內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20cm。 (二) 連接日常生活空間之通道應為無高差,且地面防滑。 (三) 室內至陽臺及露臺等出入口應順平,以利輪椅出入。 三、浴室及廁所 (一) 浴室及廁所(簡稱浴廁)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浴廁之馬桶及面盆使用部分與沐浴使用部分以淋浴拉簾分隔。 2.浴廁出入口不得有高差,採用不鏽鋼截水溝加蓋止水。 3.地面:浴廁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 滑。 〔附件 12〕 -30 (二) 浴廁除...

整合分回風險

機電工程需求說明

4.1一般概要說明 一、出資人須依本契約(包含但不限於)、本附件及相關法規完成本工程包括整體之台電受電、 低壓配電、照明、緊急電源、插座、接地、避雷、電信、共同天線、資訊網路、閉路監 視、中央監控、緊急求救、給水、雨污排水、不斷電電源設備、消防系統、緊急廣播暨 業務廣播、空調、通風系統、瓦斯…等機電設備工程之完整設計、供應、施工、測試及 操作訓練等事宜。並提供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測試儀器、設備運輸、檢驗 測試、系統整合、運轉等。 二、本工程應由承辦建築師依技師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 師簽證規則』,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並領有執業執照之電機技師、空調技師、環工技師及 領有證書之消防設備師等負責辦理專業設計簽證。 三、設計圖說及相關資料須送請相關主管機關(台灣電力公司、電信公司、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自來水公司、當地縣市政府水利局、當地縣市政府消防局、當地瓦斯公司等)審 查核可。 四、本工程之電氣、電信、自來水、污水、消防等之設計圖說於建照取得後須送請各主管機 關審查核可或簽章圖審;若有修正,須配合修正完成。(前述水電送審時程,如有因建 管相關法規變更、增修,需於建築開工、放樣勘驗、基礎版勘驗時檢附前述水電審查核 准圖說,出資人應配合辦理,不得藉詞推諉)。 五、本工程竣工後,須向各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竣工查驗等相關核准事宜,依據相關法令 規定接通本工程之電力、電信、消防、自來水、污水及瓦斯工程需由出資人代辦申請。 六、各戶計費系統:各住戶、全區公共用途空間用水、用電、電信、有線電視、瓦斯,採用 個別直接向各事業單位申請,各戶並獨立設置計費用設備為原則,出資人須協助申請各 分戶水表、電表及微電腦瓦斯表繳費等。 七、本工程竣工後,應提供詳細竣工圖(含電腦圖檔)及操作維修手冊,並辦理相關機電系 統之教育訓練。 八、本工程於機電工程各系統工項完成,須依其性質進行所需之試車、試水、試壓及測試檢 驗,出資人應自行負擔一切應付費用。 九、揚水管路於管底層須設置可防止地震造成立管扭轉變位之設備。 十、本工程於完工時,所有各系統工項之驗收、點交,廠商及專業技師皆須全程參與,以應 必要之解說及釋疑。 十一、本工程於正式供水、供電後,至正式點交前所需之水費、電費、電信費由出資人負擔; 點交後則由甲方負擔,如有需部分先行點交使用情形時,由雙方另行協商定之。 十二、出資人須依本契約、本附件及相關法規繪製細部設計圖,若有遺漏項目,出資人仍應依 契約、本附件、施工規範及相關法規等施作,其材料應符合契約規定,並不得藉詞要求 追加工期及金額。 十三、本案機電設備為利爾後品質,廠驗部分(配電盤、發電機、進排風機、消防泵浦機組、排 煙風機設備等)納入檢測之規定並提送廠驗計畫,以利執行。 〔附件 12〕 -32 4.2相關法令依據 下列表格相關法令應採用最新頒布內容,依法規規定實施日或業管審查核准日為依據,國 內法規無相關規定項目得適用國際及國外相關標準。 通用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建築技術規則(CBC) 綠建築評估手冊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電氣 電業法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台灣電力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 能源管理法 經濟部能源局建築物用電參考指標 電信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自來水 自來水法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自來水水質標準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台灣自來水公司用戶用水設備申請作業要 點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 飲水 飲用水管理條例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飲用水水質標準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 辦法 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規範 下水道法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放流水標準 消防 消防法及相關子法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 業基準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 消防相關解釋函令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空調通風 〔附件 12〕 -33 建築技術規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環保署噪音法規 經濟部能源效率標準 天然氣 天然氣事業法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配氣設備施工規範 升降機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架空電動起重機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特殊危險機具安全)『起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國際及國外相關標準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英國標準協會(BS) 日本工業標準(JIS) 國際電氣技術委員會(IEC) 國際電氣安全法規(NESC) 絕緣電纜工程師協會(ICEA)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NEC) 美國電子電氣工程師協會(IEEE)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美國防火協會(NFPA)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美國鈑金及承商協會(SMACNA) 美國冷凍空調協會(ASHRAE) 其它經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規範及標準 4.3機電設備工程規劃原則說明 一、機電設備規劃原則 (一) 建築設備規劃前,應就各系統之使用人數、頻率、需求品質特性、智慧化程度及節能 性等加以釐清並界定。 (二) 各管線系統應統一規劃,並考慮各管線間之相互關係和自然因素之影響,以維護安 全;應避免箱體管線外凸影響室內外動線,並適當予以遮蔽或美化,避免影響建物外 觀。 (三) 設備規劃應與結構規劃相互配合,並預留未來擴充之管道間和機房;管線穿樑不得位 於結構塑鉸區域範圍,應於施工前完成穿樑位置檢討及結構補強措施,並經甲方同意 後方可施作,如需在結構體中預留套管,應於施工前先將預留套管位置圖經結構技師 簽證送監造廠商審定。 (四) 各項預留電氣、弱電管管內均應預穿尼龍引導線,並於出口適當處做明確標示。 (五) 住戶空間、社區公共空間之電視插座(有線電視+無線電視) 、電話網路插座及緊急電 源插座需做明確標示。 (六) 各系統機房、維修空間、管理室位置之考慮,應以結構安全、管線設備易於安裝、維 修方便、不妨礙空間使用並配合服務動線以利於管理為原則。 (七) 發電機房、進排氣機房、泵浦機房牆壁及天花應採不燃及吸音性材質施作。機房外 1m 處,噪音不得大於 70dBA,並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規定,以有效降 低設備運轉噪音,並隔絕噪音之傳遞,以免影響環境安寧。 〔附件 12〕 -34 (八) 於屋頂預留洗窗機用水及電源。 (九) 給水設備方面:必須考慮水壓、管路口徑、制水閥之有無、廢(污)水排除等設備之設 置及位置之擺放,以安全易維修為主要設置原則。 (十) 各棟自來水進水箱、抽水泵得設置於地下層,但應明確區劃,便於計算各棟住戶分擔 公共區域面積;另水箱外爬梯應考量設置位置,便於攀爬檢修作業,屋頂層之水箱外 爬梯應加設護籠,以維護人員安全。 (十一) 瓦斯等氣體設備方面:瓦斯表設置位置與空調主機及熱水器位置必需保持左右水平 至少 30cm 之安全距離。 (十二) 工程所採用之所有計費表(如:電表、水表、瓦斯表等)(含私表)如有 CNS 標準、應採 用符合 CNS 並經經濟部標檢局檢驗合格之產品(具同字標記),或各主管機關、事業 機構等要求之產品。 (十三) 入口門廳須依照該環境之使用用途及環境設計條件設置適當冷房能力之多聯變頻空 調機組,並配設電源、排水及相關管線。 (十四) 住戶層須依該環境用途及空間規劃設置適當冷房能力之分離式冷氣機組,並配設電 源、排水及相關管線。 (十五) 全區住戶、社區公共空間、物管辦公室、店舖等均設置弱電整合箱(須預留電信網路 業者之光纖、電信設備空間)及電力配電盤,且配置強電、弱電、給、排水等插座及 設備;有設置消防撒水管線之樓層,應採設置天花板遮蔽以利美觀。 (十六) 店鋪須依該環境用途及空間規劃空調位置並預留空調裝設空間,設置電源、冷媒管線 套管及排水管路等。 (十七) 依據「消防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設置消防設備, 如排煙窗以自動(電動)啟動。 (十八) 管道間施作型式應採逐層遮斷澆置混凝土並預留套管。 (十九) 各種管路穿過結構體、防火區劃及管道間時,應以防火材料緊密填塞。 (二十) 地下停車場之進氣風機及排氣風機,除設置定時啟動裝置外,應加裝一氧化碳偵測 器,超過設定濃度時,亦能強制啟動。 (二十一) 住宅各戶廁所排氣管、廚房排油煙管、燃氣預留套管均須設計至外牆並加魚眼罩或甲 方同意之形式,其配管路徑應妥善規劃及考慮適當美化遮蔽。 (二十二) 有關插座數量與裝設、導線線徑、安培容量、分路出線口及專用分路等應依「用戶用 電設備裝置規則」最新版規定規劃設計。 二、地下層機電設備需求 (一) 地下層除符合停車位需求數外,且應考慮機電設備、儲藏室等空間之需求,除停車 位,另應檢討設置停車管理空間、垃圾儲藏室、電梯及樓梯出入口、公共機電設備、 防空避難設備設置、停車管理等設施設備建置等空間需求。規劃設計需考量下列事 項: 1.地下層、車道出入口應設置停車場紅綠燈、柵欄機(含 E-TAG)、出車警示燈、對講 機、攝影機(含紅外線偵測器)監視車輛進出,並於車道轉彎處設置反射鏡。 2.停車場須施做行動通訊改善系統(4G 以上),並達無死角。 3.停車場預留對外臨停收費設備(如:車牌辨識、汽機車位計數顯示器、停車場出入 口滿車燈、繳費機、票卡機等)之電源、管路(含管套)及出線口(含蓋板)。 〔附件 12〕 -35 4.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示集合住宅電動車充電設施設置執行方式辦理,本工 程全部停車位皆應預留供電動車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設置電動車專 戶之電表、幹線、配電盤、配電箱。不含充電樁及電能管理系統 EMS,後續由停 管業者安裝),相關配置如下: (1) 汽車車位區以每 6 個車位至少設置 1 組配電箱為原則,每個汽車停車位以 7kW 充電設備估算,配電箱內設備全施作並依服務之停車位數設置分路無 熔絲開關(NFB)數量。 (2) 機車車位以 65m2 或 4 個柱位所圍區域至少設置 1 組配電箱為原則,每個 機車車位以 500W 估算該區域用電量,箱內僅設置總無熔絲開關(NFB)及匯 流排供後續使用。 (3) 廠商須提出充電設備用電量計算,設置電動車專戶之電表箱(含電表及附比 流器 CT)、配電盤、配電箱、幹線及線架(管路)。預留電能管理系統 EMS 及充電樁之空間,供後續甲方設置充電設備及收費系統使用。 5.地下停車場需設置彩色監視器以達人員視野監控無死角,至少應設置梯間、樓梯 出入口、廁所外、水箱、機房出入口、車道出入口、電梯廳等位置。 6.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求救按鈕及對講機。 7.地下室空間之規劃應提供良好之通風、採光的物理環境。 8.垃圾儲藏室應設機械進、排氣設備,排氣須排至 1 樓戶外,保持通風及防止臭味, 排水集中至筏基污水坑,再以污水泵抽至衛生下水道排放;並應設置門禁、感應 式照明燈、監視器(含紅外線偵測器)、洗槽(附指撥式龍頭)及垃圾冷藏設備電源。 (二) 地下層停車場出入口設出入口警示燈及廣播音響。 (三) 汽、機車停車層應於符合法規條件下設置機械強制通風。 (四) 地下室緊急發電機房、消防機房、台電配電室、電信機房等機房百葉窗需附防火閘板; 緊急發電機房應依相關法令檢討設置專用進氣、排氣管道,連通至地面層。 三、住戶層機電設備需求 (一) 客廳 1....

整合費用

結構與大地工程設計原則

5.1結構型式初步分析及設計準則 一、結構系統與構造型式 (一) 結構系統規劃原則 本案結構系統規劃之原則如下: 1.結構之耐震設計用途係數採用 I=1.0。 2.配合各棟建築之空間及機能需求進行規劃。 3.各房型空間位置應考量結構安全行為,避免將居室(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 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規劃於懸臂板上。 4.結構系統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7 節「結構系統」及表 1-3「結構 系統韌性容量」中表列之特殊抗彎矩構架或具特殊抗彎矩構架二元系統為原則。 5.結構系統應儘量避免採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表 1-1「立面不規則結構」 及表 1-2「平面不規則結構」表列平面或立面之不規則結構配置,如有平面或立面 之不規則配置,應依規定檢討相關設計。 6.結構系統應避免平面兩方向勁度差異過大,造成某一方向抗震力太弱,而增加額 外扭矩。 7.結構系統格局儘量方正,使垂直力及水平力傳力系統具連續性,並採直通樑為原 則,避免樑柱錯位搭接、樑跨度過大或過小、大小樑交接過多、斜樑及柱形過於 扁平或細長等。 8.1F 樓板不得採無樑版設計,中庭廣場不得降板。 9.地下室柱位設計避免與連續壁共構為原則。 10.應妥適規劃樓層高度,避免結構物基本振動週期與地盤週期過於接近,造成共振 效應。 11.結構系統規劃時應審慎考量,避免短樑或短柱效應;對於構架中具有未隔開之剛 性非結構牆時應檢核非結構牆破壞時,其旁之樑柱不得損壞。 12.基礎型式應提供足夠之支承力、抗浮力以及沉陷量等均須符合「建築物基礎構造 設計規範」規定。 13.結構系統如採用鋼筋混凝土設計時,在地上二層樓以下之結構體鋼筋主筋採用 SD490W 以上為原則,避免鋼筋過密施工品質不良。 14.結構系統如採用鋼筋混凝土設計時,建議樑柱接頭收頭鋼筋及柱主筋頂端收頭鋼 筋採用 T 頭鋼筋,提供較佳錨定性能及鋼筋施工性。 (二) 結構構造型式 本案建築構造以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出資人在考量工期及其他創意條 件下不排除採用鋼構造或預鑄式鋼筋混凝土構造之可能,而出資人亦可選擇採 用其他優於上述之結構系統,惟須滿足相關法規及耐震規範。 二、結構設計依據及適用標準 (一) 材料規格 本案建築物之結構體考量結構材料自重、強度、工程施工品質、施工性、耐久性及維 護保養等因素,選用妥適之材料,主要結構材料如下: 1.混凝土: (1) 結構體混凝土 28 天抗壓強度不得小於 fc=280kgf/cm² 〔附件 12〕 -68 (2) 礎底墊層混凝土 28 天抗壓強度不得小於 fc=140kgf/cm² (3) 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預力混凝土構件為 0.15 kg/m3,鋼筋混凝土為 0.15 kg/m3。 2.鋼筋 (1) 鋼筋須符合 CNS 560 A2006 之竹節鋼筋,並不得採用水淬鋼筋。 (2) 鋼筋規格需符合 CNS560-SD420W、SD490W、SD550W 及 SD280W 之要 求,CNS560-SD420 及 SD280 鋼筋亦可使用,惟鋼筋實測降伏強度不得超 過規定降伏強度 1200 kgf/cm²以上;實測極限抗拉強度與降伏強度之比值 不得小於 1.25。 (3) 附無輻射證明。 (4) #3 至少 SD280W 以上 #4 以上 至少 SD420W 以上 3.鋼構材料: (1) 型鋼及鋼材:參考「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第十三章「耐震 設計」選用適宜之鋼材規格。 (2) 焊材:焊接材料之選用應符合 CNS 標準。 (3) 螺栓、螺帽、墊圈及剪力釘:結構用螺栓、螺帽、墊圈及剪力釘等材料應 符合 CNS 標準。 4.模板 (1) 參考「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模板施工前應附結構計算書,送甲方審查核 准後再行施工。 (2) 使用系統模板者,應另提施工計畫,送甲方審查核准後,以系統模板設計、 施工。 (二) 結構基本要求 本工程之結構(含附屬結構),須具足夠之強度、韌性、基礎穩定性及施工性,配合建 築、機電設備空間及使用性能之需求,並能承受各種載重組合及地震力之作用,以符 合下列最新相關法令、規範及標準: 1.「建築技術規則」 2.「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3.「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 4.「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5.「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6.「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鋼結構 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 7.「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與解說」 8.「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規範」 9.「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10.「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 1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其它經甲方認可之國際通行規範及標準。 (三) 結構設計載重 結構物之設計須考慮各種可能發生之載重,包括靜載重、活載重、風力、地震力、土 壓力、水壓力及各種可能之施工載重、混凝土乾縮、潛變、溫度變化及基礎不均勻沉 陷等所生之作用力,並考慮各種載重組合作用下之最大應力進行結構設計。 〔附件 12〕 -69 1.靜載重:結構體、非結構體構件及固定附加物自重,裝修材料自重及屋頂設有植 栽、花園相關景觀規劃之覆土重等均應予以考量並按實計算。 2.活載重:1 樓室內至少採 500 kg/㎡,1 樓室外至少採 1,000kg/㎡,機電設備室載重 至少 1,000kg/㎡,台電配電室載重依台電新增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八條規定 設計,停車場不小於 600 kg/㎡,其餘不得小於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3.地震力:地震力分析時,應考量水平地震力、垂直地震力、工址放大係數及近斷層 效應。 4.風力:參考「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計算風力及相關設計。 5.溫度、乾縮應力:建物超過 60m 長,需考慮溫度及乾縮應力。 6.水壓力及上浮力:暴雨短期水位以長期觀測水位上升 3m 檢討計算,長期水位則以 地質鑽探報告之長期觀測結果計算。 7.結構規劃要求:至少應包括結構規劃說明、平面結構、豎向結構、基礎結構、開挖 擋土支撐等圖面。經過審核後,再進行細部設計。 三、結構分析設計注意事項 (一) 建築結構之模擬能適切反應結構體之實際行為,在質量分佈、幾何形狀、構材斷面性 質及土壤與基礎結構互制之模擬應力求準確,建構整體 3D 電腦分析模式及進行結構 分析、設計。 (二) 結構分析、設計,考慮各種可能載重組合之最大效應,其中地震力應包含水平地震力 與垂直地震力同時作用之載重組合狀況,並應依規範檢討「強柱弱樑」 、「極限層剪力 強度」、「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間隔」、「意外扭矩」、「動態扭矩」、「樑扭力設 計」、「樑柱接頭應力分析」、「一樓板剪力傳遞」…等耐震相關要求。 (三) 雙塔式(含)以上之建築物,應考量於連接樓層以上之結構同向及反向振動,對於該樓 層結構樓板剪力傳遞之影響。 (四) 結構整體之分析設計除須滿足上述之基本要求外,並應考量基礎差異沉陷引致結構 承受額外應力之情況。 (五) 建築物本體、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應考量風力效應,並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 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相關規定檢討。 四、結構圖說與文件要求 (一) 結構系統規劃圖說。 (二) 結構計算書。 (三) 結構設計圖說。 (四) 結構施工大樣圖 (五) 施工規範(各項品質取樣與試驗)。 (六) 專業技師之簽證。 (七) 提供程式分析輸入、輸出資料電子檔以供複核。 (八) 結構分析、設計軟體認證及版權証明。 五、結構設計成果查對表 〔附件 12〕 -70 符合 項次 說明 是 否 N/A 附註 (一) 主結構規劃 1 柱、樑、基礎及剪力牆等尺寸是否合理及符合規範、結構平 面是否依簡單、方正、對稱等原則配置 2 各柱、樑及剪力牆等編號上下樓層一致及豎向結構配置力量 傳遞是否連續 3 設計獨立、連續或筏式基礎是否合理及符合規範,基礎結構 配置是否合宜 (二) 副結構規劃 1 小樑尺寸是否合理及符合規範、配置是否合宜 2 樓版尺寸是否合理及符合規範、配置是否合宜 (三) 結構計算書 1 靜載重及活載重等設計荷重是否合理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 2 地震力樓層重量計算是否合理、屋頂水箱重量是否納入樓層 重量計算 3 水平、垂直地震力計算是否符合耐震設計規範之要求,水平 地震力豎項分配是否合理 4 層間變位及碰撞距離是否符合耐震設計規範之要求 5 鋼筋、混凝土材料強度是否合宜 6 靜載重、活載重、風力及水平、垂直地震力載重組合是否合 宜 7 柱設計主鋼筋量及圍束鋼筋是否合宜 8 大樑包含彎矩、扭力及剪力等設計鋼筋量是否合宜 9 小樑包含彎矩、扭力及剪力等設計鋼筋量是否合宜 10 樓版包含靜載重、活載重設計鋼筋量是否合宜 11 獨立、連續或筏式基礎設計是否合宜 12 地下室開挖擋土設計包含擋土設施、橫擋、水平支撐、中間 樁等設計形式、安全監測系統及結構分析是否合宜 (四) 結構圖說 1 RC 及鋼構造標準圖說是否合宜、鋼筋、混凝土材料強度及 規格是否明確註記及說明 2 結構平面圖說是否與建築圖相符合、柱、樑、基礎及剪力牆 等尺寸及編號是否遺漏或重複 3 獨立、連續或筏式基礎配筋圖說是否合宜 4 單向、雙向及懸臂樓版配筋圖說是否合宜 5 大樑主筋腰筋及箍筋等配筋圖說是否合宜 6 小樑主筋腰筋及箍筋等配筋圖說是否合宜 7 柱配筋比例是否偏高以致影響施工及配筋圖是否合宜 8 雜項配筋圖說是否合宜及遺漏 地下室開挖擋土圖說包含擋土設施、橫擋、水平支撐、中間 9 樁、安全監測系統及筏基防水措施等設計是否合宜 〔附件 12〕 -71 5.2開挖型式初步分析及設計準則 一、地質鑽探及大地工程分析: 出資人應依據「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及實際需要進行地 質鑽探及試驗,以作為之設計或施工之用,出資人並應自行聘請大地或土木技師依據設 計方案進行大地工程評估、分析及設計工作,以符合「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 定。 二、基礎設計: 1.基礎設計係為提供上部結構物荷重,而不使發生承載力不足及沉陷過大或不均勻 沉陷等現象。因此,在基礎形式之選擇,應就地層種類、地層之次序、區域性因 素、結構物機能(如結構物之剛度等)、經濟比較及施工技術、工期等因素詳加考量, 以選擇最適合本工址之結構基礎。基礎型式之選擇應考慮: (1) 承載力。 (2) 沉陷量。 (3) 水浮力。 (4) 土壤液化潛能評估及耐震設計。 2.承載力及沉陷量均應符合「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 3.在任何施工階段下,結構底版承受之水壓力應予控制,以保守方式假設地下水位 位置設計,僅考慮結構物及回填材料自重抵抗水浮力,擋土支撐與土壤間之摩擦 力不予考慮,於施工期間抗浮力之安全係數至少 1.03,完工後抗浮力之安全係數 至少為 1.07(參考「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 2.12 節基礎抗浮力之安全性」)。 4.土壤液化評估及耐震設計均應符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 三、開挖擋土分析: 本工程開挖擋土方式應依照「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辦理設計,配合內支撐或背拉 系統,作為擋土開挖之安全措施,並配合周邊鄰房設置監測系統。分析至少應考慮下列 事項: 1.側向土壓力平衡分析,安全係數≧1.2。 2.開挖面塑性隆起分析,安全係數≧1.2。 3.開挖面上舉力分析,安全係數≧1.2。 4.砂湧分析,安全係數≧1.5(滲流解析公式)、2.0(臨界水力坡降解析公式) 5.擋土支撐與內支撐或背拉系統之分析與設計。 6.開挖對鄰地之沈陷影響分析。 7.擋土支撐變形之容許撓曲率平時小於 1/360,地震時小於 1/270,容許最大側向位 移為開挖深度之 1/240(平時),1/180(地震時),擋土支撐變形導致鄰近建築物之地 表容許沉陷量不得大於 2.5cm,基礎傾斜率不得大於 1/500。 8.前第 1~3 項必要時開挖面下增加柱狀型或內扶壁地盤改良等地質改良工程,增加 安全係數。 5.3安全觀測系統設計準則 一、鄰房與公共設施保護 基礎開挖改變鄰近地層之應力分佈及...

分回特殊議題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14-主要建材設備規格需求表.pdf

Lux以下

7 影機(含 奇偶)、LILIN 地下停車空 4.具光學自動變焦10倍以上。 鏡頭、防 ( 利 凌 )、 間 5.內建紅外線LED或單顆矩陣式LED。 護 罩 及 AXIS( 安 迅 6.戶外攝影機或外殼,符合IP66以上。 支架) 士) 7.支援ONVIF(Profile S)協定。 8.提供型錄送審。 9.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攝像元素:1/2.8英吋以上非交錯掃描CMOS。 2.影像品質:於1920×1080解析度時最少能處理 30張/秒。 VIVOTEK( 晶 3.最低照度:彩色模式0.07 Lux以下,黑白模式 睿 ) 、 室內網

風險

Lux以下。 GEOVISION( 室內公共區

路紅外 8 4.具自動變焦3倍以上 奇偶)、LILIN 域、停車場 線攝影 5.支援 ONVIF(Profile S)協定。 ( 利 凌 )、 及戶外空間 機 6.內建紅外線 LED 或單顆矩陣式 LED。 AXIS( 安 迅 7.戶外攝影機或外殼,符合 IP66 以上。 士) 8.提供型錄送審。 9.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攝像元素:至少1/2.8英吋以上非交錯掃瞄 CMOS。 2.影像品質:於1920×1080解析度時最少能處理 30張/秒。 VIVOTEK( 晶 3.最低照度:彩色模式0.1 Lux以下,黑白模式 睿 ) 、 網路紅 0.01 Lux以下。 GEOVISION( 外線半 室內公共區 9 4.具micro SDHC記憶卡插槽,當攝影機斷線時可 奇偶)、LILIN 球型攝 域 以自動將影像錄存於記憶卡中。 ( 利 凌 )、 影機 5.支援亮度、對比、飽和、銳利度、迦瑪值等設 AXIS( 安 迅 定。 士) 6.具自動變焦3倍以上。 7.支援ONVIF(Profile S)協定。 8.內建紅外線LED 或單顆矩陣式LED。 18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9.提供型錄送審。 10.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系統採DDC或PLC控制系統架構。 2.系統軟體至少應包含微軟視窗作業系統,資料庫 管理,通訊控制,操作者介面,趨勢及歷史檔案, 時間及事件程式及共同能源管理。 3.即時作業系統應可提供多工作業,以提供多個即 時程式執行和使用程式發展。 4.資料庫管理功能即為整合基礎管理,在不損害既 有資料的原則下,允許對資料庫作增減。 5.具有系統碼分層安全管理及操作記錄。 6.使用者可在電腦上直接修改,並可增加資料庫資 Siemens 、 料點,監控畫面,警報上下限等。 中 央 監 7.警報及事件表可記錄發生時間、恢復時間、確認 Honeywell 、 中央監控 10 控系統 Schneider 、 室、管理櫃 時間。 GE、研華、台 檯 8.趨勢歷史資料,可定時儲存資料或某一點觸發儲 達電 存並於開放資料庫互連資料庫(ODBC)中儲存 資料,可動態指定。 9.系統需具WEB化。 10.可透過Internet,在Web Browser執行HMI功能。 且不經由第三方軟體遠端連結,即能進行後台 管理(例如設定規劃、圖形規劃) ,以及前台操 作、系統調整(例如監控操作,系統維護) 。 11.資料庫應具備擴充性,應至少支援 20,000個資 訊節點。 12.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64位元網路監控伺服主機。

  1. 網路監控伺服主機須具高效能64位元微處理 機。 ASUS、 中央監控 監 控 伺 11 服主機 ACER、HP、 室、管理櫃
  2. 內含網頁功能,可直接支援Web功能。讓使用者 捷元 檯 直接執行遠端監控。 1.標準RJ-45網路接頭,符合標準網路通訊協議。 2.支持TCP/IP,可以行動載具遠端網頁連線進行系 監 視 模 Siemens 、 統診斷無距離限制。 組、控制 Honeywell 、 3.內建看門狗,硬體有問題時自動重新啟動。 12 模 組 ( 中 4.援Web遠端設定及升級。 Schneider 、 室內 央 監 控 GE、研華、台 5.斷線時可獨立運作(Stand Along)。 系統) 達電 6.支持使用者操作權限設定。 7.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輸出接點:NC、NO二組獨立輸出。 緊 急 求 浴廁(含親 13 救按鈕 2.防塵防水IP55以上。 子、無障礙) 3.可內接指示燈功能。 1.桌上型或崁入式設計設計,可配合控制桌面,增 保 全 對 加管制室之整體性。 14 講 管 理 2.附話筒設計、免持話筒對講功能,可開啟社區各 管理櫃檯 總機 大門電鎖。 19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3.可監看公設攝影機及各大門訪客影像。 4.值機台具與大門口機、住戶對講通話功能及大門 解鎖功能。 5.具各大門門口機呼叫總機時,總機螢幕可顯示大 門的影像。 6.配合電腦主機可顯示住戶的盜警、緊急等警報點 並通知管理員。 7.8吋以上觸控螢幕。 8.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3.5吋以上液晶顯示螢幕。 彩 色 影 2.彩色攝影鏡頭。 視 門 禁 3.防水等級:IP55以上。 15 數 位 門 大門 4.支援Mifare感應卡開門。 口機 5.具與保全對講總機或住戶對講通話功能。 6.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防水等級:IP55以上(戶外)。 停車場、屋 緊 急 對 16 講機 2.免持聽筒,雙向對講功能。 頂、公共區 3.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域、哺乳室 1.具白光LED輔助光源,夜間不受光線不足影響。 影 視 對 2.免持聽筒單按鍵操作,雙向對講功能。 各住宅單元 17 講 門 口 3.彩色攝影鏡頭。 門口 子機 4.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可分別與管理員、公共大門之訪客對講。 彩 色 影 2.本機開鎖鍵可開啟公共大門之門鎖。 視 對 講 3.10吋以上觸控液晶彩色螢幕。 18 防 盜 兼 4.可監看社區攝影機。 各住戶單元 緊 急 求 5.可連接緊急求救、瓦斯偵測、磁簧等保全迴路。 救主機 6.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整體處理效能應可於滿載時達到防火牆工作處 CISCO(思 防 火 牆 理1Gbps效能及VPN 400 Mbps加解密效能。 科)、 (網際網 2.提供256,000個以上之Concurrent Sessions能力。 19 路 設 備 D-Link( 友 訊 中央監控室 3.內建2個10/100/1000Mbps自動偵測之乙太網路 科 技 ) 、 工程) 埠。 ZYXEL(合勤) 4.支援IPS功能,提供即時防護以防駭客入侵。 隱 藏 式 1.門之磁簧有效磁引得選用2.5公分~1.5公分。窗之 磁 簧 開 磁簧有效磁引得選用1.5公分~1公分。 20 關 ( 防 盜 2.選用之磁簧應能搭配門窗形式,有效達到磁性物 各住戶單元 保 全 系 體靠近開關時,使電路通電功能。 統) 瓦 斯 漏 應為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之產品。 21 氣 檢 知 廚房 器 1.資料庫規格: 主機設置管 (1)系統網路架構採開放式設計,允許將設備的刷 理櫃檯, 門 禁 系 卡資料傳送到其他系統應用。 22 統 門禁讀卡機 (2)系統資料庫具備援功能(Reaundancy)及資料 設置機房、 備份(Backup)功能. 垃圾儲藏 (3)系統資料庫應具備回存還原功能. 20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2.系統安全性: 室、電梯、 密碼保護功能與系統權限區分是讓系統管理人 公共區域門 員來規劃系統內各階層與各子系統的權限,人 員權限新增修改管理控制權為最高管理者及管 理權限,可再分配次管理者的系統。 3.系統硬體設備採階層式模組化設計,主控制器 的資料傳輸完全基於TCP/IP乙太網路採主動即 時傳輸(Real-Time)及多點傳輸技術,可同時對 多點傳送資料。 4.系統需具WEB化。 5.可管制人數及紀錄暫存6000筆以上。 6.門禁讀卡機規格 (1)支援Mifare感應卡。 (2)具開門逾時警報。 (3)防水等級:IP55以上(戶外)。 7.開門按鈕規格 (1)非接觸式紅外線感應。 (2)感應距離3公分以上。 (3)防水等級:IP55以上(戶外)。 8.不得為大陸廠牌及使用大陸廠牌晶片產品。 1.開門方式:至少具卡片/密碼/鑰匙。 Yale( 耶 魯 ) 、 2.密碼可設定6位數字以上。 三 合 一 Milre(美樂)、 各住戶單元 23 電子鎖 3.侵入警報提醒功能。 samsung( 三 門 4.觸控數字面板。 星) 5.關門手自動上鎖。 一、折臂式柵欄機: 1.採用微電腦控制技術,不需限位開關,在 檔桿舉升到垂直位置時或降到水平位置 時,系統自行檢測信號,並停止運轉。 2.具遇阻返回裝置,在擋桿下放過程中遇到 阻礙,系統立即轉為檔桿往上升。 3.應適合長期運轉。 停 車 場 4.在停電或故障時只需打開離合裝置,即可 停車場車輛 24 管 制 系 抬起柵欄;來電時合上離合器即可轉成電 出口及入口 統 動。 5.鋁合金檔桿,顏色為紅白相間並具反光。 二、 出車警示燈 1.當有車輛出車時,出車警示燈自動點亮閃 爍燈號、鳴聲警告過往人車。 2.不鏽鋼、防水構造。 三、 停車場號誌主機 1.偵測車輛進出,號誌自動變換管制。 (三)給排水系統 1.標稱管徑依實際設計需求及相關規定。 2.管稱口徑 2 吋以下者,使用不銹鋼材料閥體, 東光、富山、 1 閘閥 楔型整片閥門,非升桿式閥桿及手輪,軟焊套 金口 室內 接或螺紋接口。 21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3.管稱口徑 2-1/2 吋以上者,使用不銹鋼材料閥 體,楔型整片閥門,升桿式閥桿及手輪,法蘭 接口。 1.標稱管徑依實際設計需求及相關規定。 2.管稱口徑 2 吋以下者,使用不銹鋼料閥體,軟 東光、富山、 2 球塞閥 焊套接或螺紋接口。 室內 金口 3.管稱口徑 2-1/2 吋以上者,使用不銹鋼材料閥 體,法蘭接口。 1.每一水泵的入口必須裝置過濾器。 2.所有的過濾器篩籃必須容易拆卸,以便清潔。 Y 型過 3.不鏽鋼材質。 東光、富山、 3 室內 濾器
  3. 2 吋以下者螺紋接口,2-1/2 吋以上法蘭接 金口 口。 5.用於自來水系統採用不鏽鋼製。 1.管徑 2-1/2 吋以上者:不銹鋼閥體及閥盤, NBR 閥座、附不銹鋼洗桿及濾網,法蘭端 4 底閥 室內 口。 2.用於自來水系統採用不鏽鋼製。 1.管徑 2-1/2 吋以上者:不銹鋼閥體不銹鋼彈 雙瓣式 簧,二片式不銹鋼閥盤,可更換閥座及閥盤, 東光、富 5 室內 止回閥 壓夾式。 山、金口 2.符合 CNS 4000 G3092 固熔化處理。 進 排 氣 1.依自來水公司規定。 室內 6 閥 2.功能:自動排氣。 管徑 2-1/2 吋以上者: 1.每一水泵出水口應裝置中心軸引導雙門式無聲 止迴閥。 2.不銹鋼材料閥體,昇降型組合式,能經由中心軸 的引導而自由浮動,其移動藉流速來控制,不須 用滑脂或配重平衡的幫助。閥體上方設彈簧控 無聲逆 制裝置,能在管內流體回流前將閥盤送回閥座
  4. 室內 止閥 上,閥體設有旁通閥以排洩反衝水壓,以消除水 錘衝擊。法蘭接口。 管徑 2 吋以下者: 1.不銹鋼材料閥體。 2.採用螺紋接口。 3.符合CNS 4000 G3092固熔化處理。 4.工作壓力10Kgf/cm2以上。 1.不銹鋼製,如無外加過濾器時須附過濾器。 2.口徑 1-1/2 吋以下為直接驅動式。 3.口徑 2 吋以上為嚮導子閥驅動模式。 8 減壓閥 室內 4.工作壓力 10Kgf/cm2 以上。 5.經減壓後其一、二次側流量變動率須為 70%以 上。 水錘吸 1.應有防止水錘作用之功能。 9 收器 2.不銹鋼材質。 22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整合

吋以上本體應附原廠裝配之充氣嘴

1.定水位閥安裝於配水管線上,使用流力控制閥 門的開啟與關閉。 2.型式:為子母型水力操作式閥體,介由隔膜與 彈簧操作。 3.須有緩閉功能,以防止水錘效益。 4.連接子閥(浮球開關)傳訊而開啟與關閉。主閥 子母型 連接子閥(浮球開關)之管線裝置一關斷閥(閘閥 定水位 或球塞閥),必要時可由人工手動操作全開或 室內 10 閥 全關。 5.不銹鋼材料:符合 CNS 4000 G3092 固熔化處 理。 (1)口徑 2 吋以下採用牙口式,耐壓等級 10kgf/ ㎝²以上。 (2)口徑 2-1/2 吋以上採法蘭式,耐壓等級 10kgf/㎝²以上。 1.材質符合 SUS 304 以上標準。 2.冷、熱水管採 SUS 304 (明管): (1)2 吋以下採螺紋口接頭及配管採用符合 CNS6331 不銹鋼管,或採符合 CNS14645 或 SAS322 之雙壓著接頭及配管採用符合 CNS13392 不銹鋼管。 冷(給) (2)2-1/2 吋以上採 20S 不銹鋼管採氬氣焊接或機 水 械接頭方式銜接,需符合 CNS 6331 認證。 11 管、熱水 (3)採 PE 被覆:,冷水管厚度 0.8mm 以上。 室內 管、壓力 (4) 採發泡 PE 被覆:熱水管厚度 6mm 以上。 管 (5)採管狀型保溫被覆螺紋接接管。 (6)保溫須符合 JIS A9501 熱傳導係數須低於 0.065w/mk 以下。 3.壓力排水:20S 不銹鋼管。 4.不銹鋼管機械接頭須符合 SAS361 標準。 5. 需具有正字標記證書。 1.環氧樹脂塗裝鑄鐵管及另件外部膜厚 120μm 以 上。 12 鑄鐵管 2.接頭:不銹鋼壓環接頭,耐壓需達 5 BAR。 室內、室外 3.雨水排水須依據重力加速度檢附相關支撐及另 件採用之壓力檢討文件。 1.符合 CNS 1298 規定。 PVC 排 2.標稱管徑及厚度參照 CNS 1298 表 B 管之標 室內、管道 13 水管 準。 間 3.需具有正字標記證書。 1.泵浦外殼及葉輪為不銹鋼 304 材質。 2.轉軸為不銹鋼 304 材質。 川源、九如、 14 揚水泵 3.馬達需通過 CNS IE3 認證。 地下室 至盛 4.絕緣等級為 F 極。 5.須採用緩起動緩停止控制。 沉 水 式 1.泵浦外殼須採用不銹鋼 304 材質。 川源、九如、 15 雨水泵、 筏基 2.葉輪須採用不銹鋼 304 材質。 至盛 23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污水泵、 3.切刀型葉輪設計,泵葉輪附加硬度超高的鎢鋼 廢水泵 刀片,可切斷輸送液體內的異物。 4.驅動馬達須採用不銹鋼 304 材質。 5.馬達絕緣等級為 F 極且為乾式馬達。 6.每台須採用緩起動緩停止控制。 7.附著脫裝置以利維修。 1.泵浦外殼及葉輪為不銹鋼 304 材質 2.轉軸需為不銹鋼 304 材質 3.控制箱需為屋外型不銹鋼製箱體 陸 上 型 4.泵馬達變頻器設置數量需與馬達數量相同。 恆 壓 變 5.恆壓控制器之面板需具觸控增加鍵或減少鍵以 川源、九如、 16 頻 加 壓 屋頂 設定所需壓力 至盛 機組 6.變頻器採 PWM 控制 7.馬達 1HP 以上需通過 CNS IE3 認證。 8.馬達須採用變頻專用馬達 9.絕緣等級為 F 極 不鏽鋼 1.標稱口徑:2〞φ。 方型地 2.材質為金屬製(不銹鋼)。 17 板落水 浴廁、陽台 3.落水蓋板尺寸≧10×10cm。 頭 4.不得為中國廠牌。 不鏽鋼 1.標稱口徑:2〞φ。 槽型地 2.材質為金屬製(不銹鋼)。 18 板落水 陽台、浴廁 3.落水蓋板尺寸≧80×10cm。 頭 4.不得為中國廠牌。 1.標稱口徑:2〞φ。 按壓式 2.材質為金屬製(不銹鋼)。 19 防臭型 3.落水口具按壓封閉及開啟功能。 廚房 落水頭 4.不得為中國廠牌。 (四)消防系統 消 防 送 雙口式埋入型附標示牌。 1 1 樓室外 水口 1.箱(盤)體以2.0mm 厚全新鋼板焊製,字體為 消 防 栓 20cm以上,箱體厚度2.0mm以上。(室外採不 箱 及 火 2 銹鋼製烤漆1.5mm以上)。 室內 警 綜 合 2.消防凡而及另件採用砲金銅,1F 以上採嵌入 盤 式內部配備齊全。 1.ABC 類 10 磅型(應放置消防箱內或滅火器 乾 粉 滅 3 金屬放置盒) 。 室內 火器 2.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產品。 1.電壓、馬力、揚程、水量等諸元依實際需求及 相關規定。 陸 上 型 2.需檢附原廠有關規格、性能說明資料及出廠證 全 套 式 明。 川源、九如、 4 消 防 泵 消防泵室 3.50HP以上時應附補助水泵,1〞Φ以上口徑 至盛 組、撒水 40L/min 以上出水量,揚程與主泵同。 泵組 4.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24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1.陸上型消防採水泵組不包括壓力槽、補助水泵 及其相關設備,但另包括採水泵標示牌、採水 口之 ON/OFF 控制開關(附不銹鋼箱)等。 陸 上 型 2.電壓、馬力、揚程、水量依實際設計需求制 川源、九如、 5 消 防 採 訂。 消防泵室 至盛 水泵 3.需檢附原廠有關規格、性能說明資料及出廠證 明。 4.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1.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流 水 檢 6 2.國內製品須符合個別認可規定。 室內 知裝置 3.歐美製品須附進口證明,原廠規格、性能測驗 合格報告或認可證明文件並取得個別認可。 1.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消 防 用 可。 7 一 齊 開 2.國內製品須符合個別認可規定。 室內 放閥 3.歐美製品須附進口證明,原廠規格、性能測驗 合格報告或認可證明文件並取得個別認可。 1.原廠規格、性能測驗合格報告或認可證明文 件。 水 流 警 8 2.各層樓流水檢知裝置制水開關應設置於明顯處 室內 報器 並標明。 3.標稱管徑依實際設計需求及相關規定。 1.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感 知 撒 可。 9 停車場 水頭 2.原廠規格、性能測驗合格報告或認可證明文 件。 1.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10 撒水頭 2.原廠規格、性能測驗合格報告或認可證明文 室內 件。 3.採用崁入型或優美型(有天花板範圍)。 防 震 接 1.採不銹鋼防震接頭。 11 室內 頭 2.具耐壓耐蝕耐高溫及防震、伸縮等特性。 1.管材:鍍鋅鋼管,需符合CNS 4626或6445。 2.另件: 消 防 鋼 12 (1)2吋以下採車牙另件。 室內 管 (2)2 1/2吋以上採溝槽式機械接頭或焊接。 3.需具有正字標記證書。 1.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室內、公共區 13 緩降機 2.檢附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 域 3.附不銹鋼支架、固定器具,且其承受拉力應在 200KG以上。 1.管徑2吋以下者:青銅(砲金銅)閥體及閥件,非昇 東光、富山、 14 閘閥 桿式閥桿,內螺牙閥蓋,手輪操作,楔型整片閥 室內 金口 盤,螺紋式端口,耐壓等級10㎏f/㎝²以上。 25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2.管徑2½吋以上者:石墨鑄鐵閥體,閥蓋及閥盤, 昇桿式不銹鋼閥桿,手輪操作,楔型整片閥盤, 法蘭端口,耐壓等級10㎏f/㎝²以上。 1.管徑2吋以下者:青銅(砲金銅)閥體及閥件,擺動 式閥盤,適用於橫管或立管,螺紋式端口,耐壓 等級10㎏f/㎝²以上。 15 逆止閥 室內 2.管徑2 ½吋以上者:石墨鑄鐵閥體及閥件,適用 於橫管或立管,法蘭端口,耐壓等級10㎏f/㎝²以 上。 1.石墨鑄鐵材料閥體,逆止閥的閥門型式須採用全 流量(全開型)掀起式設計。 全流量 2.口徑2吋~6吋附有旁通閥門組,維修時可開啟旁 16 無聲逆 室內 通閥門使管路回流。 止閥 3.石墨鑄鐵系列-無聲逆止閥產品最高使用壓力須 達10kgf/cm2以上。 1.管徑2吋以下者:青銅(砲金銅)閥體,不銹鋼濾 Y 型過 網,採用螺紋式端口,耐壓等級10kgf/cm²以上。 東光、富山、 17 室內 濾器 2.管徑2½吋以上者:石墨鑄鐵閥體,不銹鋼濾網, 金口 法蘭端口,耐壓等級10kgf/cm²以上。 管徑2吋以上者:不銹鋼閥體及閥盤,NBR 閥座, 18 底閥 附 不銹 鋼洗 桿及 濾網 ,法 蘭端 口, 耐壓 等 級 室內 10kgf/cm²以上。 1.工法應包含本案各種管線(金屬管/塑膠管/電纜 線束/電纜線槽/金屬保溫管/匯流排槽/金屬風管 /金屬保溫風管/複雜管線)貫穿各種防火結構(混 防火阻 凝土樓版/混凝土牆/輕隔間牆),並分別取得內 各防火區劃 19 絕 政部之認可使用通知書。 處 2.阻火材料應通過 CNS 15814 之測試並取得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核認可書,防火等級為遮焰 級(B 種或稱 FRating)至少 1 小時。 消防排 1.馬達需符合 CNS 標準。 陽鼎、罡鼎、 20 煙、進 2.耐溫 1 小時 300 度並取得證明。 排煙管道 高鼎 風風機 3.須符合 CNS 7779-2 規定(消防排煙風機除外)。 安全門、 1.LED 型,AC/DC 兩用。 避 難 方 2.須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21 向 指 示 3.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室內 燈、出口 可。 標示燈 1.探測器須為同一品牌及共用底座。 2.每一型式的探測器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檢驗 合格證明。 R 型火警 3.定址探測器必須與火警受信總機同一廠牌,以確 22 探測器 室內 保系統穩定。 4.採LED燈,具有監視閃爍訊號。 5.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26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或廠商 緊 急 自 1.照明時間二小時以上,LED 型,可充電免加水 乾式蓄電池。 23 動 照 明 室內 燈 2.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1.廣播主機:AC/DC 兩用,DC 備用電源須能維 持一小時以上,附桌上式或壁面掛式麥克風, 可調式全級放大器,自動分區及全區呼叫群 廣播主機設 體,並具雙語功能(火警鈴鳴動後廣播),瓦數 置中央監控 依實際需求及相關規定。主機具短路遮斷保護 緊 急 廣 室, 24 功能。 播系統 揚聲器設置 2. 採嵌頂式或壁掛式。 室內、停車 3.配線需使用600V 級耐熱耐燃電線,並應符合 場、公共區域 消防署認證。 4.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1.本系統總機外箱為防止潮濕及灰塵。 2.顯示方式:須以中文字元及中文訊息之液晶顯 示器,具年、月、日、時、分之時鐘功能。 3.異常表示:操作面板具備系統故障及一般故障 不同燈號顯示 4.火警警報時具手動靜音功能:可停止警鈴等示 警裝置之鳴響。 5.可監視及記錄所有設備動作狀況及時間。 R型火警 6.通信方式須採用 RS-232或RS-485 國際標準通 25 受 信 總 中央監控室 信協定。 機 7.具有副機接續功能。 8.可由總機直接操作動作.斷線.故障及連動輸出, 亦可直接設定回路隔離或是系統隔離,模組化設 計,易於維修及擴充 9.受信總機可依現場需求設定預警功能模式,以 達最佳功能設定。 10.符合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或設備認 可。 (五)空調系統 1.須採用具中華民國節能標章證明之產品。 2.附原廠出廠證明。 3.室外機組 (1)冷暖型。 分 離 式 (2)外殼(含底部)採用鍍鋅鋼板並加防蝕處理。 冷氣(變 (3)採用高效率變頻驅動。 大金、日立、 住戶單元, 1 頻 式 空 4.室內機組 國際、三菱電 須依甲方參 調 系 統 (1)冷暖型 機、三菱重工 考廠牌選用 機組) (2)附可清洗式空氣濾網或外加式空氣濾網。 (3)室內機可使用液晶顯示遙控器進行設定。 (4)液晶顯示遙控器,至少應具溫度、風速、時間 等設定及顯示功能為原則。 5.具能源效率1級。 27 項 材料名 參考廠牌 規格 備註 次 稱...

風險

位元的 delta-sigma ADC 24bit 資料擷取 東京測震、NI

2.地震事件紀錄(觸發門檻可調、觸發前 30s 觸 PXI series 、 發後 90s) IMC 紀 錄 器 3.全時紀錄(每小時一個檔案、至少可以循環記錄 CRONOSflex 2 (一套) 14 天) 、 4.地震事件資料須於震後十分鐘內,自動上傳國家 GeoSIG GMS 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平台 plus、三聯科 技 (七)其他設備

  1. 容量:300L以上。 1 電冰箱
  2. 雙門以上。 物管辦公室
  3. 新1級能源效率。
  4. 容量:25L以上。 物管辦公室 2 微波爐
  5. 5段火力以上。
  6. 冰、溫、熱水均高溫煮後冷卻供應。 物管辦公室
  7. 全自動補水設計。 3 飲水機
  8. 內部漏水偵測,防乾燒設計。
  9. 熱水配置安全鎖。
  10. 會議音響系統採機架式配置,機架式會議系 社區集會空 統須具擴大機、混音器、電源時序控制、雙 間 頻無線麥克風主機等功能。手提式無線擴音 機為移動式活動使用。
  11. 會議音響 (1)喇叭 a.機架式之喇叭採 2 路壁掛式額定功率 100W 以上,靈敏度 90db 以上,依集會空 間設置 4 組以上。 b.手提式無線擴音機之喇叭,1 吋以上高 視 聽 設 4 音及 8 吋以上低音。 備 (2)麥克風、LINE 音源輸入。 (3)外接喇叭音源輸出。 (4)獨立音量調整。 (5)雙頻無線麥克風接收機可接收 4 組以上無 線麥克風。 (6)4 支以上手握式無線麥克風,具雙頻無線 功能,有效距離 20 公尺以上、電量不足提示 功能。 (7)手提式無線擴音機須具外接電源及內建 充電電池,待機 7 小時以上。 彩 色 投
  12. 投影機解析度: 3840*2160 以上,3500 流明以 社區集會空 影 機 及 上,100 吋投影距離 1.8 公尺以下。 間 5 投 影 布
  13. 100 吋電動投影布幕(4:3,具無線遙控布幕升 幕 降) 29
風險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15-更新前權利價值估價資料.pdf

委託實施契約

全文

委託實施契約

需求說明書-附件15-更新前權利價值估價資料(重點摘要) 本附件為更新前權利價值估價資料摘要,共 2 頁,含兩張摘要表: == 摘要表二:更新前各土地權利價值及比例(土地)== - 依「分宗編號」列出各宗土地的更新前各宗土地總價值(元)與權利價值比例(%)。 - 分宗編號涵蓋:A、B、C、D、E、F、G、H、J,以及次分宗 F-1~F-9、F-10~F-19、G-1~G-11。 - 地段:犁和段二小段、三興段二小段(部分 G 區為三興段二小段)。 - 更新前各宗土地總價值(元)總計 = 20,536,559,356 元(約 205.37 億元) - 權利價值比例(%)總計 = 100.0000% - 各分宗權利價值比例(節錄):A 約 0.4968%、B 約 46.08%(含 F-13 等多筆)、C 約 2.5234%、D 約 1.4418%、E 約 1.2597%、F 約 34.4943%、G 約 0.0105%、H 約 0.4768%、J 約 11.2303%(比例依掃描表節錄,最終以官方附件為準)。 == 摘要表一:更新前各土地權利價值及比例(建物 / 依所有權人)== - 依「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編號 1~56 列出更新前權利價值(元)與比例(%)。 - 合計 = 20,536,559,356 元,比例合計 100.0000%。 - 主要權利人(節錄,含公有): - 編號1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前權利價值 408,624,526 元(比例約 1.9897%) - 編號2 國防部 / 國立臺灣大學(軍方/公有) - 編號5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權利價值 3,061,198,975 元,比例約 14.9066%) - 編號51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編號52 國防部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其餘為個人與法人所有權人,合計 56 位權利人。 == 估價備標重點 == - 更新前權利價值總額約 205.4 億元(20,536,559,356 元)為本案更新前基準,估價師備標時「更新前各宗土地/各權利人權利價值」計算須與此附件一致。 - 公有土地(財政部國產署、臺北市政府、國防部等)占相當比例,屬公辦都更公有地處理重點。 - 權利人多達 56 位,整合與權利變換分算複雜度高。 註:本頁為附件15重點摘要,逐筆數字仍以原始「附件15」正式文件為準;本次已就總額20,536,559,356元與56位權利人結構進行核對。

整合分回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16-建築先期規劃成果報告.pdf

環境基地分析

計畫概述及方向

風險

基地基本資料

風險

基地周邊區域環境分析

風險

基地交通動線分析

風險

基地 現況 植栽概述

僅 期

風險

基地自然環境分析氣候與地質概要分析

風險

法令分析

開發可行性分析

供 規

風險

相關法規檢討總表

風險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可行性檢討

風險

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可行性檢討

參 劃

風險

建築相關法規可行性檢討

風險

保護樹木相關法規可行性檢討

風險

結論

先 考 內

風險

基地開發限制及容積分配評估

基地開發限制

築 3.2 容積分配之評估 .............................................................................................. 3-3

容積

初步規劃評估建議

開發效益統整

風險

規劃方案

設計規劃構想及發展定位之建議

風險

建築配置規劃設計構想

風險

空間設計原則

附件 目錄-1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畫報告書 表 目 錄 表 1-1 附近周邊相關計畫表 ................................................................................ 1-5 表 1-2 基地周邊重要道路 現況 尖峰時段服務水準分析表 ................................ 1-9 表 1-3 基地車道出入口設置位置優缺點分析表 .............................................. 1-11 表 1-4 基地植栽索引表 ...................................................................................... 1-12 表 1-5 基地周圍之地層 ...................................................................................... 1-17 容 表 1-6 基地周圍之地質構造 .............................................................................. 1-17 表 2-1 地號土地權屬表 ......................................................................................... 2-2 僅 期 表 2-2 法規檢討總表 ............................................................................................. 2-6 表 3-1 D 基地容積方案面積評估表 ..................................................................... 3-4 表 4-1 開發效益統整表 ....................................................................................... 4-14 供 規 表 5-1 一般房型戶數配比表 ................................................................................. 5-4 表 5-2 無障礙單元戶數配比表 ............................................................................. 5-4 表 5-3 D 基地面積表 ........................................................................................... 5-46 表 5-4 D 基地社會住宅面積表 ........................................................................... 5-47 參 劃 表 5-5 E 基地社宅棟面積表 ............................................................................... 5-48 表 5-6 E 基地委外經營棟面積表 ....................................................................... 5-49 先 築 考 內 建 目錄-2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畫報告書 圖 目 錄 圖 1-1 規劃需求示意圖 ........................................................................................ 1-1 圖 1-2 基地都市計畫示意圖 ................................................................................ 1-2 圖 1-3 基地及周邊環境 現況 照片索引圖 ............................................................ 1-3 圖 1-4 區域特性示意圖 ........................................................................................ 1-3 圖 1-5 基地周邊公共設施分布示意圖 ................................................................ 1-4 容 圖 1-6 交通動線示意圖 ........................................................................................ 1-7 圖 1-7 環境交通示意圖 ........................................................................................ 1-8 僅 期 圖 1-8 基地周邊建物及公共設施車道出入口示意圖 ...................................... 1-10 圖 1-9 施工車輛進場動線示意圖 ...................................................................... 1-11 圖 1-10 施工車輛離場動線示意圖 .................................................................... 1-11 供 規 圖 1-11 樹木位置分布圖 .................................................................................... 1-12 圖 1-12 區域地質圖 ............................................................................................ 1-18 圖 1-13 鄰近本案之鑽孔地質柱狀圖 ................................................................ 1-18 圖 1-14 土壤液化示意圖 .................................................................................... 1-18 參 劃 圖 2-1 土地權屬示意圖 ........................................................................................ 2-2 圖 2-2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開放空間示意圖 .. 2-11 圖 4-1 D 基地–初步規劃位置示意圖 ................................................................ 4-1 先 考 內 圖 4-2 D 基地–地上一層空間組織關係示意圖................................................. 4-2 圖 4-3 D 基地–地上一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2 築 圖 4-4 D 基地–住宅標準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3 圖 4-5 D 基地–地下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4 圖 4-6 E 基地–初步規劃位置示意圖................................................................. 4-5 建 圖 4-7 E 基地–地上一層空間組織關係示意圖................................................. 4-6 圖 4-8 E 基地–地上一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6 圖 4-9 社宅標準層及生醫科技辦公空間標準層配置示意圖 ............................ 4-7 圖 4-10 E 基地–社宅標準層及住宅單元標準層配置示意圖........................... 4-8 圖 4-11 E 基地–地下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9 圖 4-12 方案一–全區配置示意圖 .................................................................... 4-10 圖 4-13 方案二–全區配置示意圖 .................................................................... 4-10 圖 4-14 都市防災示意圖 .................................................................................... 4-11 圖 4-15 全區開放空間規劃示意圖 .................................................................... 4-13 目錄-3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畫報告書 圖 4-16 街角廣場空間示意圖 ............................................................................ 4-13 圖 4-17 鄰里廣場空間示意圖 ............................................................................ 4-13 圖 5-1 全區配置圖.............................................................................................. 5-11 圖 5-2 D 基地–地面層平面圖........................................................................... 5-12 圖 5-3 D 基地–地上二層平面圖.............................................

容積分回

3.3 0.95

1.17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否 否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建 T32 T33 T34 榕樹 榕樹 榕樹 0.2 0.63 5 5 0.65

風險

4.5 0.88

4.65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否 否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35 榕樹 0.13 4.2 0.53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36 榕樹 0.17 4.5 0.7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37 樟樹 0.48 12 1.74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38 榕樹 0.74 5 3.15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39 榕樹 0.83 7 3.68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是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40 樟樹 0.28 6 0.86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1-13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T41 樟樹 0.37 13 1.06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42 樟樹 0.44 13 1.39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43 構樹 0.11 6 0.37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T44 構樹 0.2 5 0.7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T45 桑椹 0.1 5 0.33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移植存活率低建議移除 T46 孟加拉榕 0.1 3 0.3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47 孟加拉榕 0.26 6.5 1.08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48 T49 孟加拉榕 桑椹

風險

7 0.65

風險

3.3 0.21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否 容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僅 期 開挖範圍外, T50 棕櫚 0.21 6.5 0.66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接近開挖範圍 T51 榕樹 1.55 4.5 5.03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是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52 榕樹 0.61 6 1.83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供 規 T53 龍柏 0.12 2.5 0.38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54 榕樹 0.47 6.5 1.33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55 榕樹 0.29 7 0.94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參 劃 T56 榕樹 0.36 5 1.12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57 龍柏 0.1 4 0.35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58 榕樹 0.38 5.5 1.18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59 榕樹 0.46 7 1.3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先 考 內 T60 榕樹 0.18 5.5 0.63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61 桑椹 0.06 4 0.19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移植存活率低建議移除 築 T62 T63 T64 榕樹 樟樹 樟樹 0.38 0.24 0.15 5 8 7 1.52 0.78 0.49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否 否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建 T65 T66 T67 樟樹 樟樹 欒樹 0.28 0.45 0.23 9 10 9 0.9 1.39 0.74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否 否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68 欒樹 0.31 9 0.91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69 欒樹 0.3 9 0.89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70 樟樹 0.68 12 1.98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71 樟樹 0.64 15 1.79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72 欒樹 0.28 8 0.88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73 芒果 0.57 8 1.61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74 欒樹 0.24 8 0.88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1-14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T75 欒樹 0.26 8 0.79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76 構樹 0.12 5 0.35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77 孟加拉榕 0.36 10 0.95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78 榕樹 3.2 13 9.38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79 構樹 0.2 7 0.66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否 開挖範圍內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T80 樟樹 0.84 13 2.39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是 開挖範圍內 現地移植或移植它地 T81 構樹 0.18 8 0.58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T82 T83 構樹 構樹 0.23 0.27 9 8 0.92 0.88 枝葉茂密,枝幹交纏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否 容 開挖範圍內 開挖範圍內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僅 期 T84 構樹 0.13 7 0.45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內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T85 構樹 0.16 4 0.48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T86 肉豆蔻 0.29 7 0.91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87 榕樹 0.6 8 1.82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供 規 T88 肉豆蔻 0.35 8 1.16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89 榕樹 0.4 7 1.25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90 構樹 0.22 8 1.32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參 劃 T91 血桐 0.29 7 0.85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T92 肉豆蔻 0.17 7 0.61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93 肉豆蔻 0.2 7 0.61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94 血桐 0.52 7 1.62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先驅樹種,建議移除 先 考 內 T95 榕樹 0.12 5 0.61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T96 芒果 0.3 5 0.92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築 T97 T98 T99 芒果 芒果 芒果 0.37 0.39 9 7 1.15 1.15

風險

4.5 0.52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否 否 開挖範圍外 開挖範圍外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原地保留 原地保留 建 T100 T101 樟樹 樟樹 0.43 0.29 6 11 1.27 0.83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枝葉茂密生長良好 否 否 開挖範圍外 開挖範圍外 原地保留 原地保留 二. 植栽調查結論: 1.本基地內既有喬木桃斑鳩菊 1 株、柳樹 2 株、小麻黃 1 株、榕樹 36 株、黃葛 樹 3 株、楓香 2 株、樟樹 16 株、桉樹 1 株、孟加拉榕 4 株、棕櫚 1 株、龍柏 2 株、欒樹 6 株、血桐 2 株、構樹 12 株、桑椹 3 株、芒果 5 株、肉豆蔻 4 株,共 計 101 株。 2.經查「臺北市政府受保護樹木資訊平台」本案範圍內無已列管之珍貴樹木, 但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有三棵樹木已達受保護 1-15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樹木之標準,需與文化局確認其列管,並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 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辦理樹木保留或移植等相關工作。 3.本樹木調查總表內的開挖範圍為先期規畫之假設方案,後續設計單位若重新 調整開挖範圍,則開挖範圍內之樹木則需進行移植,建議開挖範圍外五米內之 樹木一併納入移植對象。 4.依照「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臺北市樹木申請移植及移除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提送「樹木移植計畫」以及「樹木移除計畫」至相關單位,並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簽報核准移除: (1) 先驅樹種(例如:構樹、血桐、白匏子等) 容。 (2) 移植成活率低(例如:大葉桉、木麻黃、樹木緊鄰建物或結構物、樹木根 系下方有管線,致根球無法形成或挖掘根球將毀損管線等) 。 僅 期 (3) 生長狀況不佳,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例如:樹體有樹洞影響結構安全、 樹木罹患嚴重病蟲害不易救治或生長勢衰弱難以恢復等狀況) 。 (4) 非前三款之情形,經樹木安全評估之結果需移除。 5.設計單位提送「樹木移除計畫」時,需委託具有園藝、森林、景觀等專業背景 供 規 之單位或人員以目視及使用簡易工具(如捲尺、木槌及鋼棒等) ,對每株樹木外 觀進行樹木安全評估,必要時得以儀器檢測,並將評估結果製成臺北市樹木安 全評估表及擬訂樹木移除計畫書,請詳閱「臺北市樹木申請移植及移除作業要 參 劃 點」相關規定。 6.達受保護樹木規範之樹木,需發文至臺北市文化局進行確認並列管,依照臺 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關於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如下: (1) 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 先 考 內 (2) 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 (3) 樹齡五十年以上。 (4) 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 築 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前項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指離地一.三 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建 7.經景觀技師評估,樹木編號 T29、T34、T38 樹胸圍達受保護樹木標準,但胸 高直徑未達標準,可能是測量誤差,樹木編號 T78 測量方式有誤,應測量主幹, 而非連同鬚根一起測量,以上樹木需再釐清。 1.6 基地自然環境分析氣候與地質概要分析 一. 環境氣候: 基地座落於台北盆地東南隅,受地形及季風等因素影響,與臺北地區各地 之氣候仍有一些差異,本區屬溫暖濕潤型的副熱帶季風氣候,夏季炎熱高溫多 雨,主要降雨型態為梅雨、對流性雷雨及颱風帶來的豪雨,冬季較為濕冷,但氣 溫適中不至於太低。又因受東北季風的濕氣影響,冬季並不乾旱而多綿綿細雨, 此外,本區降水量大於蒸發散量,就水平衡而言屬於剩水區,土壤常飽含水分。 1-16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二. 地質概要:

  1. 地質鑽探作業 參考中央地質調查所地質資料整合查詢系統,將本計畫基地位置標示於中 央地調所五萬分之一地質圖(台北圖幅),以了解基地周圍之地質狀況。由圖 1- 12 區域地質圖顯示,本基地位於沖積層,鄰近主要係全新世至中新式地層組成 (如表 1-5 示)。 表 1-5 基地周圍之地層 序號 1 2 地層名稱 沖積層 階地沖積層 地質年代 全新世 全新世 容 主要組成 礫石、砂與黏土 礫石、砂與黏土 僅 期 3 桂竹林層-大埔層 中新世 泥質砂岩、白砂岩 4 木山層 中新世 砂頁岩互層、含煤層 5 大寮層 中新世 塊狀砂岩及頁岩 6 石底層 中新世 砂頁岩互層、含煤層 供 規 7 南港層 中新世 砂岩、粉砂岩及頁岩 8 南莊層 中新世 砂岩及頁岩互層、含煤層
  2. 基地鄰近地質構造 參 劃 由區域地質圖所示,本基地鄰近之地質構造包含臺北斷層、崙頭斷層與新 店斷層,其皆位於本基地東側至東南隅,各地質構造彙整於表 1-6。 表 1-6 基地周圍之地質構造 先 考 內 序號 名稱 屬性 概述 活動斷層 與基地最近距離 1 崙頭斷層 斷層 逆斷層 非活動斷層 約 2 公里 2 臺北斷層 斷層 逆斷層 非活動斷層 約 3 公里 築 3 新店斷層 斷層 逆斷層 非活動斷層 且本案基地位於臺北市信安街 67 巷,利用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查詢鄰近本 約 7 公里 建 案之鑽孔地質柱狀圖,如圖 1-13 所示。估計基地內之回填土層分佈於現地表下 0~2.05 公尺之間,平均厚度約為 1.88 公尺,地表下 2~3.2 公尺範圍主要為棕 黃色黏土層所組成 SPT-N 值 2~6,平均值 3.8,屬軟弱之黏土層。而灰色黏土層 出現現地表下 3.2~32.2 公尺,SPT-N 值 2~20,平均值 2.9,屬軟弱之黏土層。 灰色黏土粉土層則出現現地表下 32 公尺以下。 並利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的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查詢本案基地之土 壤液化情形,本案基地多屬於土壤液化低潛勢區,有部分屬於土壤液化中潛勢 區,查詢結果如圖 1-14 所示。 1-17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容 僅 期 圖 1-12 區域地質圖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圖 1-13 鄰近本案之鑽孔地質柱狀圖(資料來源: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 建 圖 1-14 土壤液化示意圖 1-18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三. 小結 規劃方案能依據當地微氣候特性,提出適切之建築座向及遮陽手法,且本 基地範圍為屬於軟弱土層,在地震時該土層對於基礎之承載力較差,規劃設計 基礎需配置適當的加強措施避免產生承載力及差異沉陷問題(詳第三章節) 。 容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1-19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第二章 法令分析 2.1 開發可行性分析 一. 基地基本資料
  3. 基地位置:鄰近臺北市信義區信安街 67 巷。
  4. 基地範圍: 容 (1) D 基地: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 507-13 地號及犁和段二小段 1、7- 2、7-3、7-10、7-11、7-12、7-13、7-14、8、8-1、8-3、11、11-1、11-2、 12、12-2、12-3、12-5、12-6、12-7、14-3、122、123、123-2、123-3、123- 僅 期 7、160、162 等 28 筆地號,共 29 筆地號。 (2) E 基地: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4、1-5、7、7-6、7-8、12-10 等 6 筆地號及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507-2、507-6、507-7、507-8、507- 10、521-31 等 8 筆地號,共 14 筆地號。 供 規 (3) 道路用地: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3、7-1、7-4、7-5、7-7、 7-9、8-2、11-3、11-4、11-5、12-9、12-14、14-1、14-4、14-5、110、122- 1、123-4、123-5、123-6、123-8、160-1、162-1、172 地號,及三興段二小 段 507-15、507-17、507-18、507-19、521-32 地號,共 30 筆地號。 參 劃
  5. 基地面積:20,325 ㎡ (1) D 基地:12,001 ㎡ (2) E 基地:8,324 ㎡ 先 考 內 (3) 道路用地:2,455 ㎡
  6. 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特)、道路用地。 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住宅區之使用組別,另為兼 築 顧生物科技創育及醫療技術研發,增列第 54 組第(六)項西藥製造業、第(七) 項中藥製造業、第(八)項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及其他與生物科技和醫療技術相 關並經本府核准之使用,允許作為「生醫科技研發中心」使用。 建
  7. 使用強度: (1) 建蔽率:50%。 (2) 法定基準容積率:350%。 因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第八項之規定: 有關基地南側三興段二小段 521-2 地號、犁和段二小段 160 地號及 14-4 地號等三筆私有土地劃設為道路用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若同意將道路用地捐 贈登記為臺北市所有,其位於住三(特)土地得一併提高為 350﹪;惟若土地所 有權人要求本府採「徵收」方式,同筆土地規劃為住三(特)部分應維持原住三 容積率。本案本案 521-31 地號為私有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將道路用 地以捐贈登記方式為臺北市所有,故其面積 95 ㎡維持原住三容積率 225%。 2-1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二. 基地產權: 容 僅 期 供 規 圖 2-1 土地權屬示意圖 參 劃 表 2-1 地號土地權屬表 基地位置 地段 地號 面積(㎡) 所有權人/管理者 先 考 內 三興段 507-13 155.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二小段 1 24.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築 7-2 7-3 7-10 398.00 45.00 74.00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股份有限公司 建 D基地 犁和段 二小段 7-11 7-12 7-13 7-14 45.00 82.00 46.00 2.00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8 945.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1 206.00 ○○○○○○股份有限公司 8-3 73.00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1 1,399.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1 40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2 149.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2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12 2,13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2 163.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3 2,897.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5 12.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6 35.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7 50.00 ○○○○○○股份有限公司 14-3 366.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2 10.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3 123-2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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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僅 期 123-3 3.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3-7 16.50 ○○○○○○股份有限公司 160 120.00 ○○○○○○股份有限公司 162 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供 規 合計 12,001.00 - 1-4 49.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5 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犁和段 7 1,092.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參 劃 二小段 7-6 2.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7-8 13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10 85.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507 856.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先 考 內 E基地 507-1 190.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507-2 3,043.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築 三興段 二小段 507-6 507-7 507-8 2,418.00 331.00 30.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建 合計 507-10 521-31 1-1 1.00 95.00 8,324.00 4.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團法人○○○○○○ -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3 12.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7-1 24.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犁和段 道路用地 7-4 52.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二小段 7-5 166.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7-7 693.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7-9 40.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3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8-2 124.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3 19.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4 37.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5 4.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9 335.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14 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4-1 2.00 中華民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14-4 3.00 中華民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14-5 8.00 容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陳○玉、袁○雄、袁○祥、袁○ 僅 期 駿、陳○郎、陳○丁、陳○月、 110 4.00 陳○娥、陳○嬌、袁○祥、袁○ 勤、袁○雄、陳○玉、陳○齡、 林○○春、陳○宏 供 規 122-1 48.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3-4 89.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3-5 13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3-6 2.5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參 劃 123-8 6.5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60-1 72.00 ○○○○○○股份有限公司 162-1 41.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72 楊○寬、楊○萬、楊○章、楊○ 先 考 內 慶、楊○儒、楊○本、楊○悅、 楊○興、楊○惠、楊○玲、楊○ 築 1.00 潔、張○弘、楊○旺、楊○德、 楊○源、楊○、楊○男、楊○ 真、黃○雯、楊○鈨、楊○韻、 建 楊○雄、周○元、周○宗、周○ ○琴、楊○堅、楊○範、楊○ 貴、楊○萍、楊○亮、楊○正、 楊○傑、楊○莉、楊○凱、楊○ 智、楊○翔、曾○盛 507-15 42.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507-17 10.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三興段 507-18 13.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二小段 507-19 266.00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521-32 205.00 財團法人○○○○○○ 合計 2,455.00 - 2-4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三. 基地地界檢討 1. 建築線: (1) D 基地:基地北側面臨 20M 信安街 67 巷,南側 10M 信安街 103 巷,東 側 12M 吳興街 156 巷 65 弄,鄰計畫道路,應可申請建築線。 (2) E 基地:基地北側面臨 20M 信安街 67 巷,南側 10M 信安街 103 巷,東 側 10M 吳興街 220 巷,西側 12M 吳興街 156 巷 65 弄,鄰計畫道路,應可申 請建築線。 2.地界線: 容 (1) 鄰房侵界:基地初步現勘無鄰房侵佔問題,後續仍需辦理鑑界釐清確認。 (2) 土地鑑界:應辦理土地鑑界,釐清確認基地地界位置。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2-5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2.2 相關法規檢討總表 表 2-2 法規檢討總表 法規名稱 說明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法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廠』用地細部計畫案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容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本案開發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 可審議規則 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 尺,需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 僅 期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可審議案審查檢核表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供 規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參 劃 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建築法 建築法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案目前評估 建築物高度達50M、開挖深度達12M 以上,需依相關規定提送結構外審。 先 考 內 建築技術規則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案目前評估 建築物高度達50M,需依高層建築物 檢討相關法規。 築 保護樹木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已有三棵樹木達保護樹木之標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 準,需發文與文化局確認其列管, 建 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交 通 影 響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並依相關規定提送保護計畫或移植 與復育計畫。 本案屬於第二類建築物,經評估其 評估 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三百六十 個,樓地板面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 公尺。需依相關規定提送建築物交 通影響評估報告。 消防法 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6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消防法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消防法施行細則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電信電氣 電信類-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輸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 裝置規則 電氣類-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置技術規範 其他 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 需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 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容 請之獎勵容積,取得相對應之綠建 築證書。 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 需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 僅 期 作業要點 請之獎勵容積,取得相對應之智慧 建築標章。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供 規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建築物高度於一百二十公尺以上 及範圍認定標準 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住居空間通用化標章標準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參 劃 耐震標章 耐震標章分兩階段執行。 一、耐震設計標章(設計階段): 應依「耐震建築標章契約書」相關 規定辦理申請。 先 考 內 二、耐震標章(施工階段):施工 階段由查證機構委查證小組實施查 證。 築 五大管線審查 包含電氣電力、弱電(電信)、消 防、給排水(污水)等依相關管線 主管機關審查要點辦理設備審查。 建 2-7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2.3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可行性檢討 一. 都市計畫相關法令 (一). 都市計畫法 (二). 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 (三).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細部計畫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四).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五).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六).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審查檢核表 二. 都市計畫法令相關條文重點摘要: 容 僅 期 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09901016500 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 年4 月8 日 條文規定 捌、其他 供 規 有關基地南側三興段二小段521-2地號、犁和段二小段160地號及14-4地號等三筆私有土地 劃設為道路用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若同意將道路用地捐贈登記為臺北市所有,其位於住三 (特)土地得一併提高為350﹪;惟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本府採「徵收」方式,同筆土地規劃 參 劃 為住三(特)部分應維持原住三容積率。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細部計畫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09413468300 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 年6 月24 日 先 考 內 條文規定 二、建築物管制 (一)量體 築 為維護本地區之都市空間尺度紋理,避免重複單調量體設計為原則,其立面分割應考量地 區環境街區尺度適當設計,天際線應配合整體韻律設計以創造多樣性街道景觀。 (二)造型 建 1.建築物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配合周邊建築物景觀予以美化設計,以營造地區特色及優美 天際線。 2.建築物頂層部分所附設之水塔、空調、視訊、通信、機械等屋頂突出物,應自簷口或女 兒牆退縮設置,並配合建築物造型予以美化處理,於人行視角範圍內,以不外露或經配合建 築物整體設計為原則。 (三)圍牆 考量住宅區私密要求,兼顧周遭山坡地優美景緻,本建築基地設置圍牆應以灌木綠籬方式處 理為原則;若以欄杆設置者,圍牆應自建築線或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向內後退 50公分設置,高度在2公尺以下,基座不得高於45公分,且圍牆透空率應在70﹪以上,並於 圍牆外側植栽灌木綠美化。 2-8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四)建築物色彩及材質 本地區建築物外牆顏色及材質之使用應符合左列原則: 1.為塑造本地區特殊風貌,本地區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與鄰近建築物協調配合,以中、 高明度及中、低彩度之色彩為原則;外牆材質應考量抗污且易於維護、清洗,並不得使用 高反射性材料。 2.建築物外牆顏色應以暖色系為主要色彩並與其他輔佐色彩相配合為原則,不以單一顏色 為建築物整體色彩為原則。 3.本地區建築物開口部不得採用反光玻璃,如採用黑色或褐色玻璃,其總面積不得超過建 築物可視總面積20﹪。 三、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系統 容 僅 期 (一)為塑造本計畫區整體都市景觀及安全、便利、舒適都市生活環境,本計畫區劃設之公 園、帶狀式開放空間等及指定街廓建築基地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採無障礙之環境設計 處理,其形狀、位置及規模如附圖所示。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內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系統,其性質規模及設置標 供 規 準須依左列各項規定辦理,上項公共開放空間,得計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1.第三種住宅區: (1)住宅區內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部份,應自鄰接道路境界線起留設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 於5公尺,住宅區臨接該道路部份得計入前院、側院或後院,且該人行道應植栽喬木以綠化, 參 劃 其綠覆率所佔面積不得小於20%,植穴位置間距以4至8公尺為原則,樹冠底離地淨高2公尺以 上。 (2)住宅區面臨10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道路部份,除已指定留設5公尺人行步道者外,應自 鄰接道路境界線起留設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住宅區臨接該道路部份得計入前院、 先 考 內 側院或後院。 2.公園用地: (1)計畫範圍內之公園用地,皆應自鄰接道路境界線起退縮留設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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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分配之評估

一. 面積使用需求評估: 依第一章節規劃需求所述,規劃之社會住宅至少為 350 戶,且委外經營之建物, 低樓層作為辦公服務空間使用,單層面積約 450 坪,需求面積約 1,800 坪;其餘樓層 作住宅單元使用,整棟總面積約 4,600 坪。本團隊以此需求為基準評估其最低容積需 申請之獎勵值,面積評估概述如下: 容 (1).依「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細部計畫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為法源檢討之面積試算,若要達成前述需求,將 E 基地分為兩棟,E-1 棟為 僅 期 社會住宅,建築規模為地下三層、地上十六層,規劃戶數約為 359 戶。E-2 棟為辦公空間及住宅單元為規畫機能配置,建築規模為地下三層、地上十四 層。其需申請之最低獎勵值,約為 21.5%。而 D 基地以同等獎勵值為容積申 請原則,其社會住宅棟建築規模約為地下四層、地上十六層,一般住宅棟建 供 規 築規模約為地下四層、地上十七層。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3-3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容 僅 期 表3-1 需求方案獎勵申請評估表 供 規 參 劃 考 內 先 築 建 3-4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第四章 初步規劃評估建議

容積

整體規劃構想

依據前述進行初步規劃,評估其可行性,如下: 一. 建築配置初步規劃之評估 (1).D 基地-地上一層初步平面規劃: 容 本團隊依「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為法 源依據,將其規定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和人行步道留設後,將住宅量體分幢設 置,每棟留設適當距離並規劃為開放空間,增加基地人群流動性,並將不適 僅 期 合規劃建築量體之畸零面積規劃為綠化開放空間,剩餘之面積為建議建置住 宅量體位置(詳圖 4-1)。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圖4-1 D基地–初步規劃位置示意圖 探討地上一層空間組織關係(詳圖 4-1),於北側留設大型廣場式開放空 間,提供安全舒適的人行空間和休憩場所,並可提供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避 難場所之功能。且串聯基地內綠帶,維持開放空間品質。 建築量體採用多棟為單一出入口的配置方式,提升住宅管理效率。公共 設施配置於地上一層,包含服務大廳、健身房、閱讀室等,增加居民互動之 可能性,增加社區活力。 沿街設置商業服務空間,並利用帶狀式開放空間或廣場式開空間,讓人 群活動延續至商店。 4-1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容 僅 期 供 規 圖4-2 D基地–地上一層空間組織關係示意圖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圖4-3 D基地–地上一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2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為增進之後商業空間出租效益,將店鋪縮小,並沿著基地人行廊帶配置, 且以適當景觀造景點綴,打造獨特性小型商圈。且考量到使用效率性和住宅 居室之採光面積,將單棟量體服務空間配置於中間位置,提升經濟性。(詳圖 4-3)。 (2).D 基地-住宅標準層初步平面規劃: 標準層採單元性的住宅配置方式,建議建物每棟之距離大於 6M,使各居 室通風採光良好,避免火災發生時因棟距不足不利救災,保障各住戶的隱私 性及安全性。 容 並將電梯、樓梯等服務性空間規劃於單棟量體建物之中間位置,提升空 間使用效率,避免過長的走廊門廳空間,也能增加各居室採光視野面積。利 僅 期 用本案基地位置之優勢,期望每戶能眺望臺北 101 大樓或附近之郊山,使視 野最大化(詳圖 4-4)。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圖4-4 D基地–住宅標準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3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3).D 基地-地下層初步平面規劃: 採最大開挖率規劃地下層(依法令檢討,本案最高開挖率約為 70%),並 建議柱距配置以停車位為基準,增加停車效率。 容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圖4-5 D基地–地下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築 考 內 建 4-4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4).E 基地-地上一層初步平面規劃: 依規劃需求,本基地需配置生醫服務空間及社會住宅,建議將不同機能 空間分棟配置,因東側靠近臺北醫學大學,故將生醫服務空間配置靠近東側, 順應都市紋理,以達成產業的延續性。 並以「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為法源依 據,將其規定之人行步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等留設後,將兩幢建築量體中間 留設適當距離並規劃為開放空間,增加基地人群流動性,並將不適合規劃建 築量體之畸零面積規劃為綠化開放空間,剩餘之面積為建議建置建築量體位 置(詳圖 4-6)。 容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圖4-6 E基地–初步規劃位置示意圖 建 探討地上一層空間組織關係(詳圖 4-7),於北側留設大型廣場式開放空 間,提供安全舒適的人行空間和休憩場所,並可提供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避 難場所之功能。於基地中間留設人行開放空間,維持開放空間品質並形成南 北向人行廊帶。 建築量體採用不同機能分區配置,避免人群混雜,提升管理效率,沿街 設置商業服務空間,滿足多元服務機能,並利用適當的開放空間引導人流動 線進入,讓人群活動延續至商店。 4-5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容 僅 期 供 規 圖4-7 E基地–地上一層空間組織關係示意圖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圖4-8 E基地–地上一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4-6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且以增進之後商業和生醫科技辦公空間出租效益為配置基礎,將店鋪縮 小,並沿著基地人行廊帶配置,以適當景觀造景點綴,打造獨特性小型商圈 (詳圖 4-8)。 (5).E 基地-社會住宅標準層初步平面規劃: 採單元性的住宅配置方式,房型配比以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為 4: 5:1 之規畫原則,並建議單元能模組化彈性使用,讓未來變更使用更具彈性。 E 基地-生醫科技辦公空間標準層初步平面規劃: 容 生醫科技辦公空間配置於地上一層至四層,動線獨立配置,方便營運管 理,而各單元空間與服務核連結,提升空間使用效率。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圖4-9 E基地–社宅標準層及生醫科技辦公空間標準層配置示意圖 建 4-7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6).E 基地-社會住宅標準層初步平面規劃: 採單元性的住宅配置方式,房型配比以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為 4: 5:1 之規畫原則,並建議單元能模組化彈性使用,讓未來變更使用更具彈性。 E 基地-住宅單元空間標準層初步平面規劃: 將量體縮小,豐富建築體高度變化,形成跳島式綠美化,創造層次豐富、 綠意盎然之視覺景觀,採單元性的住宅配置方式,並建議單元模組化彈性使 用,讓未來變更使用更具彈性。 容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圖4-10 E基地–社宅標準層及住宅單元空間標準層配置示意圖 建 4-8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7).E 基地-地下層初步平面規劃: 採最大開挖率規劃地下層(依法令檢討,本案最高開挖率約為 70%),並 建議柱距配置以停車位為基準,增加停車效率,本方案量體整齊、服務核正 交配置,故停車效率佳為本方案之優勢。 容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圖4-11 E基地–地下層空間配置示意圖 築 考 內 建 4-9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二. 初步動線規劃之評估 1.車行動線:本團隊提出兩種方案之建議: 方案一: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信安街 103 巷,離路口距離至少 15 公尺 依「台北市信義區陸保廠 CDE 基地開發策略與周邊地區都市再生規劃案」 所述,建議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信安街 103 巷,離路口至少 15 公尺。 容 僅 期 供 規 圖4-12 方案一–全區配置示意圖 參 劃 方案二: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吳興街 156 巷 65 弄 為避免車輛進出對於區域交通和居民的影響,且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審查檢核表」交通停車空間第七條所述,都市各宗基地 先 考 內 車道出入口以設置於次要道路側並集中於一處為原則 (詳第三章節,課題二), 建議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吳興街 156 巷 65 弄且兩車道破口交錯設置,分散信安 街 103 巷和吳興街 220 巷的交通流量,降低進出車流對區域的衝擊。建議以此 築 方案作為後續規劃設計之車道出入口位置。 建 圖4-13 方案二–全區配置示意圖 4-10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2.初步緊急防災動線規劃: (1)都市防災規劃 a.主要聯外道路:基地主要連外道路為基隆路二段、信義路四段及和平東路 三段,皆屬救災可通達基地消防救災動線。 b.救援運輸道路:基地北側信安街 67 巷(20m)可聯通連外道路,以利消防 車運輸物資到各避難及消防據點。 c.消防避難所及緊急應變據點: 三興國小、三興公園、景勤 1 號公園、景 勤 2 號公園。 容 d.警消據點: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大安中隊安和分隊、莊敬分隊,警 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吳興街派出所。 僅 期 e.醫療據點: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遠距健康照護中心、仁 康醫院。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圖4-14 都市防災示意圖 (2)基地防災設計: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面臨道路或 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各處之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十一公 尺範圍內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如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 開口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a.本案各向道路寬度皆大於四公尺。 b.東西側建築距離道路在雲梯車操作距離十一公尺範圍內。 c.基地內道路符合消防車停泊操作範圍 8mx20m 的規定,且每平方公尺需達 一噸以上載重。 4-11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3.小結: (1)經交通技師評估,提出方案一、二之優缺點(詳表 1-3),本團隊建議車行 動線規劃採用方案二,將出入口設置於吳興街 156 巷 65 弄,且交錯配置, 使車流量不會集中於信安街 103 巷,降低車流量對區域交通的衝擊。 (2)建議車道破口遠離交叉路口,並設置完善交通管制設備,為路口帶來交通 紓解效益。 容 僅 期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 建 4-12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三. 開放空間之規劃評估 (1)優點: a.可規劃之開放空間彈性較大,能於 E 基地靠近臺北醫學大學之路口留設 大型廣場,串聯區域人行活動節點。 b.於 D 基地北側留設大型廣場,可串聯北側之公園綠地,形成都市整體綠 化空間。 c.開放空間串聯性較佳,能連結區域內開放空間,並依建築機能和空間需 容 求,配置較符合機能活動之開放空間(如:鄰里廣場設置兒童遊樂場服務 社區之兒童等)。 (2)缺點: 僅 期 a.因其車道入口交錯規劃,故人行步道及帶狀開放空間會因其阻斷,故基 地北側之主要人行動線會造成阻斷無法連貫。 供 規 先 參 劃 築 考 內圖 4-15 全區開放空間規劃示意圖 建 圖4-16 街角廣場空間示意圖 圖4-17 鄰里廣場空間示意圖 4-13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4.2 開發效益統整 依上述之評估,本團隊整理不同面相之開發效益,如下: 表 4-1 開發效益統整表 法規依據 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用地細部計畫案 建 築 量 體 及 1.法規限制較有彈性,可規劃之面積較為完整,量體配置整齊對稱,提升建 樓層型態 築配置效率。 2.正交的建築量體,較符合區域都市紋理。 3.服務核整齊正交,地下室停車效率較佳。 容 4.單層面積較大,開發效率較佳,可降低建築開發成本。 僅 期 車行系統 1.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吳興街156巷65弄,車輛進離場能透過兩側道路分流, 且破口錯落設置,分散兩基地之交通量。 開 放 空 間 及 1.可規劃之開放空間彈性較大,能於E基地靠近臺北醫學大學之路口留設大型 人行串聯 廣場,串聯區域人行活動節點。 供 規 2.開放空間串聯性較佳,能連結區域內開放空間,並依周邊需求,配置較符 合城市環境機能之開放空間。 3.能依空間需求,配置較符合機能活動之開放空間。 備註:依建築相關法規檢討之初步評估為 2023 年 8 月,未來依實際開發時之法令及規 參 劃 劃量體為主。 先 築 考 內 建 4-14 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 先期規劃報告書 第五章 規劃方案 5.1 設計規劃構想及發展定位之建議 以「宜居共融」為本案設計規劃之主軸,創造宜居舒適的住宅單元,並結合周邊 的綠化空間,打造一個永續、健康、生態的生活圈,透過開放空間及廣場的置入,增加 民眾交流互動的機會,創造出共享共融的樂活家園。其構想如下: 容 一. 共融社會:藉由開放空間的塑造,提供全齡友善的生活據點,提供不同世代的 交流與共融,催化鄰里間的互動可能性,增加社區活力。 二. 智慧生活:導入智慧化物管與監控設備的整合,創造便利新生活。 僅 期 三. 健康綠化生活:以跳島式綠化,置入層次豐富的綠化景觀,打造綠色宜居社區, 優化周邊環境,提升...

整合分回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4-測量成果資料.pdf

-0.54350 -0.54263 +0.87 1.33 ㎜√K

都 149 9.2240 4002 水 準 檢 測 計 算 表 工程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 都市更新案」 距 離 標 尺 讀 數 配賦值 高 程 備 註 點 號 後視 前視 後 視 間 視 前 視 (mm) (m) (平均值) 109098 57.68 0.00 1.59076 往程觀測 9.76750

風險

73.75 1.38530 1.96203 -0.46 9.39577

風險

49.06 1.46681 1.63831 -0.34 9.14242

風險

50.92 1.45966 1.54330 -0.35 9.06558

風險

40.65 1.83879 1.71401 -0.30 8.81093

都149 0.00 4.43 0.00000 1.42567 -0.05 9.22400 都149 5.19 0.00 1.38100 返程觀測 9.22400

風險

10.16 1.64264 1.79312 0.01 8.81189

風險

45.74 1.49036 1.38835 0.05 9.06623

風險

50.00 1.69261 1.41421 0.06 9.14244

風險

50.05 1.94522 1.43871 0.06 9.39639

109098 0.00 56.71 0.00000 1.57419 0.08 9.76750 往程觀測高差= -0.54200m 返程觀測高差= 0.54325m 平均觀測高差= -0.54263m 觀測平均距離= 0.43 Km 觀測精度= 1.90 mm √K 已知點高程差= -0.54350m 閉合差= 0.87mm 閉合精度= 1.33 mm √K 4003 五、樁位指示圖 1.已知點樁位指示圖 水準點指示圖 點 名 都 149 等 級 二等 標 石 號 碼 都 149 圖 號 4542 標 石 種 類 觀音石 TWD97 坐標 埋 設 單 位 都市發展局 E 坐 標 306773.000 m 埋 設 日 期 106 年 10 月 N 坐 標 2769215.000 m 詳 細 地 點 莊敬路 239 巷 1 弄與莊敬路 239 巷路口景新公園公告欄旁 TWVD2001 檢測日期 引用基點 基點高程(m) 檢測單位 檢測高程(m) 106 年 10 月 補設 都市發展局 107 年 9 月 5003 7.1607 9.2275 都市發展局 108 年 8 月 5003 7.1607 9.2265 都市發展局 109 年 8 月 5003 7.1607 9.2265 都市發展局 110 年 8 月 5003 7.1607 9.2349 都市發展局 111 年 8 月 5003 7.1557 9.2240 都市發展局 遠景照片 近景照片 點位位置圖 詳細指示圖 5101 平面控制點(三角點、導線點、圖根點、水準點)指示圖 點 號 109098 圖 號 4542 點 名 等 級 類 別 3D 控制點 標 石 號 碼 109098 標 石 種 類 鋼標 測 設 單 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測 設 日 期 109.07 TWD97 系統坐標 備 註 縱坐標(N) 2769037.414 m 可施測 GPS 高程為正高 橫坐標(E) 306429.487 m (TWVD2001)(檢測日期:111 年 8 月) 查對日期:111.04.27 高 程(H) 9.7675 m 查對人員:石家豪 詳 細 地 點 吳興街 156 巷 67 號附近。 通 視 點 號 遠景照片 近景照片 點位位置圖 詳細指示圖 5102 平面控制點(三角點、導線點、圖根點)指示圖 點 號 109099 圖 號 4542 點 名 等 級 類 別 平面控制點 標 石 號 碼 109099 標 石 種 類 鋼標 測 設 單 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測 設 日 期 109.07 TWD97 系統坐標 備 註 縱坐標(N) 2768777.029 m 可施測 GPS 高程為橢球高 橫坐標(E) 306418.250 m 查對日期:111.04.27 高 程 ( h) 29.654 m 查對人員:石家豪 詳 細 地 點 吳興街 156 巷 65 弄景勤二號公園旁。 通 視 點 號 遠景照片 近景照片 點位位置圖 詳細指示圖 5103 平面控制點(三角點、導線點、圖根點)指示圖 點 號 109100 圖 號 4442 點 名 等 級 類 別 平面控制點 標 石 號 碼 109100 標 石 種 類 鋼標 測 設 單 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測 設 日 期 109.07 TWD97 系統坐標 備 註 縱坐標(N) 2768792.031 m 可施測 GPS 高程為橢球高 橫坐標(E) 306280.339 m 查對日期:111.04.27 高 程 ( h) 30.154 m 查對人員:石家豪 詳 細 地 點 信安街 67 巷景勤二號公園旁。 通 視 點 號 遠景照片 近景照片 點位位置圖 詳細指示圖 5104 平面控制點(三角點、導線點、圖根點)指示圖 點 號 109101 圖 號 4442 點 名 等 級 類 別 平面控制點 標 石 號 碼 109101 標 石 種 類 鋼標 測 設 單 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測 設 日 期 109.07 TWD97 系統坐標 備 註 縱坐標(N) 2768808.040 m 可施測 GPS 高程為橢球高 橫坐標(E) 306153.117 m 查對日期:111.04.27 高 程 ( h) 29.406 m 查對人員:石家豪 詳 細 地 點 嘉興街 205 號附近。 通 視 點 號 遠景照片 近景照片 點位位置圖 詳細指示圖 5105 2.新設點樁位指示圖 樁 位 指 示 圖 SURVEY STATION SHEET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43 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都市 更新案」地形測量 圖 號 日 期 112.04 DRAWING NO. DATE 測 設 單 位 縱 坐 標 弘鑫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2768759.161 SURVEY UNIT (N)(Y) 樁 號 橫 坐 標 T1 306603.189 STATION NO. (E)(X) 樁 別 高 程 鋼樁 8.9736 REMARKS LEVEL 位置詳圖(LOCATION DETAILS): 略圖(SKETCH): 說明(DESCRIPTION):點位於信義區信安街 67 巷與吳興街 220 巷 T 字路口暗溝上。 現場照片(PHOTOGRAPH): (近照) (遠照) 5201 樁 位 指 示 圖 SURVEY STATION SHEET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43 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都市 更新案」地形測量 圖 號 日 期 112.04 DRAWING NO. DATE 測 設 單 位 縱 坐 標 弘鑫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2768687.284 SURVEY UNIT (N)(Y) 樁 號 橫 坐 標 T2 306502.696 STATION NO. (E)(X) 樁 別 高 程 鋼樁 9.4266 REMARKS LEVEL 位置詳圖(LOCATION DETAILS): 略圖(SKETCH): 說明(DESCRIPTION):點位於信義區信安街 103 巷 20 號對面暗溝上。 現場照片(PHOTOGRAPH): (近照) (遠照) 5202 樁 位 指 示 圖 SURVEY STATION SHEET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43 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都市 更新案」地形測量 圖 號 日 期 112.04 DRAWING NO. DATE 測 設 單 位 縱 坐 標 弘鑫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2768679.507 SURVEY UNIT (N)(Y) 樁 號 橫 坐 標 T3 306458.539 STATION NO. (E)(X) 樁 別 高 程 鋼樁 9.6394 REMARKS LEVEL 位置詳圖(LOCATION DETAILS): 略圖(SKETCH): 說明(DESCRIPTION):點位於信義區信安街 103 巷 16 號對面暗溝上。 現場照片(PHOTOGRAPH): (近照) (遠照) 5203 樁 位 指 示 圖 SURVEY STATION SHEET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43 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都市 更新案」地形測量 圖 號 日 期 112.04 DRAWING NO. DATE 測 設 單 位 縱 坐 標 弘鑫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2768655.648 SURVEY UNIT (N)(Y) 樁 號 橫 坐 標 T4 306417.852 STATION NO. (E)(X) 樁 別 高 程 鋼樁 9.9418 REMARKS LEVEL 位置詳圖(LOCATION DETAILS): 略圖(SKETCH): 說明(DESCRIPTION):點位於信義區信安街 103 巷 10 號對面暗溝上。 現場照片(PHOTOGRAPH): (近照) (遠照) 5204 樁 位 指 示 圖 SURVEY STATION SHEET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43 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 D、E 基地)都市 更新案」地形測量 圖 號 日 期 112.04 DRAWING NO. DATE 測 設 單 位 縱 坐 標 弘鑫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2768680.450 SURVEY UNIT (N)(Y) 樁 號 橫 坐 標 T5 306340.752 STATION NO. (E)(X) 樁 別 高 程 鋼樁 11.6081 REMARKS LEVEL 位置詳圖(LOCATION DETAILS): 略圖(SKETCH): 說明(DESCRIPTION):點位於信義區信安街 103 巷 8-5 號前路旁暗溝上。 現場照片(PHOTOGRAPH): (近照) (遠照) 5205 六、導線觀測計算 導線精度分析表 工程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都市更新案」 導線 角度閉合 導線長度 方位角閉合精度 平面坐標閉合精度 測站數 備 註 編號 差(秒) (M) 限制 實測 限制 實測 1 9 2.00 730.775 30√Ν 0.7√Ν 1/5000 1 / 52961 6001 導 線 平 差 計 算 表 工程名稱 :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都市更新案」 觀測角度 實測距離 縱 距 差 橫 距 差 點 名 方位角 縱 坐 標 橫 坐 標 配 賦 值 投影距離 配 賦 值 配 賦 值 109100 2768792.031 306280.339 138.722 96-12-29.67 179-18-34.00 138.713 109099 2768777.029 306418.250

風險

185.814 -17.866 184.942

95-31-03.89 318-54-30.00 185.803 -0.002 -0.003 T1 2768759.161 306603.189 0.22 123.558 -71.876 -100.492 234-25-34.11 205-35-12.00 123.551 -0.002 -0.002 T2 2768687.284 306502.696 0.22 44.839 -7.776 -44.156 260-00-46.34 159-35-59.00 44.836 -0.001 -0.001 T3 2768679.507 306458.539 0.22 47.169 -23.858 -40.686 239-36-45.56 228-13-14.00 47.166 -0.001 -0.001 T4 2768655.648 306417.852 0.22 80.995 24.803 -77.099 287-49-59.78 170-09-36.00 80.990 -0.001 -0.001 T5 2768680.450 306340.752 0.22 69.613 9.680 -68.933 277-59-36.00 200-31-46.00 69.609 -0.001 -0.001 T6 2768690.129 306271.818 0.22 78.174 37.326 -68.681 298-31-22.22 291-33-59.00 78.169 -0.001 -0.001 T7 2768727.455 306203.136 0.22 100.658 64.578 77.205 50-05-21.45 226-07-08.00 100.652 -0.001 -0.001 109100 2768792.031 306280.339 0.22 138.722 96-12-29.67 138.713 109099 2768777.029 306418.250 距離投影尺度因子= 0.999939 角 度 不 符 值 = 2.00 秒 縱 線 閉 合 差 = -0.009 公尺 角 度 配 賦 值 = 0.22 秒 橫 線 閉 合 差 = -0.010 公尺 角度觀測 精度 = 0.67 √Ν 秒 位 置 閉 合 差 = 0.014 公尺 導線距離 總和 = 730.775 公尺 導 線 精 度 = 1 / 52961 6002 支距法坐標高程測量計算表 覘標高 後視方位角 點 名 儀器高 (觀測水平角) 平 距 天頂距 縱 坐 標 橫 坐 標 間接高程 覘標高 前視方位角 投影距離 高程差 後視 109099 96-12-30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測站 109100 1.557 ( 359-07-32 ) 93.472 90-08-07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前視 100-1 1.688 95-20-02 93.466 -0.351 2768783.343 306373.400 9.407 後視 109099 96-12-30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測站 109100 1.557 ( 0-08-11 ) 49.642 90-08-08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前視 100-2 1.670 96-20-41 49.639 -0.230 2768786.545 306329.674 9.528 後視 109099 96-12-30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測站 109100 1.557 ( 126-51-28 ) 43.827 89-38-18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前視 100-3 1.690 223-03-58 43.824 0.144 2768760.014 306250.414 9.902 後視 109099 96-12-30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測站 109100 1.557 ( 145-18-08 ) 70.227 89-54-06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前視 100-4 1.666 241-30-38 70.223 0.012 2768758.535 306218.620 9.770 後視 109100 276-12-30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測站 109099 1.560 ( 196-15-29 ) 41.764 89-28-30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前視 099-1 1.648 112-27-59 41.762 0.295 2768761.070 306456.842 9.534 後視 109100 276-12-30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測站 109099 1.560 ( 262-37-57 ) 45.854 89-33-24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前視 099-2 1.666 178-50-27 45.851 0.249 2768731.188 306419.178 9.488 後視 109100 276-12-30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測站 109099 1.560 ( 233-58-11 ) 50.495 89-32-36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前視 099-3 1.713 150-10-41 50.492 0.250 2768733.223 306443.360 9.489 後視 109100 276-12-30 2768792.031 306280.339 9.759 測站 109099 1.560 ( 181-46-39 ) 115.974 89-50-50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前視 099-4 1.664 97-59-09 115.967 0.206 2768760.918 306533.092 9.445 後視 109099 275-31-07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測站 T1 1.594 ( 348-07-09 ) 33.887 89-14-10 2768759.161 306603.189 8.974 前視 T1-1 1.704 263-38-16 33.885 0.342 2768755.406 306569.513 9.315 後視 109099 275-31-07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測站 T1 1.594 ( 311-58-37 ) 69.349 89-38-02 2768759.161 306603.189 8.974 前視 T1-2 1.695 227-29-44 69.344 0.343 2768712.309 306552.067 9.316 6003 支距法坐標高程測量計算表 覘標高 後視方位角 點 名 儀器高 (觀測水平角) 平 距 天頂距 縱 坐 標 橫 坐 標 間接高程 覘標高 前視方位角 投影距離 高程差 後視 T1 54-25-34 2768759.161 306603.189 8.974 測站 T2 1.582 ( 16-28-44 ) 36.326 90-00-31 2768687.284 306502.696 9.427 前視 T2-1 1.681 70-54-18 36.324 -0.104 2768699.166 306537.021 9.322 後視 T1 54-25-34 2768759.161 306603.189 8.974 測站 T2 1.582 ( 76-24-02 ) 25.992 90-02-23 2768687.284 306502.696 9.427 前視 T2-2 1.675 130-49-36 25.990 -0.111 2768670.292 306522.363 9.316 後視 T1 54-25-34 2768759.161 306603.189 8.974 測站 T2 1.582 ( 211-21-25 ) 23.156 89-21-58 2768687.284 306502.696 9.427 前視 T2-3 1.675 265-46-59 23.154 0.163 2768685.581 306479.604 9.590 後視 T4 107-49-56 2768655.648 306417.852 9.942 測站 T5 1.565 ( 358-18-42 ) 57.249 91-22-55 2768680.450 306340.752 11.608 前視 T5-1 1.613 106-08-38 57.246 -1.429 2768664.533 306395.740 10.179 後視 T4 107-49-56 2768655.648 306417.852 9.942 測站 T5 1.565 ( 355-43-59 ) 41.039 91-00-01 2768680.450 306340.752 11.608 前視 T5-2 1.665 103-33-55 41.036 -0.816 2768670.825 306380.643 10.792 後視 T4 107-49-56 2768655.648 306417.852 9.942 測站 T5 1.565 ( 175-13-52 ) 33.404 90-07-02 2768680.450 306340.752 11.608 前視 T5-3 1.692 283-03-48 33.402 -0.195 2768688.000 306308.215 11.413 後視 T5 97-59-33 2768680.450 306340.752 11.608 測站 T6 1.575 ( 203-20-35 ) 23.148 91-09-04 2768690.129 306271.818 10.130 前視 T6-1 1.672 301-20-08 23.147 -0.562 2768702.167 306252.048 9.568 後視 T5 97-59-33 2768680.450 306340.752 11.608 測站 T6 1.575 ( 196-24-05 ) 40.768 90-35-37 2768690.129 306271.818 10.130 前視 T6-2 1.651 294-23-38 40.765 -0.498 2768706.966 306234.692 9.632 後視 T5 97-59-33 2768680.450 306340.752 11.608 測站 T6 1.575 ( 198-48-54 ) 59.186 90-20-50 2768690.129 306271.818 10.130 前視 T6-3 1.662 296-48-27 59.182 -0.445 2768716.820 306218.997 9.685 後視 099-1 112-27-59 2768761.070 306456.842 9.534 測站 109099 1.565 ( 337-28-29 ) 52.540 89-31-19 2768777.029 306418.250 9.239 前視 099-5 1.649 89-56-28 52.537 0.355 2768777.083 306470.787 9.594 6004 支距法坐標高程測量計算表 覘標高 後視方位角 點 名 儀器高 (觀測水平角) 平 距 天頂距 縱 坐 標 橫 坐 標...

風險

倒 0 58 07 180 58 08 FS = 1.677 90 17 23 SD: 128.245

109099 倒 179 59 59 180 58 10 269 42 49 HD: 128.243 109099 正 359 59 58 BS = 1.659 90 10 22 SD: 138.722 109100 正 133 52 54 133 52 56 269 49 45 HD: 138.721 T7 1.557 倒 313 52 45 133 52 48 FS = 1.668 89 48 22 SD: 100.659 109099 倒 179 59 57 133 52 52 270 11 44 HD: 100.658 109100 正 0 00 05 BS = 1.649 89 44 57 SD: 138.723 109099 正 179 18 40 179 18 35 270 14 59 HD: 138.722 T1

風險

倒 359 18 35 179 18 33 FS = 1.705 90 02 14 SD: 185.814

109100 倒 180 00 02 179 18 34 269 57 26 HD: 185.814 109099 正 0 00 02 BS = 1.688 89 53 24 SD: 185.815 T1 正 318 54 28 318 54 26 270 06 33 HD: 185.815 T2

風險

倒 138 54 36 318 54 34 FS = 1.685 89 45 04 SD: 123.559

109099 倒 180 00 02 318 54 30 270 15 06 HD: 123.558 T1 正 359 59 57 BS = 1.723 90 08 40 SD: 123.559 T2 正 205 35 13 205 35 16 269 51 12 HD: 123.559 T3

風險

倒 25 35 05 205 35 08 FS = 1.639 89 39 28 SD: 44.840

T1 倒 179 59 57 205 35 12 270 20 33 HD: 44.839 T2 正 359 59 58 BS = 1.649 90 10 25 SD: 44.838 T3 正 159 35 54 159 35 56 269 49 53 HD: 44.838 T4

風險

倒 339 35 55 159 36 02 FS = 1.655 89 32 08 SD: 47.170

T2 倒 179 59 53 159 35 59 270 28 02 HD: 47.168 T3 正 0 00 00 BS = 1.684 90 14 05 SD: 47.169 T4 正 228 13 14 228 13 14 269 45 57 HD: 47.169 T5

風險

倒 48 13 10 228 13 14 FS = 1.682 88 44 45 SD: 81.014

T3 倒 179 59 56 228 13 14 271 15 10 HD: 80.995 T4 正 0 00 02 BS = 1.698 91 05 10 SD: 81.010 T5 正 170 09 40 170 09 38 268 54 56 HD: 80.996 T6

風險

倒 350 09 36 170 09 34 FS = 1.663 91 08 00 SD: 69.626

T4 倒 180 00 02 170 09 36 268 52 10 HD: 69.612 T5 正 0 00 01 BS = 1.64 88 44 05 SD: 69.631 T6 正 200 31 46 200 31 45 271 15 58 HD: 69.614 T7

風險

倒 20 31 38 200 31 47 FS = 1.655 90 02 39 SD: 78.174

T5 倒 179 59 51 200 31 46 269 57 33 HD: 78.174 T6 正 359 59 57 BS = 1.642 89 50 27 SD: 78.174 T7 正 291 33 52 291 33 55 270 09 39 HD: 78.174 109100 1.560 倒 111 33 51 291 34 03 FS = 1.646 90 05 18 SD: 100.658 T6 倒 179 59 48 291 33 59 269 55 01 HD: 100.658 109099 正 0 00 02 90 00 07 SD: 109100 正 359 07 38 359 07 36 270 00 07 HD: 100-1 1.557 倒 179 07 36 359 07 28 FS = 1.688 90 08 13 SD: 93.472 109099 倒 180 00 08 359 07 32 269 51 59 HD: 93.472 109099 正 359 59 59 89 59 58 SD: 109100 正 0 08 10 0 08 11 269 59 58 HD: 100-2 1.557 倒 180 08 03 0 08 11 FS = 1.67 90 08 01 SD: 49.642 109099 倒 179 59 52 0 08 11 269 51 45 HD: 49.642 6007 導線測量觀測手簿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 都市更新案」 測 站 鏡 水 平 角 天頂距(正) 視 點 斜距 儀器高 位 觀 測 角 正倒平均 測回中數 天頂距(倒) 109099 正 0 00 01 89 59 57 SD: 109100 正 126 51 29 126 51 28 269 59 57 HD: 100-3 1.557 倒 306 51 26 126 51 28 FS = 1.69 89 38 22 SD: 43.828 109099 倒 179 59 58 126 51 28 270 21 46 HD: 43.827 109099 正 0 00 02 89 59 59 SD: 109100 正 145 18 08 145 18 06 269 59 59 HD: 100-4 1.557 倒 325 18 09 145 18 10 FS = 1.666 89 54 04 SD: 70.227 109099 倒 179 59 59 145 18 08 270 05 52 HD: 70.227 109100 正 0 00 01 90 00 03 SD: 109099 正 196 15 28 196 15 27 270 00 03 HD: 099-1 1.560 倒 16 15 25 196 15 31 FS = 1.648 89 28 37 SD: 41.766 109100 倒 179 59 54 196 15 29 270 31 37 HD: 41.764 109100 正 0 00 02 90 00 04 SD: 109099 正 262 38 02 262 38 00 270 00 04 HD: 099-2 1.560 倒 82 37 59 262 37 54 FS = 1.666 89 33 19 SD: 45.855 109100 倒 180 00 05 262 37 57 270 26 31 HD: 45.854 109100 正 0 00 03 89 59 55 SD: 109099 正 233 58 16 233 58 13 269 59 55 HD: 099-3 1.560 倒 53 58 14 233 58 09 FS = 1.713 89 32 35 SD: 50.497 109100 倒 180 00 05 233 58 11 270 27 23 HD: 50.495 109100 正 359 59 57 89 59 53 SD: 109099 正 181 46 37 181 46 40 269 59 53 HD: 099-4 1.560 倒 1 46 32 181 46 38 FS = 1.664 89 50 42 SD: 115.974 109100 倒 179 59 54 181 46 39 270 09 02 HD: 115.974 109099 正 0 00 05 89 59 53 SD: T1 正 348 07 12 348 07 07 269 59 53 HD: T1-1 1.594 倒 168 07 09 348 07 11 FS = 1.704 89 14 06 SD: 33.890 109099 倒 179 59 58 348 07 09 270 45 46 HD: 33.887 109099 正 0 00 05 90 00 05 SD: T1 正 311 58 38 311 58 33 270 00 05 HD: T1-2 1.594 倒 131 58 47 311 58 41 FS = 1.695 89 38 01 SD: 69.350 109099 倒 180 00 06 311 58 37 270 21 57 HD: 69.349 T1 正 0 00 03 90 00 01 SD: T2 正 16 28 48 16 28 45 270 00 01 HD: T2-1 1.582 倒 196 28 56 16 28 43 FS = 1.681 90 00 31 SD: 36.326 T1 倒 180 00 13 16 28 44 269 59 29 HD: 36.326 T1 正 359 59 57 89 59 55 SD: T2 正 76 23 55 76 23 58 269 59 55 HD: T2-2 1.582 倒 256 24 02 76 24 06 FS = 1.675 90 02 23 SD: 25.992 T1 倒 179 59 56 76 24 02 269 57 37 HD: 25.992 T1 正 0 00 03 90 00 02 SD: T2 正 211 21 30 211 21 27 270 00 02 HD: T2-3 1.582 倒 31 21 30 211 21 23 FS = 1.675 89 22 07 SD: 23.157 T1 倒 180 00 07 211 21 25 270 38 11 HD: 23.156 T4 正 0 00 04 90 00 01 SD: T5 正 358 18 42 358 18 38 270 00 01 HD: T5-1 1.565 倒 178 18 51 358 18 46 FS = 1.613 91 23 03 SD: 57.266 T4 倒 180 00 05 358 18 42 268 37 13 HD: 57.249 6008 導線測量觀測手簿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 都市更新案」 測 站 鏡 水 平 角 天頂距(正) 視 點 斜距 儀器高 位 觀 測 角 正倒平均 測回中數 天頂距(倒) T4 正 0 00 01 89 59 59 SD: T5 正 355 44 02 355 44 01 269 59 59 HD: T5-2 1.565 倒 175 44 06 355 43 57 FS = 1.665 90 59 58 SD: 41.045 T4 倒 180 00 09 355 43 59 268 59 56 HD: 41.039 T4 正 359 59 59 89 59 59 SD: T5 正 175 13 54 175 13 55 269 59 59 HD: T5-3 1.565 倒 355 13 54 175 13 49 FS = 1.692 90 07 05 SD: 33.404 T4 倒 180 00 05 175 13 52 269 53 01 HD: 33.404 T5 正 0 00 01 90 00 07 SD: T6 正 203 20 36 203 20 35 270 00 07 HD: T6-1 1.575 倒 23 20 44 203 20 35 FS = 1.672 91 09 02 SD: 23.153 T5 倒 180 00 09 203 20 35 268 50 54 HD: 23.148 T5 正 0 00 02 89 59 54 SD: T6 正 196 24 08 196 24 06 269 59 54 HD: T6-2 1.575 倒 16 24 08 196 24 04 FS = 1.651 90 35 31 SD: 40.770 T5 倒 180 00 04 196 24 05 269 24 17 HD: 40.768 T5 正 0 00 01 89 59 53 SD: T6 正 198 48 58 198 48 57 269 59 53 HD: T6-3 1.575 倒 18 48 50 198 48 51 FS = 1.662 90 20 49 SD: 59.187 T5 倒 179 59 59 198 48 54 269 39 09 HD: 59.186 099-1 正 359 59 56 89 59 54 SD: 109099 正 337 28 21 337 28 25 269 59 54 HD: 099-5 1.565 倒 157 28 28 337 28 33 FS = 1.649 89 31 14 SD: 52.542 099-1 倒 179 59 55 337 28 29 270 28 36 HD: 52.540 099-1 正 359 59 59 90 00 02 SD: 109099 正 337 49 12 337 49 13 270 00 02 HD: 099-6 1.565 倒 157 49 21 337 49 17 FS = 1.663 89 42 39 SD: 91.913 099-1 倒 180 00 04 337 49 15 270 17 15 HD: 91.912 099-1 正 0 00 00 89 59 58 SD: 109099 正 116 50 45 116 50 45 269 59 58 HD: 099-7 1.565 倒 296 50 49 116 50 49 FS = 1.664 89 39 17 SD: 38.210 099-1 倒 180 00 00 116 50 47 270 20 47 HD: 38.209 099-1 正 0 00 01 90 00 00 SD: 109099 正 97 22 03 97 22 02 270 00 00 HD: 099-8 1.565 倒 277 21 58 97 21 54 FS = 1.582 89 47 00 SD: 77.392 099-1 倒 180 00 04 97 21 58 270 12 42 HD: 77.392 099-1 正 0 00 04 89 59 51 SD: 109099 正 134 04 10 134 04 06 269 59 51 HD: 099-9 1.565 倒 314 04 08 134 04 08 FS = 1.637 89 26 04 SD: 88.397 099-1 倒 180 00 00 134 04 07 270 33 52 HD: 88.393 109099 正 359 59 58 89 59 57 SD: 109100 正 359 07 31 359 07 33 269 59 57 HD: 100-1 1.557 倒 179 07 34 359 07 31 FS = 1.688 90 08 03 SD: 93.472 109099 倒 180 00...

風險

倒 53 45 35 233 45 29 FS = 0.3 97 11 01 SD: 6.622

T1-1 倒 180 00 06 233 45 30 262 49 11 HD: 6.570 T2 正 0 00 02 89 59 59 SD: T3 正 82 32 50 82 32 48 269 59 59 HD: T3-1

風險

倒 262 32 51 82 32 48 FS = 0.3 94 48 38 SD: 15.025

T2 倒 180 00 03 82 32 48 265 11 18 HD: 14.972 6011 導線測量觀測手簿 工程名稱:「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 都市更新案」 測 站 鏡 水 平 角 天頂距(正) 視 點 斜距 儀器高 位 觀 測 角 正倒平均 測回中數 天頂距(倒) T2 正 359 59 55 89 59 59 SD: T3 正 145 50 08 145 50 13 269 59 59 HD: T3-2 1.586 倒 325 50 00 145 50 07 FS = 0.3 93 20 28 SD: 20.322 T2 倒 179 59 53 145 50 10 266 39 38 HD: 20.288 T2 正 0 00 02 90 00 02 SD: T3 正 159 09 09 159 09 07 270 00 02 HD: T3-3 1.586 倒 339 09 12 159 09 13 FS = 0.3 91 59 17 SD: 33.141 T2 倒 179 59 59 159 09 10 268 01 01 HD: 33.121 T3 正 0 00 03 90 00 03 SD: T4 正 113 23 28 113 23 25 270 00 03 HD: T4-1 1.573 倒 293 23 31 113 23 35 FS = 0.3 93 16 37 SD: 17.895 T3 倒 179 59 56 113 23 30 266 43 17 HD: 17.866 T6 正 359 59 59 89 59 53 SD: T7 正 229 04 14 229 04 15 269 59 53 HD: T7-1

風險

倒 49 04 04 229 04 09 FS = 0.3 93 50 58 SD: 21.627

T6 倒 179 59 55 229 04 12 266 08 54 HD: 21.578 T6 正 0 00 03 89 59 59 SD: T7 正 175 30 42 175 30 39 269 59 59 HD: T7-2 1.603 倒 355 30 36 175 30 43 FS = 0.3 92 53 27 SD: 31.409 T6 倒 179 59 53 175 30 41 267 06 37 HD: 31.369 T6 正 359 59 56 90 00 03 SD: T7 正 150 23 26 150 23 30 270 00 03 HD: T7-3 1.603 倒 330 23 16 150 23 28 FS = 0.3 94 01 56 SD: 23.917 T6 倒 179 59 48 150 23 29 265 58 06 HD: 23.858 T6-1 正 359 59 58 89 59 52 SD: T6 正 291 20 47 291 20 49 269 59 52 HD: T6-4

風險

倒 111 20 49 291 20 53 FS = 0.3 91 56 20 SD: 29.229

T6-1 倒 179 59 56 291 20 51 268 03 36 HD: 29.212 正 SD: 正 HD: 倒 SD: 倒 HD: 正 SD: 正 HD: 倒 SD: 倒 HD: 正 SD: 正 HD: 倒 SD: 倒 HD: 正 SD: 正 HD: 倒 SD: 倒 HD: 正 SD: 正 HD: 倒 SD: 倒 HD: 6012 七、水準觀測計算 水準精度分析表 工程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都市更新案」 測線 起點 終點 資料高差 觀測高差 較差 測線距離 精度 編號 點 號 高程值(M) 點 號 高程值(M) (M) (M) (mm) ( KM ) mm√K 1 109098 9.7675 都149 9.2240 0.54350 -0.54035 3.15 0.94 3.24 2 T1 8.9736 109099 9.2390 -0.26539 0.26235 -3.03 0.69 3.65 7001 水 準 觀 測 計 算 表 工程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都市更新案」 距 離 標 尺 讀 數 配賦值 高 程 備 註 點 號 後視 前視 後 視 間 視 前 視 (mm) (m) (平均值) 109098 54.24 0.00 1.37041 往程觀測 9.76750

風險

77.52 1.58287 1.90070 -0.30 9.23691

風險

42.67 1.45348 1.45200 -0.20 9.36758

109099 41.41 16.93 1.94643 1.58282 -0.10 9.23814

風險

67.45 1.18160 1.60045 -0.25 9.58387

T1 48.70 39.16 1.91250 1.79179 -0.18 8.97350

風險

52.43 1.53325 1.46241 -0.23 9.42335

風險

52.04 1.72968 1.53107 -0.22 9.42532

風險

53.92 1.70243 1.51684 -0.22 9.63794

風險

54.34 1.60264 1.40050 -0.25 9.93962

風險

37.17 1.07701 1.83649 -0.19 9.70558

都149 0.00 5.29 0.00000 1.55856 -0.03 9.22400 都149 6.11 0.00 1.46237 返程觀測 9.22400

風險

9.42 1.87669 0.98168 0.07 9.70476

風險

44.21 1.40899 1.64242 0.36 9.93939

風險

53.42 1.61357 1.71150 0.47 9.63735

風險

40.29 1.52819 1.82581 0.41 9.42552

風險

41.91 1.60420 1.53030 0.41 9.42382

T1 38.40 49.50 1.91433 2.05482 0.45 8.97365 8.97357

風險

39.02 1.67289 1.30336 0.34 9.58496

109099 17.37 41.82 1.61850 2.01855 0.48 9.23978 9.23896

風險

26.03 1.49629 1.48980 0.19 9.36867

風險

43.65 1.98731 1.62773 0.37 9.23760

109098 0.00 54.17 0.00000 1.45799 0.58 9.76750 往程觀測高差= -0.54133m 返程觀測高差= 0.53937m 平均觀測高差= -0.54035m 觀測平均距離= 0.94 Km 觀測精度= 2.02 mm √K 已知點高程差= -0.54350m 閉合差= 3.15mm 閉合精度= 3.24 mm √K 7002 水 準 觀 測 計 算 表 工程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43筆土地(原陸軍保養廠D、E基地)都市更新案」 距 離 標 尺 讀 數 配賦值 高 程 備 註 點 號 後視 前視 後 視 間 視 前 視 (mm) (m) (平均值) T1 48.70 0.00 2.03190 往程觀測 8.97357

風險

52.43 1.68504 1.58190 0.33 9.42390

T2 21.16 12.04 1.68327 1.68242 0.08 9.42659 T3 23.75 23.92 1.65140 1.47032 0.15 9.63969 T4 44.11 24.34 2.66385 1.34938 0.15 9.94186 T5 45.60 37.17 0.98441 0.99776 0.26 11.60822 T6 38.77 24.41 1.09675 2.46190 0.23 10.13095 T7 56.07 39.63 1.39886 1.23495 0.25 9.99300 109100 53.74 44.54 1.27681 1.63362 0.32 9.75857

風險

49.38 1.22587 1.65197 0.33 9.38374

109099 0.00 15.29 0.00000 1.37077 0.12 9.23896 109099 16.07 0.00 1.42987 返程觀測 9.23896

風險

21.67 1.71358 1.28436 -0.21 9.38426

109100 43.78 54.19 1.65970 1.33876 -0.58 9.75850 9.75853 T7 40.07 55.31 1.26914 1.42502 -0.55 9.99263 9.99282 T6 23.74 39.22 2.54031 1.13145 -0.44 10.12988 10.13041 T5 38.00 44.93 0.88911 1.06183 -0.38 11.60798 11.60810 T4 23.57 44.95 1.41439 2.55490 -0.46 9.94172 9.94179 T3 24.80 22.98 1.55526 1.71681 -0.26 9.63904 9.63937 T2 11.80 22.04 1.52661 1.76739 -0.26 9.42665 9.42662

風險

11.60 1.44824 1.52829 -0.13 9.42484

T1 0.00 49.55 0.00000 1.89894 -0.57 8.97357 往程觀測高差= 0.26317m 返程觀測高差= -0.26154m 平均觀測高差= 0.26235m 觀測平均距離= 0.69 Km 觀測精度= 1.96 mm √K 已知點高程差= 0.26539m 閉合差= -3.03mm 閉合精度= 3.65 mm √K 7003 八、三次元觀測計算 三次元觀測計算 測站 = 099-3 N = 2768733.223 E = 306443.360 EL = 9.489 後視 = 099-2 N = 2768731.188 E = 306419.178 IH = 1.590 m 後視度盤讀數 = 0-00-00 至後視方位角 = 265-11-18 至後視距離 = 24.268 m 點 號 水平角 天頂距 斜距 覘標高 縱坐標 橫坐標 高程 編碼 1 50-19-13 88-15-14 35.397 2.700 2768758.462 306418.565 9.457 231 2 49-05-13 88-08-43 34.800 2768757.505 306418.457 230 3 48-59-35 87-59-49 34.404 2.700 2768757.186 306418.703 9.581 371 4 48-35-03 87-56-49 34.246 2768756.899 306418.647 11 5 49-31-49 87-56-59 34.001 2768757.132 306419.216 221 6 39-40-02 87-48-33 30.575 2.700 2768750.684 306418.289 9.547 180 7 42-30-09 87-14-16 24.834 2.700 2768748.389 306423.731 9.575 10 8 21-25-52 87-37-31 26.275 2.700 2768740.732 306418.204 9.467 180 9 3-38-06 87-35-48 25.404 2.700 2768732.702 306417.984 9.444 180 10 359-51-38 87-37-41 25.396 2768731.033 306418.081 11 11 5-56-26 86-42-08 19.458 2.700 2768733.606 306423.938 9.498 10 12 348-25-12 86-49-10 20.167 2.700 2768727.541 306424.043 9.498 10 13 328-38-46 87-25-24 24.381 2.700 2768718.850 306423.697 9.475 10 14 335-15-14 87-52-48 29.613 2.700 2768718.625 306417.619 9.474 180 15 323-51-14 88-22-06 34.307 2.700 2768710.744 306417.462 9.355 180 16 318-23-20 88-05-41 30.372 2.700 2768711.232 306422.435 9.388 10 17 317-54-47 88-50-15 38.033 2.500 2768705.459 306417.378 9.350 180 18 318-05-54 87-41-23 38.302 2768705.365 306417.120 301 19 319-07-12 88-48-57 37.192 3.600 2768706.615 306417.386 8.247 63 20 314-18-29 87-43-29 36.384 2768705.169 306420.237 300 21 313-11-28 88-46-48 35.560 2.500 2768705.353 306421.287 9.336 160 22 311-29-16 88-21-16 27.874 2.500 2768710.877 306426.718 9.379 10 23 310-33-00 87-34-00 20.313 2.500 2768716.750 306431.506 9.441 10 24 293-44-32 88-06-16 23.892 2.500 2768710.636 306435.613 9.369 10 25 290-56-38 88-33-27 29.504 2.500 2768704.890 306435.165 9.321 160 26 290-55-13 88-31-59 29.378 2768705.008 306435.212 11 27 284-49-30 88-31-33 28.707 2.500 2768704.963 306438.370 9.317 10 28 282-59-14 88-29-42 27.496 3.570 2768706.016 306439.451 8.231 63 29 287-39-12 88-36-00 36.152 2.500 2768697.986 306435.327 9.462 160 30 276-29-40 88-38-10 33.612 2.500 2768699.635 306442.373 9.379 10 31 276-39-25 88-51-26 40.687 2.500 2768692.565 306442.050 9.390 10 32 285-21-32 88-47-33 43.548 2.500 2768690.420 306435.391 9.496 160 33 283-52-00 88-56-32 50.838 2.500 2768683.027 306435.360 9.517 160 34 276-17-44 89-00-19 50.412 2.500 2768682.836 306442.055 9.454 10 35 276-20-24 89-05-50 58.904 2.500 2768674.347 306441.789 9.507 10 36 282-33-29 86-38-45 60.047 5.000 2768673.826 306435.280 9.592 160 37 282-01-34 86-45-05 63.902 5.070 2768669.929 306435.348 9.630 160 38 273-20-50 89-06-35 57.602 2.500 2768675.647 306444.832 9.474 10 39 265-32-33 89-04-02 54.353 2.500 2768679.587 306452.114 9.464 10 40 258-46-46 89-04-47 54.668 2.500 2768680.688 306458.456 9.457 13 41 259-00-03 88-58-26 48.674 2.500 2768686.398 306456.620 9.450 10 42 265-05-10 88-53-30 42.618 2.500 2768691.226 306450.558 9.403 10 8001 三次元觀測計算 測站 = 099-3 N = 2768733.223 E = 306443.360 EL = 9.489 後視 = 099-2 N = 2768731.188 E = 306419.178 IH = 1.590 m 後視度盤讀數 = 0-00-00 至後視方位角 = 265-11-18 至後視距離 = 24.268 m 點 號 水平角 天頂距 斜距 覘標高 縱坐標 橫坐標 高程 編碼 43 264-44-56 88-38-58 34.336 2.500 2768699.425 306449.358 9.388 10 44 250-43-41 88-47-15 37.153 2.500 2768699.312 306458.518 9.365 10 45 250-50-01 88-55-50 43.588 2.500 2768693.404 306461.071 9.392 10 46 250-44-26 89-04-52 55.440 2.500 2768682.611 306465.970 9.468 10 47 243-00-09 89-05-11 57.042 2.500 2768684.754 306473.423 9.488 10 48 241-45-16 89-02-17 51.176 2.500 2768690.337 306471.272 9.438 10 49 242-05-24 88-51-05 40.502 2.500 2768699.155 306465.249 9.391 10 50 232-32-15 88-51-50 39.031 2.500 2768704.348 306469.610 9.353 10 51 231-07-23 88-55-15 39.230 3.600 2768704.861 306470.453 8.218 63 52 225-54-30 89-04-37 43.477 3.600 2768704.648 306476.120 8.179 63 53 231-45-35 88-58-46 46.595 2.500 2768699.180 306475.164 9.409 10 54 232-45-05 89-03-45 54.396 2.500 2768692.843 306479.796 9.469 10 55 234-58-24 89-07-05 59.950 2.500 2768687.196 306481.761 9.502 10 56 228-04-01 89-10-56 63.713 2.500 2768689.568 306489.758 9.488 231 57 228-02-00 89-11-03 63.364 2768689.834 306489.529 521 58 222-52-23 89-12-39 58.342 2.500 2768697.258 306489.291 9.382 520 59 220-24-25 89-13-00 56.637 2.500 2768700.260 306489.410 9.353 230 60 223-35-58 89-07-07 50.480 2.500 2768701.604 306482.703 9.355 10 61 216-02-28 88-59-54 45.622 2.500 2768709.573 306482.365 9.376 10 62 213-35-51 89-06-48 51.817 2768708.274 306488.768 11 63 214-50-31 89-08-25 52.662 2.500 2768706.871 306488.948 9.369 520 64 211-56-24 89-14-20 51.392 2.500 2768709.791 306489.094 9.261 230 65 221-32-11 88-45-16 39.504 2.500 2768709.606 306475.016 9.437 10 66 214-10-19 88-29-59 35.528 2.500 2768715.810 306474.314 9.509 10 67 223-03-42 88-07-50 27.831 2.500 2768716.002 306465.205 9.487 10 68 238-11-33 88...

風險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5-樹木調查資料.pdf

306395.022 2768691.430 306410.184

3 (m) 0.47 4 (m) 0.26 (m) 10 (m) 5.2 (m) 1.49 (m) 8.8 (m) 1.98 (m) 4.3

風險

306420.182 2768689.592 306424.502

5 (m) 0.12 6 (m) 0.2 (m) 8 (m) 2.5 (m) 0.44 (m) 5.5 (m) 0.62 (m) 3.2

風險

306426.352 2768703.965 306425.984

10002 7 (m) 0.15 8 (m) 0.12 (m) 4.0 (m) 5.2 (m) 0.5 (m) 5.1 (m) 0.46 (m) 4

風險

306398.336 2768745.645 306395.156

9 (m) 0.19 10 (m) 0.14 (m) 4.5 (m) 4.5 (m) 0.65 (m) 5.3 (m) 0.61 (m) 3.8

風險

306393.064 2768746.036 306391.022

11 (m) 0.38 12 (m) 0.22 (m) 5.3 (m) 5.2 (m) 1.38 (m) 4.9 (m) 0.77 (m) 4.1

風險

306389.378 2768745.660 306386.741

10003 13 (m) 0.17 14 (m) 0.2 (m) 4.9 (m) 6 (m) 0.58 (m) 3.6 (m) 0.55 (m) 3.2

風險

306376.746 2768746.014 306374.925

15 (m) 0.19 16 (m) 0.3 (m) 6 (m) 7 (m) 0.58 (m) 4.2 (m) 0.97 (m) 5.8

風險

306372.559 2768746.113 306370.062

17 (m) 0.19 18 (m) 0.31 (m) 5 (m) 6.6 (m) 0.61 (m) 6.4 (m) 1.15 (m) 6.3

風險

306367.784 2768746.284 306365.370

10004 19 (m) 0.24 20 (m) 0.49 (m) 6 (m) 12 (m) 0.77 (m) 10.4 (m) 1.57 (m) 11.6

風險

306364.422 2768729.946 306368.480

21 (m) 0.74 22 (m) 0.4 (m) 12 (m) 11 (m) 2.36 (m) 11.3 (m) 1.23 (m) 8.7

風險

306372.198 2768729.570 306375.330

23 (m) 0.49 24 (m) 0.28 (m) 8 (m) 8 (m) 1.51 (m) 6.5 (m) 0.93 (m) 6.8

風險

306388.211 2768729.522 306392.394

10005 25 (m) 0.24 26 (m) 0.26 (m) 5.1 (m) 8 (m) 0.87 (m) 0.9 (m) 0.78 (m) 6.9

風險

306394.734 2768729.613 306398.422

27 (m) 0.61 28 (m) 0.28 (m) 10 (m) 10 (m) 1.74 (m) 7.6 (m) 0.86 (m) 6.6

風險

306399.813 2768729.298 306401.746

29 (m) 0.74 30 (m) 0.26 (m) 5 (m) 3.3 (m) 3.2 (m) 4.1 (m) 0.95 (m) 2.8

風險

306397.775 2768713.565 306390.384

10006 31 (m) 0.34 32 (m) 0.2 (m) 5 (m) 5 (m) 1.17 (m) 3.9 (m) 0.65 (m) 3.7

風險

306385.313 2768722.580 306378.277

33 (m) 0.25 34 (m) 0.63 (m) 4.5 (m) 5 (m) 0.88 (m) 3.2 (m) 4.65 (m) 3.6

風險

306373.066 2768715.653 306376.334

35 (m) 0.13 36 (m) 0.17 (m) 4.2 (m) 4.5 (m) 0.53 (m) 3.2 (m) 0.7 (m) 4.4

風險

306368.822 2768721.402 306368.156

10007 37 (m) 0.48 38 (m) 0.74 (m) 12 (m) 5 (m) 1.74 (m) 8.6 (m) 3.15 (m) 4.5

風險

306367.841 2768723.826 306359.678

39 (m) 0.83 40 (m) 0.28 (m) 7 (m) 6 (m) 3.68 (m) 5.4 (m) 0.86 (m) 6.4

風險

306357.142 2768725.282 306355.724

41 (m) 0.37 42 (m) 0.44 (m) 13 (m) 13 (m) 1.06 (m) 8.5 (m) 1.39 (m) 13.9

風險

306342.812 2768718.042 306343.086

10008 43 (m) 0.11 44 (m) 0.2 (m) 6 (m) 5 (m) 0.37 (m) 4.5 (m) 0.7 (m) 5.3

風險

306341.440 2768667.932 306393.121

45 (m) 0.1 46 (m) 0.1 (m) 5 (m) 3 (m) 0.33 (m) 4.1 (m) 0.3 (m) 4.5

風險

306393.270 2768733.063 306342.013

47 (m) 0.26 48 (m) 0.2 (m) 6.5 (m) 7 (m) 1.08 (m) 6.8 (m) 0.65 (m) 9

風險

306342.192 2768733.476 306340.626

10009 49 (m) 0.07 50 (m) 0.21 (m) 3.3 (m) 6.5 (m) 0.21 (m) 4.7 (m) 0.66 (m) 3.2

風險

306336.471 2768750.973 306336.566

51 (m) 1.55 52 (m) 0.61 (m) 4.5 (m) 6 (m) 5.03 (m) 5.4 (m) 1.83 (m) 7.7

風險

306327.171 2768753.116 306321.547

53 (m) 0.12 54 (m) 0.47 (m) 2.5 (m) 6.5 (m) 0.38 (m) 2.6 (m) 1.33 (m) 10.6

風險

306340.560 2768704.327 306336.601

10010 55 (m) 0.29 56 (m) 0.36 (m) 7 (m) 5 (m) 0.94 (m) 11 (m) 1.12 (m) 8.8

風險

306333.849 2768704.650 306330.569

57 (m) 0.1 58 (m) 0.38 (m) 4 (m) 5.5 (m) 0.35 (m) 3.1 (m) 1.18 (m) 9.6

風險

306319.931 2768704.923 306316.329

59 (m) 0.46 60 (m) 0.18 (m) 7 (m) 5.5 (m) 1.3 (m) 9.7 (m) 0.63 (m) 7.8

風險

306314.033 2768705.478 306312.549

10011 61 (m) 0.06 62 (m) 0.38 (m) 4 (m) 5 (m) 0.19 (m) 4.4 (m) 1.52 (m) 11.1

風險

306311.022 2768705.458 306309.241

63 (m) 0.24 64 (m) 0.15 (m) 8 (m) 7 (m) 0.78 (m) 10.2 (m) 0.49 (m) 4.5

風險

306304.008 2768705.960 306302.722

65 (m) 0.28 66 (m) 0.45 (m) 9 (m) 10 (m) 0.9 (m) 15.2 (m) 1.39 (m) 15.6

風險

306301.134 2768705.824 306299.232

10012 67 (m) 0.23 68 (m) 0.31 (m) 9 (m) 9 (m) 0.74 (m) 11.3 (m) 0.91 (m) 12.4

風險

306296.460 2768706.366 306292.932

69 (m) 0.3 70 (m) 0.68 (m) 9 (m) 12 (m) 0.89 (m) 10.3 (m) 1.98 (m) 10.9

風險

306291.339 2768699.942 306278.408

71 (m) 0.64 72 (m) 0.28 (m) 15 (m) 8 (m) 1.79 (m) 17 (m) 0.88 (m) 8.2

風險

306278.588 2768691.499 306273.212

10013 73 (m) 0.57 74 (m) 0.24 (m) 8 (m) 8 (m) 1.61 (m) 10.6 (m) 0.88 (m) 8.6

風險

306272.995 2768716.460 306278.602

75 (m) 0.26 76 (m) 0.12 (m) 8 (m) 5 (m) 0.79 (m) 8.6 (m) 0.35 (m) 4.1

風險

306279.204 2768725.152 306280.996

77 (m) 0.36 78 (m) 3.2 (m) 10 (m) 13 (m) 0.95 (m) 9.8 (m) 9.38 (m) 16.7

風險

306319.053 2768728.185 306325.864

10014 79 (m) 0.2 80 (m) 0.84 (m) 7 (m) 13 (m) 0.66 (m) 6.2 (m) 2.39 (m) 15.2

風險

306330.313 2768729.035 306331.841

81 (m) 0.18 82 (m) 0.23 (m) 8 (m) 9 (m) 0.58 (m) 5.6 (m) 0.92 (m) 8.1

風險

306336.595 2768729.419 306339.002

83 (m) 0.27 84 (m) 0.13 (m) 8 (m) 7 (m) 0.88 (m) 7.7 (m) 0.45 (m) 6.8

風險

306339.833 2768728.840 306339.587

10015 85 (m) 0.16 86 (m) 0.29 (m) 4 (m) 7 (m) 0.48 (m) 4.8 (m) 0.91 (m) 6.7

風險

306247.968 2768706.817 306246.249

87 (m) 0.6 88 (m) 0.35 (m) 8 (m) 8 (m) 1.82 (m) 10.5 (m) 1.16 (m) 6.1

風險

306243.825 2768710.235 306247.349

89 (m) 0.4 90 (m) 0.22 (m) 7 (m) 8 (m) 1.25 (m) 7.2 (m) 1.32 (m) 6.3

風險

306252.364 2768713.398 306255.687

10016 91 (m) 0.29 92 (m) 0.17 (m) 7 (m) 7 (m) 0.85 (m) 8.1 (m) 0.61 (m) 6.3

風險

306264.316 2768714.596 306263.713

93 (m) 0.2 94 (m) 0.52 (m) 7 (m) 7 (m) 0.61 (m) 6.3 (m) 1.62 (m) 11.2

風險

306263.796 2768719.350 306268.185

95 (m) 0.12 96 (m) 0.3 (m) 5 (m) 5 (m) 0.61 (m) 4.2 (m) 0.92 (m) 6.8

風險

306275.007 2768726.408 306279.266

10017 97 (m) 0.37 98 (m) 0.39 (m) 9 (m) 7 (m) 1.15 (m) 5.8 (m) 1.15 (m) 6.2

風險

306261.031 2768754.186 306259.961

99 (m) 0.16 100 (m) 0.43 (m) 4.5 (m) 6 (m) 0.52 (m) 3.5 (m) 1.27 (m) 7.3

風險

306258.750 2768759.622 306257.024

101 (m) 0.29 (m) (m) 11 (m) (m) 0.83 (m) 4.7 (m) (m)

風險

306256.196

10018

風險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6-都市更新計畫書.pdf

委託實施契約

全文

委託實施契約

劃定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73 筆 土地為更新地區暨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內政部 中華民國 113 年 34 月 案 名:劃定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 地號等 73 筆土地為 更新地區暨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辦理單位:內政部 計畫範圍: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 1、1-1、1-3、1-4、1-5、7、 7-1、7-2、7-3、7-4、7-5、7-6、7-7、7-8、7-9、7-10、 7-11、7-12、7-13、7-14、8、8-1、8-2、8-3、11、11-1、 11-2、11-3、11-4、11-5、12、12-2、12-3、12-5、12-6、 12-7、12-9、12-10、12-14、14-1、14-3、14-4、14-5、110、 122、122-1、123、123-2、123-3、123-4、123-5、123-6、 123-7、123-8、160、160-1、162、162-1、172 地號,及 三興段二小段 507、507-1、507-2、507-6、507-7、507- 8、507-10、507-13、507-15、507-17、507-18、507-19、 521-31、521-32 地號,共 73 筆土地 計畫面積:22,780 平方公尺 (實際面積依地籍測量及分割後之謄本 面積為準) 類 別:訂定 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 目 錄 壹、辦理緣起與目的 ..............................................................................................1 一、計畫緣起 ...................................................................................................1 二、劃定依據 ...................................................................................................2 貳、策略性更新地區範圍 ......................................................................................3 參、發展 現況 ..........................................................................................................5 一、都市計畫情形 ...........................................................................................5 二、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現況 ...........................................................................7 三、土地及建築物權屬概況 ........................................................................ 12 四、交通系統 ................................................................................................ 15 五、公共設施 ................................................................................................ 18 六、居民意願 ................................................................................................ 20 七、原有社會、經濟關係 ............................................................................ 21 八、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 ............................................................................ 21 肆、基本目標與策略 ........................................................................................... 23 一、實踐政府社會住宅政策,營造全齡安居環境 .................................... 23 二、形塑人本生活環境,驅動周邊地區都市再生 .................................... 23 伍、實質再發展概要 ........................................................................................... 24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 24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 24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 25 四、防救災空間構想 .................................................................................... 26 五、都市設計原則構想 ................................................................................ 27 陸、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 29 一、劃定之必要性 ........................................................................................ 29 目錄-1 二、預期效益 ................................................................................................ 29 柒、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 30 捌、財務計畫概要 ............................................................................................... 30 一、投資經費估算 ........................................................................................ 30 二、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 30 玖、開發實施構想 ............................................................................................... 31 一、可爭取之容積獎勵 ................................................................................ 31 二、初步規劃建築設計方案 ........................................................................ 31 三、實施主體 ................................................................................................ 31 四、實施方式 ................................................................................................ 32 拾、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 32 拾壹、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應表明事項........................................... 32 拾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 33 拾參、本計畫書圖業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完竣 ...................... 33 附件 .................................................................................................................... 附 1 附件一、本更新地區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文件 ......................................... 附 1 附件二、本更新地區土地清冊 ................................................................. 附 4 附件三、公辦都市更新意願調查情形 ................................................... 附 10 附件四、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細部計畫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 管制要點(94 年 6 月 24 日) ..................................................... 附 12 附件五、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 ................... 附 19 目錄-2 圖 目 錄 圖1 策略性更新地區範圍示意圖 .......................................................................4 圖2 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9 圖3 策略性更新地區土地使用 現況 示意圖 .........................

容積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書-附件7-都市設計管制要點.pdf

委託實施契約

全文

委託實施契約

21 ( ) 15 5 20 4 8 22 2 23 ( ) 24 25 26

風險
來源:招標文件_解壓/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附件/需求說明說-附件3-土地謄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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